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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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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按照《监督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相似文献   

2.
臧必飞 《江淮法治》2008,(15):55-56
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布。一般性公开,是指监督法第七条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主要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的方向和原则,在监督实际中,要根据群众对监督事项的关注程度,有针对性地公开,对一些实践中难以界定和把握的内容,要通过动态、消息等形式进行简略公布。  相似文献   

3.
陈金玉 《河北法学》2012,30(6):166-167,168,169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常用的主要监督形式.随着《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实施,听取报告、执法检查→提出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报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逐渐形成了一个工作闭合路径.审议意见越来越多的使用,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监督形式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一府两院”做好整改工作的主要依据.重视理性思考,探析法定含义,正确运用和规范“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对于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增强整改效果,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4.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如果审议意见办理效果不佳,怎么办?南陵县人大常委会用实际行动作出回答:退回重办。两次退回重办,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反响。  相似文献   

5.
关于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及效力,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和看法.要注意走出以下几个误区. 一、走出审议意见应该是人大常委会整体意见的误区,审议意见可以是个人的意见也可是部分人员的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第二十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相似文献   

6.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圾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这是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同时规定审议后将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然而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一府两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后,再次提出审议意见交报告单位研究处理.笔者认为对同一专项工作报告不宜这样重复地提出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7.
乡镇人大主席团作出审议意见不妥,对听取和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结果当以代表建议方式表达. 依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且审议意见本身具有法定效力,本级“一府两院”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相似文献   

8.
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人大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相似文献   

9.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  相似文献   

10.
翟峰 《法治与社会》2011,(11):26-27
对于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其向“一府两院”提出的主体到底是人大常委会还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监督法的明确规定为准。  相似文献   

11.
凤金定 《江淮法治》2013,(23):25-26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审议意见.为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泾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不断创新,采取4项新举措,一方面让审议意见提得更准确,另一方面督促“一府两院”把审议意见办得更扎实,取得较好效果.  相似文献   

12.
笔者以为,旁听公民暂不拥有发言权为宜。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旁听公民在人代会或者常委会上的发言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监督法》第八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13.
为贯彻落实好《监督法》,武安市人大常委会对原来市政府、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对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责任、工作程序、工作规范等进行了梳理,按照《监督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制订了武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流程》、《审批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审计工作报告流程》、《执法检查工作流程》,事先广泛征求了意见,分别经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一府两院”办事机构联席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真研究通过。  相似文献   

14.
审议意见作为一种综合性书面材料,是监督法出台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经常运用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或监督手段。切实做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和效果,有效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本刊讯日前。金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整理梳理,并首次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这是该县人大常委会落实代表建议、增强监督效果的又一创新举措。根据记录整理。代表们在审议中提出关于招商引资、城市建设、“三农”工作、社会管理、交通旅游、教育卫生和财政等37条需由县政府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关于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制建设等6条需由县法院、县检察院研究处理的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16.
《公民与法治》2012,(9):36-39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基本形式。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中针对某项议题的发言,经过整理后形成的综合意见。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决定人大监督的实效。规范审议意见的督办,强化对审议意见的监督落实,关系到国家地方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首次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至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相关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必须依法予以回应.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应有的法律效力,实践中也给“审议意见”的文本规范、交办回应提出了新课题.  相似文献   

18.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监督法》的出台,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在法理之中,当然合适. “审议意见”有法可循.“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首次被写进监督法,具有特定内涵.即“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议发言所提出的意见,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法定文书.至于向“一府两院”提交的“审议意见”如何形成,法律没有规定.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所汇总整理的主流意见,一般不需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充其量由主任会议来把关.  相似文献   

20.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式的综合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形式,已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具有很强的监督属性。审议意见采用何种方式表述,是人大审议工作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表述方式恰当,能够正确引领审议的思路,提升审议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审议意见的落实。反之,则容易影响审议的效果。当前,基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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