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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应该采取自由原则,在公示方法上应该选择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并赋予其不同的效力,以在质权人利益、公司利益与交易安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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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设定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权质押从其设定来看,由于采取登记公示的方式,其实质是抵押而非质押.依据质押标的的构成要件,可出质设定质押的商标范围不仅是普通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还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质押的商标权范围不仅有商标专用权,还有商标转让权,普通商标许可权等.商标权质押的设定中登记的效力应是生效要件,不以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书的交付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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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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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一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依据法律法规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登记于股东名册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行为。相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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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 ,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 ,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 ,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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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动产一律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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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的变动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公示来让社会知晓,从而让不特定的第三人承担不侵害的义务。登记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最主要的公示方法,而一些特殊动产的权利变动也需要经过公示才具有对抗效力,可见,登记对确定权利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涉及登记的条文按照物的种类和登记的效力进行梳理,进一步指出目前我国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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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的著作权合意转让原则导致贷款银行难以规避著作权质押落空的风险,削弱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制度的效力。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对抗制度,即著作权转让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未经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不能对抗第三人。著作权转让自愿登记与出质登记的衔接能够实现著作权质权人及著作权受让人的风险规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