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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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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严格责任的主观心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对醉酒的人犯罪和奸淫幼女罪等一些特殊犯罪,规定了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就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罪过而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负担刑事责任。众所周知,罪过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意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在严格责任中,虽然无罪过,但有没有主观心态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既有之,那又是何特征呢?我以为,严格责任上的主观心态,亦应该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组成。但是,这种主观心态与罪过,虽然形式…  相似文献   

2.
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严格责任到底有多严格曾被西方学者认为是“最麻烦的问题”。本文所论述的严格责任是广义的严格责任,绝对责任是其中程度最严格的责任形式,它的适用不受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的限制。但是现代各国为了缓和其严格程度,采用不同的方式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在适用时需要不同程度地考虑被告人主观心态对定罪的影响,这是一种受限制的严格责任。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但对醉酒的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及持有型犯罪、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罪过不明确的犯罪、结果加重犯上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却难以用罪过理论作出合理的解释,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出严格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不法是客观的,罪责是主观的,这是大陆法系犯罪论阶层体系构建的通行标准。但随着以罗克辛和雅各布斯为代表的机能主义犯罪论产生及推演.罪责结构的部分要素开始功能化、客观化.被赋予了刑罚目的、刑事政策等规范评价内容。罪责结构客观化要素的实质.在于从行为人是否是在具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作出不当的行为决意,转移到行为人有没有按照刑法目的或者刑事政策的需要发挥其应该发挥的意志自由能力。这也正是危险驾驶罪、缺陷产品罪等新型风险犯罪的罪责特征。  相似文献   

4.
论期待可能性之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是责任判断的必经阶段,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的判断不能代替之。期待可能性判断的本质在于对意志自由的判断,司法实践中需经历三个步骤:犯罪动因考察——主体选择性考察——规范评价。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众多,各有优劣,且彼此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其中,法规范所力图维护的国家、社会安全需求不能被忽略,应提倡在法规范期待下的行为人标准说。  相似文献   

5.
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故其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我国刑法未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对此也是纵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应着力于对防卫过当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考察,才能正确把握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6.
现有单位刑事责任理论均未有效地解决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刑事责任原理。单位刑事责任理论应包括:一是单位自然人的行为可以归责于单位本身,也即行为归责,是一种因果关系意义上的客观归属,具有法定性、利益性、身份或业务择一性、代理性等特征;二是单位犯罪行为可以归责于单位,是一种责任承担意义上的主观责任归属,强调单位行为人的主观可归责性,具有整体性、间接性、双重性和特定程序性等特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同时,单位人在行为归责的前提下,也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是一种主观责任归属。从行为归属到责任归责,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借此得以重构。  相似文献   

7.
责任主义刑法视野中的持有型犯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持有型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特殊构成要素。针对我国学界主张持有型犯罪是严格责任犯罪的观点 ,本文评析了严格责任的含义及其政策基础 ,指出严格责任缺乏刑事归责的正当性与合目的性 ,主张我国刑法应当严格坚持罪过责任原则 ,强调应当正确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的主观要素 ,认为持有型犯罪不是严格责任犯罪 ,而是内含犯意推定的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8.
评严格责任原则冯亚东严格责任原则最早出现于英美刑法中,其主要含义是,在某种没有罪过的场合仍可将行为定性为犯罪并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从英美刑法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初衷来看,其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1)在大多数案件中行为人并非是无罪过,只是对其罪过在诉...  相似文献   

9.
人格责任是以相对意志自由论为根据,折衷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提出的一种归责方法。人格责任由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层次构成。基于责任判断的伦理性和整体性标准,人格形成责任直接影响定罪。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刑事责任与我国的刑事责任有所不同,但人格形成责任的理论仍然可以在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过失累犯等问题上为我们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论罪过     
高倩 《法制与社会》2010,(12):20-21
罪过与犯罪的主观要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有关罪过理论的历史沿革经过了自由意志罪过理论、认识主义罪过理论、相对意志自由罪过理论、期待可能性罪过理论等阶段。罪过的内容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罪过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相似文献   

