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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命题,重申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则有赖于国家司法体制的建立及其运作。如何发挥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功能,值得认真研究。第一,要领会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落实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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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立法进入新阶段,保障人权的宪法立法新发展带动了我国刑罚制度的进步.从刑罚实现过程的纵向进行考察,我国刑罚制度在制刑、量刑和行刑三方面都在贯彻宪法强化保障人权的要求;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二元界分的横向来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刑罚的许多条款均贯彻了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未来我国刑罚制度将朝着刑罚轻缓化、刑罚人道化、行刑社会化和程序正当化的方向继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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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首次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二00九—二0一0年)》发表。通过人权和宪法以及宪政的规律性联系可以看到,在我国宪政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总体布局中,必须致力于充分实施人权规划,加强宪政建设从而全面的实现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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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彰显我国立法的进步.但是,从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角度上讲,我国仍存在很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本文简要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及其人权保障的不足,认为要进一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从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被害人司法审查制度,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等措施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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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即西方所说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最早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时代,即“凡是剥夺某种个人利益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权、陈述权和倾听的权利”①。起源于程序意义上的人权发展至今,扩大到包括实体意义上的人权保障,乃至终极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其中程序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是核心。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尊重人权的理念走向保障人权的实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表明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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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也离不开宪法的支撑。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内容,以入宪为制度。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关注现在的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处于国家绝对权力向公民个人权利逐步转变的阶段,这既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也要求我们从观念、制度和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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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历采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胡锦涛总书记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体现了当代我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指明了方向。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本文在阐述了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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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决定》在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即"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重申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则有赖于国家司法体制的建立及其运作。如何发挥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功能,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一、领会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决定》专门提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命题,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功能。从人权与国家治理关系上看,人权保障是国家体制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和标志。国家治理首先是宪法治理,而宪法治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制度,维护人权的价值,使之成为国家的价值观,培育国家生活中的人权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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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文主要阐述了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揭示人权的立法保障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必然延伸和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宪法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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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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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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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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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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