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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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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妮 《前沿》2011,(14):83-86
民事程序的完备性关系到权利人寻求救济的途径,本文从诉讼中的不同阶段对第三人内涵进行全面的阐述,由于中国缺少裁判生效至执行前之阶段的第三人程序保障机制,故分析了两大法系对于该阶段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模式,着重论述了我国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因以及法治土壤,并对适用何种模式做出了选择。  相似文献   

2.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半年以来暴露出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现象。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规范。通过分析我国再审制度的现状,借鉴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确认这一制度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对我国再审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提出初步设想,从而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程序法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效率和社会认可。  相似文献   

3.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13,(31):23-25
你和他打官司。损害了我的权益,该怎么办?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的途径,大都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项新兴的诉讼制度,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民诉法中被引入。,然而,新修订的民诉法施行10个月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依然难以落地。面对居心叵测的官司,无辜的案外“第三人”或者被拒之法院大门之外。或者立案后审而难判。党和国家有关领导人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从本期披露的民营企业亚星公司的“第三人撤销之诉”遭遇的报道中,我们明显感受到其在面对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时的无助和无力,更感受到最高法院出台“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解释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4.
尽管立法已经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制度,但是学界对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质疑从未停息。时至今日,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然“落地”八年之久,经过司法实践的充分检验,其制度构建和实际应用都反映出了许多无法回避的法律漏洞,制度运行偏离立法初衷,功能定位的嬗变导致立法目的的落空。在应急立法背景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不仅没有达到立法的预期,而且已然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能陷入“鸡肋”的困境。通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嬗变的问题研究,深度剖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偏离立法初衷的原因,以期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的一大亮点。由于其条文过于简洁,加之所处位置尴尬,该制度也成为学者们争议的焦点。2015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方式、判决效果等问题作出了回应,但未明确其适格原告范围。考察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规定存在立法体例混乱、范围不清、制度不明等问题。建议细化适格原告的范围,合理解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对尚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范畴的虚假诉讼中的被害人作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在案件受审产生判决结果之后,对案外人合法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进行合法维护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也在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觉悟程度也提高了,对法律的掌握也慢慢成熟起来。然而也正是因为如此,出现了一些利用法律来实现自己不合法利益的不法人员,这样对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会产生很大的威胁。针对目前这种现象,我国一开始没有设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管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因为实施时间不长,在实践过程中运用的并不成熟,且没有一致的标准,故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开展并不理想。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13,(31):26-27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10个月后,发生在山东青岛的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使新人法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再次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8.
判决既判力理论在实现判决的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终极实现,促进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一致性方面经受了各国长期司法实践的检验。无论是从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一贯主张还是从司法实务界的实践动向来看,它被吸收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是大势所趋。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却有着先天的难以调和之处,因此在既判力理论逐渐进入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在其理论框架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重新检视十分必要。总的来说,我国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受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影响的第三人中。  相似文献   

9.
为了更全面地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引进并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从而与原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形成了相互补充、共存并行的格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救济制度虽然在功能作用上有着共同或相近之处,但也明显具有各自的属性色彩与程序特征。这两种制度的适用存在交叉重叠,可以通过明确两者各自的适用范围,划定两者可能发生竞合的领域,进而探索两者竞合时的协调方式。  相似文献   

10.
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后来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但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当前的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成为一种累赘、债务人异议之诉缺失、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救济程序掺杂。要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废除前置程序、使审判监督程序与执行救济相分离、同时设立案外人撤销之诉以及给予执行异议之诉必要的监督和救济。  相似文献   

11.
诉讼告知是指在诉讼中由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向可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告知案件已系属于诉讼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长期处于缺乏诉讼告知的状态,而以第三人参诉制度取代之。诉讼告知的缺失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较大缺陷。诉讼告知具有独特的功能,如一次性纠纷解决、维护告知双方权益和完善第三人权益救济程序等。大陆法系大多建立了诉讼告知制度以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对此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鉴于我国现存第三人制度已经饱受批驳,为防止造成更加混乱的局面,诉讼告知应当在第三人类型化调整之基础上加以建构,在此过程中也要结合具体国情,注意协调与现存诉讼制度的关系,以实现域外经验的本土化借鉴。  相似文献   

12.
诉之利益处于实体与程序的交错地带,是指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来判断做出判决的必要性以及判决结果的实效性。[1]确认之诉具有特殊地位,其诉之利益需要单独进行考察。在我国目前二元诉讼构造的框架下,诉之利益的定位存在错误,忽视确认之诉的特殊地位。本文以诉讼构造为角度出发,重点考察确认诉讼中的诉之利益,能够使其获得新的生机。  相似文献   

13.
占有之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令状程序,后为英国法所继承,并发展为英美财产法上的占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则通过法典化继受罗马法,以请求权为基础确立对占有的保护。在对民事实体法进行改造的同时,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对占有的保护制度,将占有之诉纳入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最终对其设置单独的案件审理程序;同时,立法上明确规定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4.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在审理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因受相关立法对执行异议之诉与破产程序衔接缺乏具体规定、法院裁判理念及管辖存在争议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必然导致执行程序的终结;另一方面,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对界定债务人财产范围具有证明效力,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并不因破产程序启动而必然终止。在加强与破产案件审判协调的基础上,应根据破产程序所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执行异议之诉起诉主体等因素,对执行异议之诉予以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5.
吴凡 《前沿》2010,(6):77-80
瑕疵决议撤销制度的确立及运用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大小股东利益的平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外部性使股东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通过合同法、侵权法等法律进行维护。然而,这些维护的末端性决定公司法作为兼顾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应该为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制度保障。第三人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通过完善第三人的知情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司章程限制条款登记制度,完善工商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公司决议程序等方面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由于具有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经济、防止裁判矛盾的功能,因而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第三人的规定极为简单,缺少防止诈害诉讼的第三人,使第三人制度的内在功能受到了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存在着诉讼地位矛盾和不确定、诉讼权利受到限制、参加诉讼方式和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有悖法理等缺陷。作为一种程序制度,过分追求诉讼经济、忽视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是问题产生的根源。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在保留原第三人诉讼概念的基础上,结合理论界对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标准,将第三人分为四种类型,并对各个类型分别加以论述,力求使之简明并且合理。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因判决而生的物权变动,然而该条所规定的判决究竞为何种判决、何种的法律效果并没有明确。本文旨在从民事诉讼法理论关于诉的分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着手,对该条所规定的判决究为何种判决做一个分析,从而为该条的正确适用略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8.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第三人制度中争议最多的一种制度.学者们对其中一些关键性问题远未达成共识,立法上的粗疏与内在矛盾,司法实务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些都导致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内在机能.笔者通过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律地位二重性的分析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参诉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提出了一点思考.  相似文献   

19.
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立法意图含糊,不利于民事诉讼实践及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保护。应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价值只是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将既 有的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分解,建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和第三人对管辖权的 异议制度,完善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建立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20.
捕诉合一改革是当前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重要方面。事实上,捕诉合一改革将不仅实质改变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工制度,也将涉及程序公正和社会对公正观念的理解,因而这项改革需要在更大的社会系统层面审视。就捕诉关系权力配置的未来而言,交给审判机关中立行使目前不具有现实性,捕诉合一还存在诸多结构不协调。合适的方案是在保持现行捕诉分离体制下,实行逮捕程序的辩护律师参与制度,从而最大化的兼顾各方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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