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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事法律规范是构成军事法的最基本单位。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军事关系和武装力量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军事活动所形成的独特的社会关系及其需要独特的调整方式,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予以调整,以适应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军事法便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寓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了。我国的军事法从立法体系来看,即从法律渊源体系上看,可分为宪法,国防军事法律、军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有关国防军事的法律规范。从法的体系上来看,可分为子部门、制度、规章、决议等多种形式。无论从任何角度去看,表现军事法的内容都需要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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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事法体系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军事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过去法学界的看法不尽一致。随着军事法学研究的迅速发展,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应当确立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笔者认为,凡是调整同一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可以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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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法学界,特别是部队法律工作者对军事法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主要涉及如下基本问题: 一、军事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少数同志认为,军事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理由是:军事法只是其他部门法在军队内的运用和延伸。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在军队的运用和延伸而形成了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和军事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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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我国的法学论坛上,是近几年来的事。那么,军事法有没有自己调整的对象,它调整的对象是什么?这已是一个亟待要求解答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无论对我国军事法理论的建设,还是对军事立法和军事司法工作的完善,特别是确立军事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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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到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军事法和行政法是什么关系,笔者准备从军事法和行政法的相互关系中去探讨这些问题。 (一)军事法的地位军事法的地位是一个记述不多而又争议颇大的问题。概括说来,大约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军事法和行政法、刑法、民法一样,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军事法是不存在的,军队没有立法权,它只是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武装力量的一些条令、规定等属于武装力量内部行政和业务工作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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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步伐的加快,对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的探讨也在不断深入。对军事法的研究是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逐渐展开的。然而,到目前为止,关于军事法是否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声音。本文将从依法治军的现实必要性和部门法的划分理论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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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大法律部门组成,而军事法并未获得官方认可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有地方学者认为军事法不可能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事实上,军事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特殊的调整方法,军事法在运行过程中也呈现出其独有特点,这就为其取得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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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与军事伦理关系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军事伦理和军事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成分,都是对军事行为加以规范、控制,并通过规范、控制军事行为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虽然二者之间存在诸多区别,但并非各自属于相互排斥的独立系统,而是客观地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互相渗透的关系。军事法对军事伦理道德起着保护的作用,并促进其发展;军事伦理规范对军事法律制度则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力量,对军事法的实施起着辅助的作用,对培养和影响军事主体对其现行军事法律制度采取什么态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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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军事法规冲突问题陈光斌军事法规是构成军事法的最基本单位,它是构成军事法的细胞,是表现军事法内容的载体,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的特点外,更具有绝对确定性、命令性、保密性的特点。军事法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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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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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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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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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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