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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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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英美法官文化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军 《法治研究》2008,(7):30-34
基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英关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对法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甚至对充任法官者的年龄、资历、性格,以及法庭仪式、法官装束等都达成了诸多共识,形成独具一格的法官文化。这对于保证法官独立、司法公正、公众对司法判决的服从乃至法律信仰都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职业主义要求法官像法律家那样思维,但是按照民主主义的要求,法官应该像民众那样思维,判决应当符合民意。在中国,传统法官采用平民化、大众式的思维方式,力求判决能够体现民众的意愿。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中国。而在法律职业发达的美国,法官在对民意的问题上既强调限制又强调开放,具有两面性。中美在判决与民意问题上的共性与差异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3.
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4.
司法审判的法哲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判决是制度、事实、个人活动的合因之果,判决形成的思维工具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判决以确定性为特征,而法官形成判决过程中的判断却具有综合性。  相似文献   

5.
影响刑事法官判决因素的实证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荣 《法学杂志》2007,28(6):96-98
在刑事审判中,似乎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必然能得出正确无误的判决.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定罪量刑、得出罪之有无的判决是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因此,除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外,一些来自法官自身的诸如学历、心情等因素和外界因素如新闻媒体的介入、领导关注等都是影响法官判决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虽然客观存在,但亦可能导致法官做出不公正判决.因此,可以通过采取完善法官素质的考核与培训制度、保障法官审判独立和个案审判监督科学化等措施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6.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依赖法官在判决时从独白转变为对话,佩雷尔曼、阿尔尼奥的听众理论能够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司法判决要说服听众,就必须寻找到听众认可的价值或规范作为论证起点。在司法活动中,因为现代社会价值具有多元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所以只能以国家制定法作为听众认可的起点。在需要对法律进行阐释的领域,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优先于听众对法律的理解。司法判决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要看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合理与否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与情境中探讨,为防止合理沦为主观擅断,司法判决可接受的合理性标准要受到后果主义和融贯性的双重审查。  相似文献   

7.
司法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不仅体现着法院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且还承担着向公众宣示法治的任务。在个案中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而是规则,规则作为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支撑着具体的判决,从规则中引申出具体的判决。司法判决体现了法律规则的预设。对法官来说,判决书是他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之尊严所在,因为判决书毫无疑问是他所有职业成果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法官的创造性劳动、专业性劳动。民众正是借助这些判决理由来了解法官判决的。所以法官裁判文书制作的一般意义是,法官必须就他们所做的判决说明理由,而不能仅仅将结果列出。  相似文献   

8.
司法与民众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司法判决和民意之间."民意"也可以称为民心、公意,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法官常常会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推断对案件予以裁判.由于立足角度不同,判决结果有时会与民意存在差距,这就需要法官的审判智慧和技巧,也需要民意沟通和引导机制.  相似文献   

9.
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模糊、滞后等局限性,现代很多国家都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的品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品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好坏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相似文献   

10.
王洪 《比较法研究》2019,(2):143-161
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其本质是法官适用制定法证立判决。其要义不在于创制一般法律规则,而在于将制定法应用于判决证立之中。法官承担依法裁判和公平、公正裁判的义务。但制定法是开放的、非协调的、不完全的法律体系,不可能为每个具体案件都准备好现成答案,法官不得不通过解释制定法以获取裁判理由。法官审判案件受制定法的约束,但法官对制定法具有广泛的解释权与酌处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澄清制定法含义;二是平衡制定法冲突;三是正当背离制定法。因此,制定法框架下的判决论证具有三种基本模式:涵摄模式、权衡与平衡模式、衡平模式。  相似文献   

