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03 毫秒
1.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归责原则问题,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理论界存在严重分歧。有学者认为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还有学者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律精神、现有法律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实际情况,构建以过错责任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为补充的多元学校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在提出“绝对无过错责任”和“相对无过错责任”的新分类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受害人过错和过失相抵等概念的辨析,结合审判实践经验,论证在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跟进的情况下第76条所规定的两个无过错责任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3.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解读为“机动车负全责”,从而成为社会讨论的的焦点问题。该第76条中规定了两个无过错责任,即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以及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分析得出,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是与保险分散社会风险的原理分不开;机动车损伤行人、非机动车后,对保险赔偿剩余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同时规定可以就受害人的过失进行相抵。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础上发展了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再有例外规定,应与自然人监护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承认被监护人的过错能力,在被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时,被监护人可以也必须有过错。在实务中,监护人责任案件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不同选择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甚大。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几经变更,经历了由笼统的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区分不同情形的适用过失相抵的无过错责任的演进。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较为合理,但有改进余地。  相似文献   

6.
医疗侵权纠纷不仅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等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因医疗意外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的重要依据,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因此,对医疗纠纷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对于医患双方利益平衡,解决社会矛盾具有深刻意义。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医疗纠纷归责原则的选择和确立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因此,在医疗纠纷当中的侵权责任认定应当做到严格、准确、灵活地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7.
目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增多,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受害者进行补偿的规定,处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赔偿纠纷应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污染行为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 界定赔偿范围。,灵活地适用计算赔金额的方法,设立事先公告补偿程序和事后仲裁程序,可以防止此类纠纷的突出和激化。  相似文献   

8.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双方的责任分担,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下,应当使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但是,在立法对行为人规定极严格责任的情形下,可以就特定无过错责任类型作出过失相抵规则不予适用的特殊规定。我国裁判实务中对于过失相抵案件的审判已经出现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类型化区分,但对于过失相抵规则具体适用的责任分担尚缺乏足够共识。  相似文献   

9.
生态破坏行为作为《环境保护法》新增的约束对象,旨在预防不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对生态的破坏,减少破坏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而生态破坏造成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环境保护法》指向了《侵权责任法》,但并未指明具体的章节条款,《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环境侵权的内容仅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及归责原则。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认定都寄希望于侵权法,但是直接导致生态破坏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不清的问题产生。对此,依据现有的法律及其立法目的分析生态破坏的适用归责原则,通过对生态破坏的特性、受害人求偿的高效性、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分析,综合对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原则的适用条件来看,应当将其纳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构成。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中一项特殊的归责原则,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由于尚未设计出与该原则配套的制度以及现实生活中理解的偏差,使得该归责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矛盾丛生。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的范围都愈来愈广,所以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正确认识和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1.
郭晓霞 《工会论坛》2010,16(3):136-138
德国侵权法上的危险责任、美国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均相当于我国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与美国侵权法上的超常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是危险归责的典型,也是现代侵权责任的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章对四种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构成及免责事由作了相对具体、合理的规定,但在实施中仍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核设施致害的免责事由、航空器致害责任的范围、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依据等事项。  相似文献   

12.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不符合法律的正义理念。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适用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进行具体认定,对其行为予以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  相似文献   

13.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民事责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基本上等同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业灾难日益严重的社会现实迫使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侵权领域,自由经济的发展又促使该原则在合同领域中确立起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还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4.
研究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直接关系到《民法》、《著作权法》的应用,以及著作权案件的正确处理。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侵害著作权的损害事实或者法律规定的涉及著作权的其他事实已经发生,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动座依何种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要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根据侵犯著作人身权和侵犯著作财产权的不同,予以分别适用。  相似文献   

15.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应负法律责任的认定对正确处理类似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校园伤害事件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不具有监护的责任只具有管理的责任,而且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只应承担过错责任,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校园伤害事件的有效防范应从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强化依法治教观念,提高对校园伤害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教师的防范能力素质几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6.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即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说存在减责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该款规定的是监护人与受害人的外部关系。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或说明,规定的是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内部关系。第一款与第二款共同构成监护责任的处理依据,只有在适用了第一款的前提下,第二款才有可能被适用。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专门法律规范,归责原则是其核心和灵魂。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归责原则多元化状况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本质,只有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才能更好地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的确立有利于侵权行为的预防和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具核心地位,无过错责任面临式微和分离的状况。我国侵权法采取私法自由的立场,旨在保护行为自由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8.
新合同法颁布以前,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存在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新合同法确立了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但法学界一直对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本文对此一一加以明确辨析,并从理解归责原则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重新进行了深入思考,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9.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如何统一于侵权法之下是侵权法走出理论困境和制度危机的关键所在。经济分析法学和矫正正义理论是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内部统一性问题研究最具有说服性的两种理论。经济分析法学适应了特定时代对侵权法制度的要求,但经济分析一味追求效率价值,将有效性作为衡量一切的标准,反而忽视了人类自愿共同生活的根本前提和文明社会的根本性准则。德国学者J.Esser主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分别与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相匹配,但分配正义对无过错责任的论述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割裂在不同的具体正义之下,打破了侵权法体系原有的融贯的逻辑结构。矫正正义才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统一性所在。虽然矫正正义论本身因为其内容的抽象性在对侵权法进行具体解释时仍存在很多局限,但其对侵权行为的双边性结构和实质正义的阐述仍然是对侵权法理论问题最有力的解读。  相似文献   

20.
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案件性质以及立法规定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了无过错女性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困难。破解无过错女性“举证难”之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在该类案件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且在特定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之外,私人侦探的调查取证亦是解决该问题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