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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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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衰落与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是人类自由文化创造的源泉,但20世纪晚近以降,一种将"版权财产"与"公共领域"对立起来加以看待的做法开始变得日益兴盛,致使版权法上公共领域日趋衰亡。该种衰落背后的近因还在于当今的版权受到两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其一,是"浪漫主义的作者观"在版权法上的错误配置;其二,是"有价值便有权利"以及"版权保护必须和复制技术成反比例变化"的观念在版权人世界的广为流传。而为了使版权法公共领域重获兴起,除了需要展开理念上的转型而推行"义务公共领域"的理论学说外,我们还需要展开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展开"创作共享"公有领域运动、迈向"自由演绎"公共领域的未来以及建立网络时代的"默示许可"公有空间等等,由此我们才能看到版权法上公共领域重获兴起的曙光。  相似文献   

2.
版权与公共领域作为版权法体系下重要的两极,二者相互哺育、互为滋养.公共领域哺育了版权作品的诞生,版权对公共领域也具有重要的反哺意义.通过独有的生产性功能和保证作品开放,以及通过促进作者分工与竞争和吸引创作投资等,版权在促进作者创作独立的同时,也促进了人类文化的多元化发展.现有作品集合越丰富,知识形式越发达,由潜在部分通过时间变迁而来的公共领域就会越繁荣多元.因此,版权、公共领域与文化多样性的价值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不仅是宪政价值的基本要求,也是人类仰赖过往文化滋养通向文明繁荣彼岸的必然所需.在未来我国版权立法时应注意在版权授权与公共领域的保留之间坚守适度的平衡,如此,版权法才能以一种有机复合的方式促进我们的文化可持续地向前拓展.  相似文献   

3.
独创性理论系版权法的重要基石,独创性的好处是假定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从而使其得以安全地任由其潜意识驰骋,并利用各种素材展开自由的文化创造.但另一方面,作品的生产是需要作者从"公共领域"汲取资源的,因此,作者"独立创作"了作品的假设将使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要素可能重新被私人圈占起来.所以,为了协调当前作者和未来作者的利益,版权法的出路就是应引入"公共领域"的概念工具,使其和"独创性"理论协同运作,如此才能很好地实现作者之间作品创造的代际平等,并解决"独创性"规则长期以来的理论重负.  相似文献   

4.
黄汇 《现代法学》2008,30(3):46-55
公共领域是版权法的核心,它是保证作者得以有效运用各种创作素材从而使版权的其余部分得以良好运转的工具。公共领域具有开放性、有主性、不可撤销性和程序性等特征,它以保证作者的创作为前提,但却最终以自身的不断扩大和人类社会的文化繁衍为依归。公共领域在版权法上的生成既是历史的,更是逻辑的,没有公共领域的被承认,也就没有版权的正当性可言,因此公共领域和版权实际上是一同诞生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一种制度存在物,它更是一种思想倾向和方法论,公共领域对版权具有评价和检视功能,它既是版权运行的重要前提,更是控制版权扩张和实现版权目的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5.
陈立风 《法学》2012,(4):51-57
如何采用版权法律适用规则一直是版权法和冲突法领域争论不休的问题。版权法学者倾向于以国际统一版权立法及其法律适用规则来解决版权法律冲突;传统冲突法学者则更加希望将版权问题分割为不同方面,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冲突法学者长期以来对版权冲突法问题的研究多以传统冲突法的思维为基础,缺乏对国际版权统一立法现实状况和实践的考察。从国际版权公约以及各国对版权冲突法的现实态度来看,"保护国原则"应是现阶段更为适合的版权冲突法原则。  相似文献   

6.
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人们收看节目和传输作品的方式,但新的技术却引发了版权人与新型流媒体播放服务商之间的版权大战。美国的"Cablevision案"和"Aereo案"体现了云计算技术对版权传统法律规则的全新挑战和诘问,两案的共同焦点都在于判断流媒体服务提供商是否侵犯了公开表演权。美国最高法院在最近判决的"Aereo案"中,认定新型流媒体播放服务商Aereo符合"表演"和"公开"两个要件,实施了版权法意义上的公开表演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审视两案的技术背景和所适用的规则,对于我们了解高科技条件下版权法的发展脉络并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7.
民法与宪法之关系,民法与宪法规则之相互影响,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之冲突与协调,一直是学界关注及论争的大问题.网络环境下,这一问题在版权领域再次"被放在显微镜下".版权作为知识经济时代主要的财产权之一,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其扩张之势更是凸显,甚至出现被人称之为"版权掠夺"、"版权圈地"、"版权暴政"的景象.按照法学理论的常识,—个社会的权利总量趋于守恒,某一方面的权利扩张势必引起另一领域的权利缩减.版权作为民事权利,它的膨胀会给权利人之外的普通公众造成表达上的困扰,而这一困扰直指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因此,新环境下版权制度的规则、价值、目标需要更加深入的界定和解读,版权利益平衡亦需要从更全面的视阈进行剖析和调适,传统的"客观价值秩序"正面临着新的调适和完善需求."民宪之难"裹挟着网络时代的印记启动着智勇者的思考.  相似文献   

