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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第二审的任务是:对于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就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的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纠正,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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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制度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质量而设立的诉讼程序。该程序的设置为一审被告人提供了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查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被告人上诉权利.使其不至因害怕上诉后再次审判承担更加不利的后果而不敢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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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上诉案件有维持原判、变更一审判决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仅仅适用于变更一审判决的案件,还是亦包括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这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有较大争议。本文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含意出发,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论证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应当依据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并在尊重控审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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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这一原则的执行常出偏差,原因何在?这不能不使人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进行一番反思。笔者认为,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固然有一定作用,但其弊端甚多,从“立法效益”上来讲,未免因小失大。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弊端表现在: 第一,按此原则的要求,不论一审量刑如何偏轻,二审法院都不得以量刑偏轻为由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来加重被告人刑罚。这显然有违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也有背于几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力求不枉不纵的优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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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考李文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款内容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认。然而,由于法律对该项原则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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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上诉不加刑原则保障部不充分,立法没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上诉审中随意发回重审现象突出,上诉程序中不开庭取代开庭审理成为原则,严重违背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精神.导致许多案件终审不终,反复重审,浪费恶劣诉讼资源,同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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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案件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之后,设有上诉、抗诉程序,以利于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在性质上与普通刑事审判并无太大的差异,故而也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当的诉讼程序。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二审少年法庭在组织建制上尚不配套,多数由少年法庭负责一审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审改由普通刑事审判庭审理,虽然各级法院均要求负责未成年案件二审工作的审判人员,继续坚持一审少年法庭处理未成年案件的诉讼原则和独到做法。但由于这些审判人员并非专司少年案件,难免不受处理普通刑事案件之习惯的影响,因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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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速裁案件应否采用两审终审制,我国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虽认可速裁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但刑事速裁案件二审启动率低、上诉撤诉率高、量刑争议占二审启动事由比例高等现象表明,简单适用普通二审程序不符合速裁程序运行的客观需求.此外,上诉是否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效力被否定也是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重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应当以均衡价值观为指导,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官裁判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强化一审法官的审查义务并建立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一审法官的强制说理机制,在确保一审法官向控辩双方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对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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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人民法院办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也是人民检察院办理二审上诉案件应当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刑诉法》第19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57条第一款,对上诉案件在量刑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能掌握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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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但是该原则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最高法院对该项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做出了解释,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理解和做法还存有争议。本文试对上诉不加刑对发回重审和改变罪名的制约两个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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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我国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的目的,除了使审判机关及时结案,尽快地消除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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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这条规定是为了解除上诉人怕二审加重刑罚不敢上诉的顾虑,以切实保证上诉制度的贯彻执行。由于我国文化教育还比较落后,不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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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有权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第二审程序就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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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其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允许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部分案件中还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混合法系,无论是否允许法院启动再审,都不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制度在当今已经不具有任何正当性。从实务的角度,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立法的角度,应当明确禁止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