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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心主义是将侦查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核心角色的刑事诉讼模式。在该模式下,侦查案卷对法官的判决具有直接的控制力,司法裁判生成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与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确认无异,使得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侦查机关的橡皮章,从而导致庭审程序严重虚化。与侦查中心主义相对的是审判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庭审的实质化,这要求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应通过法庭的实质性审判来完成。在“侦查中心主义”与“审判中心主义”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具有不同的结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会促成新的诉审关系的生成,诉审关系的不同也会直接影响着审判中心主义目的的实现,这也是重构诉审关系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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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是一个系统工程,纠正程序法层面上的侦查中心主义确属必要,但是在公安司法机关的“规范创制活动”中也存在一种侦查中心主义的倾向,值得警惕。公安司法机关的规范创制活动在诸多方面掣肘了法官的个案解释活动,造成了庭审虚化,背离了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国家应在规范创制活动的权力配置、审查方式等方面加以改革,以实现法制统一和个案公正的有效衔接,保证审判中心主义的全方位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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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多源于错误的事实认定,错案的防范应对事实的形成机理加以深刻的反思.侦查中心主义下,事实定格子侦查,无法实现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庭审证明形式化、证明标准虚置,辩方的主体地位及诉讼权利受到压制,冤错案的发生在所难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事实形成于庭上,审判中心主义下,重塑了审前与审判活动的关系,强化了冤错案的监督、制约机制;要求实现庭审证明的实质化,确立了冤错案的发现、救济渠道;强化控辩对等,为冤错案的防范提供了对抗性制度的支撑.以冤错案的防范、救济为指向,未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核心,构建完善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以庭审实质化为目标,细化并落实庭审程序规则;以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为重心,完善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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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定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计到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展现出自我完善的司法品格.作为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诉讼格局的基本理念,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是司法践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回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社会期待、优化行政审判资源科学配置的必然选择.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的规范构造既包括简易程序改造和繁案精审补强等存量制度的优化,也包括诉前分流机制增设、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厘清、简案快审程序增设和标准诉讼采行等增量制度的规范.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要处理好程序简化与诉权保障、诉讼改革与绩效评价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诉讼制度改革在法律属性与政治属性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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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司法环境等综合因素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超职权性、口供至上性和相对独立性.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需要认真审视和有效建立新型的“侦审关系”“侦诉关系”“侦辩关系”,更加严格侦查阶段的证据证明标准,更加注重全面收集各种证据以及更加重视应对刑事辩护问题.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型,转型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调整和创新以及刑事诉讼立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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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 总被引:33,自引:1,他引:32
审判中心主义是法治国家公认的一条基本刑事司法原则,它是民主社会公正彻底地解决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客观需要,对于两大法系的侦查、起诉、法庭审理和上诉程序以及刑事证据法则都有重要的影响。我国诉讼法理论通说承认这一原则,但在现实司法中审判尚未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逐步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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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中心与证据法的发展”这个题目,我的看法是:审判中心及其所可能引发的程序结构变迁为证据法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空间或者说新的推动力,但这其中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就审判中心主义即证据法发展的空间或推动力而言,我觉得我们还处于想象之中。现在我们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意涵和实现路径还有争议,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尚未达成共识。一个明显的表征就是:围绕审判中心主义所进行的地方性试点改革也呈现出较大差异,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技术性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范就更是如此。甚至包括最早推进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的成都中院,大家都还在继续探讨而根本没有对此作普遍推广。前段时间笔者参加了一个司法改革研讨会,有领导明确表示:“怎么搞审判中心主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各家都还有不同意见。至于怎么做,也是不成熟的。”既然在如何理解和推行审判中心主义这个逻辑前提上都有不同意见,很明显我们探讨证据法应如何发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所以,我认为这个题目至今仍处于发挥主观想象力这样一个阶段。就此而言,学术界和实务界仍然需要围绕何为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审判中心这一命题上进行深入的对话与探讨,以期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厘清我国证据法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首先,就审判中心主义即证据法发展的空间或推动力而言,我觉得我们还处于想象之中。现在我们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意涵和实现路径还有争议,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学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尚未达成共识。一个明显的表征就是:围绕审判中心主义所进行的地方性试点改革也呈现出较大差异,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技术性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范就更是如此。甚至包括最早推进庭审实质化试点改革的成都中院,大家都还在继续探讨而根本没有对此作普遍推广。