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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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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协议包括两种:一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以独立形态出现的仲裁协议书。《仲裁法》第16、17、18条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从形式上、内容上均作了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其内容须包含三个方面:请求仲...  相似文献   

2.
丁颖 《河北法学》2011,29(3):139-146
各国仲裁法及国际条约大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其至多构成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而非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的有效要件。因此,只要相关形式能够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即应获得接受。进入网络时代,在线仲裁协议日益获得广泛运用,按照"功能等同原则",该类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同样可以得到认可。对于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我国《仲裁法》仍有完善空间。  相似文献   

3.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对其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是仲裁庭受理案件的基础,也是整个仲裁程序包括其结果——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石。但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仲裁协议的形式或内容存在着瑕疵。由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尚有不够完善的地方,这些瑕疵往往使得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落空,仲裁协议陷入无效的境地。本文试就一案例的分析,探讨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认定,并对《仲裁法》的不足加以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4.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问题的立法缺陷主要是:将仲裁机构作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决定机构;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界定为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法院管辖、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要求等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解决我国《仲裁法》上述立法缺陷的最有效作法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即:由法院和仲裁庭并存决定仲裁协议效力之异议;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提前至答辩期届满前;明确当事人默示接受仲裁管辖的原则;规定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合议庭的形式开庭审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案件。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就人民法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仲裁法》实施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放弃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研究对象,在吸收该解释积极内容的同时,对其效力问题提出疑问。并结合学者关于仲裁协议和仲裁法改革的理论成果,对该解释未能规范或规范不合理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鉴于《仲裁法》修改内容之庞杂,本文讨论重点仅为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和判定程序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就人民法院实施忡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仲裁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书面协议放弃仲裁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  相似文献   

8.
瑕疵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仲裁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但内容存在些许缺陷的书面文件。一个仲裁协议是否瑕疵仲裁协议,取决于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我国的仲裁立法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规定的过于严苛,使许多当事人仲裁意思表示真实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瑕疵仲裁协议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丧失了仲裁救济途径。我国的仲裁法亟待完善,亟待与国际社会接轨。我国应当以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制定我国的仲裁法律,使我国的仲裁法与各国法律保持一致,我国现在是贸易大国、海运大国,我国应该成为国际贸易争议仲裁中心和国际海事案件仲裁中心,这样才能与我国的贸易大国、海运大国地位相匹配。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仲裁协议效力司法监督的管辖权及其相关问题●陈治东《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之效力进行认定的权力,是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监督的基本职能之一。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权的法律基础是《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已两年了。根据仲裁法,全国各地已先后建立了130多个仲裁机构,仲裁事业方兴末艾。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仲裁法,解决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客观地摆在我国仲裁界和司法界各位同仁面前。本文仅就实践中提出的有接疵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完善问题作些探讨。一、问题的提出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意见表示。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就无法开始。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它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后达成…  相似文献   

11.
我国《仲裁法》实施已一年有余,如何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仲裁法》,这是摆在我国仲裁界、司法界和律师界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此条规定,涉外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及各地人民法院均面临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而也涉及到如何确定仲裁管辖权的问题,现就上述问题的探讨发表一些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12.
《仲裁与法律》2004,(95):4-4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第一部仲裁立法,被誉为“中国仲裁史上的里程碑”。10年来,《仲裁法》所确立的协议仲裁、独立仲裁、一裁终局等原则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现代商事仲裁理念得以推广,中国的仲裁制度也得到快速的发展。然而,  相似文献   

13.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摒弃了旧的行政仲裁制度,代之以反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民间仲裁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据《仲裁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全国已先后建立了120多个仲裁机构,仲裁事业方兴未艾。在几年的实践中.《仲裁法》暴露出许多方面的疏漏与不足,本文试就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有退流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完善问题作些探讨。一、…  相似文献   

14.
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生效,该法第三章对仲裁条款作了专门规定;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也对仲裁协议作了明确规定。本文拟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与准据法”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寻找当前涉外仲裁工作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解决办法①。一、涉外仲裁协议概述涉外仲裁协议,是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他们将来可能发生或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根据各国有关的仲裁法规和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15.
马占军 《河北法学》2008,26(3):154-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仲裁事项所包含的内容、瑕疵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当事人变更或者债权债务转让时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继受者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及程序要求、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放弃、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等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该司法解释限制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规范了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程序,明确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反映了我国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最新发展。  相似文献   

16.
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17.
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兼评我国仲裁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韩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仲裁法的颁布和施行,统一了我国过去种类繁多的仲裁,消除或减少了我国过去国内仲裁行政色...  相似文献   

18.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1):443-444
(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9℃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来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  相似文献   

19.
袁宝 《法制与社会》2010,(3):271-271
晚近商事仲裁实践中,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肯定了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应受仲裁协议的约束的主张,并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我国现行《仲裁法》中没有第三人制度的规定,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第三人问题已无法回避。  相似文献   

20.
民商事仲裁协议是民商事协议(合同)争议仲裁解决的协议。其适用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效制度等一般规定无争议。但其是否能适用可撤销制度有争议。笔者认为《仲裁法》没有规定可撤销制度既有比较法上的根据,也有现行法上的依据,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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