11.
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及其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霜  任彦君 《河北法学》2005,23(3):116-120
严格责任是英美刑法中一种特殊的刑事归责方式,是一种无罪过责任,即罪过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我国 学者对严格责任的认识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就是绝对责任;有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 任,但英美刑法中既有严格责任,也有绝对责任。通过对二者的实质性探讨,从公共政策、诉讼效率及诉讼成本的 视角来考察,严格责任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英美刑法中的一些做法就值得我们借鉴吸收,我国刑法应该在一定范 围内确立严格责任犯罪。  相似文献   

12.
责任主义的刑罚观认为责任的轻重决定刑罚的程度和份量,责任的轻重取决于违法性的程度和有责性的大小.行为的客观危害只有在能够归属于行为人的主体可谴责性范围内时才能影响到刑罚的裁量.数额犯罪中的犯罪数额情节必须在能够全部融入对行为主体的非难时才能成为法官裁量刑罚的依据,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数额的认识偏差和意志因素内自我不可控制部分由于并不能自动表明行为人对社会规范的蔑视态度,因而在刑罚裁量时应当作为酌定情节予以从轻考虑.  相似文献   

13.
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香港刑法中,触犯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具备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在香港刑法中是大量存在的,也较为常见。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即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同时应具备犯罪意图,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并责令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严格责任作为普通刑事责任的补充,二者并行不悻,成为香港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一大特色。一、严格责任的涵义及其发展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构成要…  相似文献   

14.
作为共同犯罪的附属犯罪形态,实行过限和共同犯罪在时空性、犯罪阶段上具有紧密联系。基于实行过限的罪过、行为、主体等本体因素考量,实行过限应是指伴随着共同犯罪发生的,因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其他犯罪行为,而可能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的一种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5.
皮勇  王刚 《法商研究》2014,(2):83-91
我国刑法总则有关罪过形式非犯罪故意即犯罪过失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未完全落实。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过形式除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之外,还存在兼含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形式。这种状况的存在给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罚相关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罪量要素说"、"严格责任说"等多种学说,但是这些学说都存在不足之处。"兼有型罪过"立法是指立法者将两种不同罪过形式的犯罪行为糅合在一起共用一个复合的法定刑的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是修改相关的法律。在相关法律被修改之前,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对"兼有型罪过"犯罪的量刑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罪过形式适用相关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唐稷尧 《现代法学》2006,28(3):130-136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通过对责任的决定作用成为犯罪成立的重要因素。在中国,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罪过的重要内容。二者在形式上虽然存在差异,但其实质内容和存在的根据则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原理,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成立犯罪的必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即无罪过,则只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同样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也有相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有这样一个刑法格言,“无犯意则无犯罪”,原文用拉丁文表述为“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rea”,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表述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相似文献   

18.
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9.
冯军 《中外法学》2012,(1):44-66
责任观念经历了先从结果责任论到心理责任论、后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再从规范责任论到功能责任论的演变历程,功能责任论是其他责任理论的扬弃,更值得提倡。功能责任论的核心主张是:要根据行为人对法规范的忠诚和社会解决冲突的可能性来决定行为人的责任,如果行为人即使忠诚于法规范也不得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如果社会不依赖于行为人的责任而能够自己解消冲突,那么,就无需把责任归属于行为人,行为人就是无责任地实施了不法行为。功能责任论还主张,责任与预防具有共同的本质,它们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侧面,行为人曾经是否忠诚于法规范是责任问题,行为人将来是否忠诚于法规范还是责任问题,同时,行为人是否忠诚于法规范也决定了行为人将来是否犯罪,还会影响一般公众今后对法规范的态度,因此,也是预防问题,只有采用功能责任论,才可能克服综合刑论在处理责任与预防的关系时所产生的破绽。责任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在我国刑法中,应该坚定地贯彻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0.
严格责任是英美刑事责任制度的特色,目前国内对严格责任的内涵及其与无罪过责任,绝对责任等相关责任之间的关系的理解颇不一致,需要从概念、特点等方面对严格责任与相关责任作一一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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