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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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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占军 《河北法学》2008,26(3):154-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事项所包含的内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当事人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该司法解释限制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规范了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明确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反映了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最新发展。  相似文献   

2.
我国《仲裁法》第16条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内容。同时,《仲裁法》及其解释也对上述三个必备内容作了若干规定。本文结合实践来分析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   

3.
本文在分析现行《仲裁法》第三章“仲裁协议”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建议的提出紧紧围绕当前的仲裁实践与司法实践,意在解决仲裁实践中亟须立法解决的矛盾与问题。  相似文献   

4.
现行《仲裁法》中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等方面的很多强行规则由于历史局限性而很不合理,需要尽快修订。对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目标主要是明确我国公法组织的主体可仲裁性、客体可仲裁性范围、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对于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方面强行规则的修改应当着重于解决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违法的民事责任及遵循正当程序问题。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重点应是为防止司法冲突而使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理由相一致,以及缩短公共政策事由以外的撤销裁决时限等。  相似文献   

5.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仲裁法》新司法解释是在多年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较易发生问题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做的一次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和仲裁实践以及适当的理论,对新司法解释主文本身,进行逐条阐析、评述,指出了新司法解释对于仲裁实践的指导作用以及仍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事项所包舍的内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当事人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效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等诸多问题做出了明确解释.该司法解释限制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规范了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反映了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7.
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仲裁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受当时条件的局限,这部法律本身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从六个方面对这些问题及其在仲裁实践中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存在这些问题的规定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国情,对其进行修改已是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后成为各研究仲裁法的学者关注的焦点。其中的第八条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认可,反映了当今仲裁法发展的趋势,但同时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地探讨。本文主要从合同相对项原则出发展开对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的阐述,意在抛砖引玉使更多学者展开对于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的研究。  相似文献   

9.
黄丽洁 《法制与社会》2013,(13):250-251
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适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前提。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规范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问题,不仅是纠纷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一直困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重要难点之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较为规范的解释,但还有待完善。在这些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中,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得到充分体现,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选择仲裁方式的意愿也应当得到尊重。  相似文献   

10.
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 ,并紧紧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 ,发现不足 ,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的程序问题等等 ,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 ,作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 2 0条 ,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相似文献   

11.
我国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认定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占军 《法学》2007,(10):146-15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在总体上采取了"从宽"原则来认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但其因受制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间接否定了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否定了或裁或诉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我国仲裁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缺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删除该法中有关"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或者对该规定予以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2.
《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17(1):474-477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我国《仲裁法》修改的历史背景出发,在明确了仲裁程序在《仲裁法》修改中的地位之后,以程序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仲裁程序应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仲裁庭的仲裁权两个方面实现仲裁程序的主体性价值,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对我国《仲裁法》中仲裁程序的修改提出笔者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为正确处理涉及仲裁的案件,完善人民法院的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6日通过了法释[2006]7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本文拟对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起草经过及相关条文内容的理解进行说明,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5.
1994年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受历史条件的限制,仲裁法的某些规定未能顺应司法与仲裁关系发展的国际潮流,有些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就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特点、主要内容、余留问题等作了简要评介。  相似文献   

16.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其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基础,也是整个仲裁程序包括其结果——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石。但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仲裁协议的形式或内容存在着瑕疵。由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些瑕疵往往使得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落空,仲裁协议陷入无效的境地。本文试就一案例的分析,探讨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认定,并对《仲裁法》的不足加以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17.
《仲裁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包括两种:一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以独立形态出现的仲裁协议书。《仲裁法》第16、17、18条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从形式上、内容上均作了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其内容须包含三个方面:请求仲...  相似文献   

18.
[文(令)号]法释〔2006〕7号[公布日期]2006·8·23[类别]程序法·民事诉讼[施行日期]2006·9·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条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相似文献   

19.
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相似文献   

20.
中韩两国的现代仲裁都只有半个世纪左右的历史,因此仲裁法在两国均属于相对年轻的法律部门。1999年《韩国仲裁法》几乎对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每个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是一部综合性的现代仲裁法;1994年《中国仲裁法》仅规定了一些基本的仲裁法律问题,导致了许多法律漏洞,而且中国仲裁法中的一些规定违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中国应借鉴包括《韩国仲裁法》在内的先进仲裁法的立法经验,尽快修改和完善1994年《中国仲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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