11.
单忠献 《行政与法》2010,(6):115-117
司法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表现。作为证明司法结果正当性的关键因素,法官的法律解释构成了司法判决理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理应在司法判决中得以充分展示。为了改变我国判决书中法律解释状况薄弱、判决理由不充分的局面,科学合理地写明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解释状况就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2.
在职权型诉讼构造下,合议庭评议存在的“合而不议”,法官“独白”之现象,抑制合议庭功效之发挥。具有主体间平等性、言说推理性和程序正当性特质的合议庭评议对话,旨在促进参审人员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合议庭评议对话依赖于诉讼主体间平等对话,聚焦当事人论辩意见,确立评议对话结论的逻辑性、结果的共识性和说服他人的可接受性,以促进合理的、可接受的评议结果的形成。  相似文献   

13.
赋予法官对发生在法庭上的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是维护法庭尊严和权威的需要.法庭上法官直判案件实际上是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分割的例外,过多适用必然会侵害公诉权,违背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保证法官直判应用适当,防止或最大限度降低不良效应,对直判案件的范围必须设置适当的界限.同时,在法官直判案件中,应遵循一系列原则,使其受到法律的合理规制.在我国,由于历史上没有法官至上的传统,法庭尊严和权威未得到维护,导致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秩序、证人拒绝出庭、判决拒绝执行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对判决的认同感和尊重.我国应确立藐视法庭罪,同时赋予法官对发生在法庭上的部分藐视法庭案件直接判决的权力,以树立法庭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相似文献   

14.
以日常语言为载体的现代法律,往往存在因法律语词的歧义、模糊、评价性、翻译问题以及意义变迁等因素导致法律意义的不确定,这给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构成严重障碍。文义解释恰恰因为具有释明法律意义、澄清和弥补法律语义缺陷的细分功能而被视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优位性解释方法。只有经由法官解释和表述的法律规范是清晰的并且是契合了公民期待可能性的,一个国家的现实法律秩序才真正具备规范性根基,文义解释之于现代法治国家因而具有构成性意义。  相似文献   

15.
影响刑事判决的法官情感因素及其制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李荣 《河北法学》2008,26(4):129-132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个因素。在刑事审判中,似乎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式推理就必然能得出正确无误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定罪量刑、得出罪之有无的判决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16.
法院应是人们讲理的场所,法官应该说理,通过说理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与可接受性。法官不说理导致判决的可接受性低,当前申诉、上访、执行难等现象就是明证。为此,研究法官说理方法成为加强法官说理必然途径。研究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学方法有助于完善法官说理的方法,有助于从法官说理能力、说理权责、说理激励等方面构建法官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17.
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对刑法条文理解不一致,导致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直接影响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并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对待。刑事法官在适用刑法时唯有掌握科学的解释方法和路径,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在解释刑法时掌握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应成为刑事法官的职业技能之一。从刑法解释权的性质、刑法解释领域的特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角度可以得出刑事法官解释刑法的一些基本的理念和规则。  相似文献   

18.
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角色定位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精辟地指出: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法官正是通过其独特的判断性活动,对进入到司法领域的各种行为作出法律评价。进而言之,法官一方面将抽象的、普适的法律规范具体运用到个案当中,另一方面通过判决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依法进行调整、疏导和救济,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转换。人们常说,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动之中;或者说,法官决定法律的命运。  相似文献   

19.
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07,25(3):25-33
反对解释是法治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反对解释不是说不要解释,而是说不能过度解释,法官只能行使有限的创造权力,对法律文本已明确的含义,法官的解释就是认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批判法家的严苛,主张判决中天理、人情与法律的和谐相处,结果使得法律文本被置于不重要的地位.严格执法实际上没有成为我们的执法理念,法律被任意解释、曲解的现象大量发生.严格法制是我们不能逾越的阶段,反对解释的原则应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20.
社会的现实需求使传统法官产生了层级的分化,中央法官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担负统一规则之责,法律专业化程度较高;基层法官在多样性的区域文化需求和法律之间游移.其更注重与地方性公共知识和情感共识保持一致,裁判具有鲜明的地方性.传统社会法官的职业化过程中,基层法官较之中央法官显示出的专业性差异,使他们长期被隔离于法律职业群体之外.中央法官的职业化和基层法官的去职业化倾向构成传统社会法官体系的独有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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