前段时间笔者参加了一个司法改革研讨会,有领导明确表示:“怎么搞审判中心主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实际上各家都还有不同意见。至于怎么做,也是不成熟的。”既然在如何理解和推行审判中心主义这个逻辑前提上都有不同意见,很明显我们探讨证据法应如何发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所以,我认为这个题目至今仍处于发挥主观想象力这样一个阶段。就此而言,学术界和实务界仍然需要围绕何为审判中心主义,如何实现审判中心这一命题上进行深入的对话与探讨,以期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从而厘清我国证据法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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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是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2016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法院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安排,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成效硕果累累,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一触即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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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案多人少”矛盾呈现出诸多新特点,需要采取系统的繁简分流举措来加以积极应对.本文借助“主体(组织)·客体(对象)·程序(制度)一体化框架”,从犯罪的多元分层、诉讼程序的多层构建和审判组织/法官的多种配置三个方面,重点就刑事法领域的繁简分流展开了论述,希冀为当下的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些许建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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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审关系是一个具有自身特殊规律和内在机制的研究领域,侦审之间的权能结构关系决定了其对诉讼形态建构的特殊意义。侦审关系具有动态、转换性,在侦查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司法对侦查的制约,在起诉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是审判与侦查的阻隔,在法庭审判阶段侦审关系的重心则是审判独立。根据侦审关系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不同样式,侦审关系的应然样态可以表达为“独立而不失控、阻隔而不阻断、受制而不依附”。侦审关系研究的两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制约侦查;二是法官预断排除。其中,前者的实质是侦查行为正当化的问题,后者则是裁判结论正当化的问题。从运行机制的维度审视,侦审关系的制度逻辑是过程控制与结果控制、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并举,审前阻隔与审中排除互补。主要制度组成包括侦查阶段的侦查令状制度、起诉阶段的侦审阻隔机制和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侦审关系是决定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关键环节,也是控、辩、裁三方法律地位和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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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应改变以往的"程序宽容"做法,通过庭审功能的实质性发挥,来强化审判对于侦查、起诉的引导制约作用,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法官敢于做出无罪判决、敢于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树立审判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从"程序宽容"到"程序倒逼"的转变,并最终逐步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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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理论和现实根据对民事案件和裁判文书应否进行繁简分流,学界观点并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持肯定态度,〔1〕近年来多次提出要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实现繁简得当;否定的观点认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界限并非容易划分,而裁判文书的繁简、是否需要详尽说理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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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趋势,在未来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将会有更多的证人站在法庭上,这势必影响公诉工作,作为公诉人应当转变思想,提升业务能力,积极应当证人出庭给公诉工作带来的调整,也应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确保证人出庭工作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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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客观上存在张力关系。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的挑战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空间愈加有限、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难度增大、人民陪审员审判能力被削弱等等。产生上述挑战的原因包括两种制度改革预期目标有别、陪审规则设计存在内生不足、合作性司法理念强化法律职业联系、考核任务增加工作负担等方面。顺应我国刑事司法发展趋向,宜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审判活动之主要方案:第一,坚持审判中心主义以统筹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进程;第二,调整人民陪审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规则;第三,以优化检法职权关系为依托规范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第四,健全考核机制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质量。由此,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进程中审判方式改革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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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提高监督质效的有效途径,它与民事诉讼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构建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必须明确繁简分流的特征是办案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既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分流原则,又要区分好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分流程序,科学配置办案人员、科学使用智能化办案工具等配套措施,才能建立科学有效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从而推动民事检察案件的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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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语境下法律监督的生成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监督是对侦查、审判的一种对抗性制约,当权力运行处于平衡状态时,司法公正也就得以实现.根据宪政权力平衡规律,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必须秉持“权力制衡”理念,合理配置各项司法权限,使法律监督与侦查、审判之间在立法上形成一种静态的制度平衡,同时,检察机关要以能动司法为基础,在权力平衡运动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这既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也是检察机关的宪法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