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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浅析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提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网络犯罪进行调查、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作为一个关键环节,不仅要以诉讼法学与证据学理论为基础,而且需要引入一定的电子技术知识。本文以建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理论为目的,全方位的探讨了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定位;探讨了电子证据的取证原则、规则、程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张旻 《海峡法学》2013,(3):111-12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配套法规首次对技术侦查的内涵、外延、审批执行程序及取证的法律地位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实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正式入法。但是实践中技术侦查仍然存在着内涵不明、外延不清、审批程序不合理及获取的证据材料如何适用不明确的问题。针对技术侦查立法的新变革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应从技术侦查的批准与执行程序及技术侦查所获取证据材料的使用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中国公证》2006,(7):60-61
网络案件证据保全首用公证;证据公证与否赔偿相差8万;赴公证处打电话取证赢回官司;“有法律作保障,我们可以放心了”泸溪5万民工获合同公证;“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降低房产交易风险;公证护航政府“拆违”。  相似文献   

4.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并不是放弃印证、允许证明责任转移,从应然和实然的角度分析都应将其理解为,在坚持法定证明标准的基础上对印证模式进行优化与细化。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剖析,发现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时存在因机械印证导致就低认定犯罪数额,抽样取证和审计报告等证据运用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进一步总结典型案例中通过间接证据相互印证确定犯罪数额的裁判规则,减少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明确抽样取证、部分大数据分析报告、审计报告的辅助证据地位,从法律和专业技术两个层面强化审查;在优化印证、加强推理的同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理顺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逻辑。  相似文献   

5.
裴炜 《当代法学》2023,(2):124-135
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依赖于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在刑事跨境数据取证场景中,数据的高灭失风险与复杂的取证程序之间的矛盾催生了数据保全的客观需求。数据先行冻结作为一项证据保全措施,针对的是具体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在其存在灭失、损毁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先行固定该目标数据以化解上述矛盾。数据先行冻结具有附属性、临时性、保全性、非必要性等特征,其功能主要在于服务后续跨境侦查取证措施,不仅可以与各类跨境取证措施相衔接,同时对于国家主权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权益的干预程序亦相对较低,可以有效弱化跨境取证中的规则冲突。在其具体程序建构中,需要国内法和国际法相配合以提供正当性基础,明确其程序要素,并着重为网络信息业者和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6.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取证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和取证方法不当,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必须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法律价值,在出现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情况下,要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正和补强,避免对诉讼造成影响。要在侦查活动中杜绝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出现,就必须规范取证行为和提高讯问水平。  相似文献   

7.
蔡巍 《法学杂志》2007,28(6):93-95
网络犯罪侦查的技术性、复杂性以及电子证据本身的脆弱性决定了侦查人员在进行网络犯罪的侦查取证时,需要得到技术专家以及有计算机存储记录的个人和网络服务商的技术协助.为了保障这种技术协助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就需要对技术协助行为进行规范,确立技术协助应该坚持的原则,建立统一的技术专家的选任标准,明确专家的职责.  相似文献   

8.
柳杨 《政法学刊》2023,(6):5-11
在当前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我国提取境外证据主要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进行委托取证,这种方式正面临我国可能与请求国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助条约中关于证据提取的规定不具体、请求取证程序繁琐而延误侦查时机和提取的证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等困境,而司法协助途径的各种替代性措施如执法机关自行取证、对第三方平台施加数据披露机制,以及通过国际组织取证等也存在各自的问题。仍应当在坚持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委托取证的基础上,对司法协助条约关于证据特别是电子数据提取的内容予以细化,并建立多元化的取证模式,实现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9.
刘永皎 《法制与经济》2008,(14):58-58,90
“陷阱取证”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试从刑事和民事两大方面分析“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陷阱取证”是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但在民事诉讼中也有所运用。“陷阱取证”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会引起诸多问题,所以是非法的。本文分析讨论了刑事案件中的“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并从三方面说明采用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进行刑事侦查的必要性;探讨了民事诉讼案件中以“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否应予以采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倡陷阱取证。  相似文献   

10.
论“电子警察”取证的合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滔  姜薇 《证据科学》2010,18(3):351-358
电子警察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用以获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获取违法证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目前电子警察广泛运用的同时,电子警察记录、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尚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本文首先分析了电子警察取证的特征、与交通警察取证的区别,以及交通警察取证的本质;其次。论证了电子警察的法律地位,提出电子警察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代表交通管理部门、代替交通警察记录、固定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的拟制人的观点;最后从电子警察取证的法律依据、取证的形式、取证的种类以及程序方面论述了电子警察取证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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