8.
版权法发端于印刷术,之后不断随着新的作品表达形式和传播技术的出现而发展.在这方面,版权法经历了从印刷技术、广播技术再到数字技术的演进.数字通信区别于传统的印刷和广播技术,它不再是模拟复制传播,而是脱离载体的信息传送.这样的转变改变了传统版权法的生态环境,原来的作品复制件交易演变成为无需载体的"内容"交易.于是,建立在依赖复制件控制基础上的版权法律制度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数字技术挑战,版权法有可能出现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一是重构版权法哲学基础,寻找适合数字时代的保护范畴;二是使版权法脱离版权决定一切的局面,走向对作品(内容)传播秩序规制阶段;第三,网络传播将成为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网络传播权也成为版权的核心.如何深度地理解、研究数字技术引发的挑战,把握这一趋势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9.
梁志文 《法律科学》2013,(6):119-129
使用者利益是版权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版权法中的地位却日趋边缘化。它常常被其他议题所淹没,也尚未得到版权理论的系统梳理与阐释。版权法上的作品使用者具有不同的面孔,它们是作品载体的所有者,是消费者,也是重要的创作者。作为不同身份的使用者,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这些使用者利益分别得到了默示许可、首次销售和合理使用原则的庇护。但是,这些规则均有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适用范围广于首次销售的权利穷竭原则为成文法和司法判例所共同确认,它通过三要素来确定使用者利益是否应得到保护。因而,权利穷竭原则也属于保护使用者利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与其他规则一起促进了版权生态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根据版权法的一般原理.版权之客体或谓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而作品的实质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这就是著名的思想表达两分原则.然而,是否任何作品或任何表达形式都受版权法保护,或都具有可版权性,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品要具备可版权性,还必须具备一定之要件,此要件之核心便是原创性.  相似文献   

11.
计算机时代的相关版权制度探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版权法自从产生的那天起,便与技术紧紧勾连在一起。可以说,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革命,都不同程度地引起了版权领域的变革。特别是在人类进入计算机时代以后,二者之间的关系便更为休戚相关。一方面,新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版权客体、内容、传统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版权法的立法、执法水平及人们的版权观念又影响着新技术的开发。当然.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非那么简单。正如有学者所说:“关于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唯一可以认同的是一国的知识产权法与该国的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是复杂的。”①到目前为止,计算机时代的版权法经历过两次变…  相似文献   

12.
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迁 《法学》2005,(12)
版权法理论中的“间接侵权”是指那些本身虽未直接侵犯版权专有权利,但却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早期版权法中“间接侵权”规则只是一般侵权法规则的适用,已经不能适应高科技时代加强版权保护和促进特定相关产业发展的现实政策需要。在版权法中对“间接侵权”规则加以具体规定,即实现“间接侵权”规则的法定化已成为国际趋势,这也是我国未来在修订《著作权法》时应采取的立法策略。  相似文献   

13.
"死海卷宗案"涉及的是一个含有推测因素的事实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事实并非由作者所创作,不应受版权保护,而应该属于公有领域。虽然作者对事实的推测花费了劳动和技巧,但法院一般认为有关客观事实的理论不具有可版权性。从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利益衡量、版权法的基本原理等角度出发,该案中以利沙.齐蒙所重建的历史文本不应当受版权保护。由该案进一步合理延伸,我们认为,不论是客观事实还是有关客观事实的理论都不应当受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4.
王迁 《法学研究》2011,(4):86-103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与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均同时保护旨在防止未经许可观赏文艺作品或运行计算机软件的“接触控制措施”和旨在防止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等版权侵权行为的“版权保护措施”。但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存在极大争议。不应以“接触控制措施”能够直接保护“复制权”(防止“临时复制”)和“接触权”以及间接保护版权作为版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因为中国版权法不承认“临时复制”为复制行为,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接触权”,并且只有部分“接触控制措施”能够间接保护版权。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其可保障作者等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报酬。根据这一正当性理论,如果某种“接触控制措施”无法保障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版权法就不应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15.
版权制度的政策蕴含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家语境下,版权制度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社会治理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从社会经济条件变迁到随之引发的法律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存在着政策这样的一个重要过渡形态。版权制度被赋予政策含义,作为实现更高社会目标的一个工具,这为理解不同时期的各国版权制度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不存在纯粹意义上作为私权的版权和完全致力于保护所谓私权的版权法,它是一个经过政策选择后的结果。因此,在关注版权立法修改成果的同时,还应该关注版权立法背后的政策衡量与博弈过程,关注追求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业界的利益诉求,以及追求国家竞争优势的政府的行动。  相似文献   

16.
孙皓 《科技与法律》2003,(1):55-59,83
版权的地域性特征是历史形成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贸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渐渐突破了版权地域性的限制,承认了版权的域外效力,使得在版权领域的冲突规则得以发展.一些国家将<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扩展解释为冲突规则,从而发展了"被要求保护国法"规则;另一些国家否认这一解释,发展了"来源地法"规则,或者在版权领域适用了普通法上的冲突规则,Itar-Tass俄罗斯新闻案即是一例.同时,面对互联网上侵权的挑战,一些学者提出了"单一法"的概念以及一些具体的冲突规则的设想.我国在版权冲突规则方面还缺乏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试论“合理使用”原则在数字化技术环境下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使用”,作为版权法领域始终存在的“症结区域”,被认为“定义太有弹性而几乎无法下定义”.其内涵一般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的许可,不向其付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及文章出处,并不得侵犯版权人其他权益。这一制度体现了版权法的宗旨,是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硅码。同时也是各国法官在判定是否侵犯版权时最感困扰的问题之一。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重要的一部分,当技术进步与版权法产生微妙的互动时,“合理使用”也应“责无旁贷”地自我完善以适应现实的需要。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当然是合理使用制度无法…  相似文献   

18.
我国版权法缺乏在软件侵权诉讼中支持开源抗辩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在个案中绕开版权法具体规范,直接引用公平、诚信原则支持开源抗辩的做法无法实现更公平、诚信的结果,且损害我国版权法的安定性和软件版权市场的财产秩序。美国规制版权登记欺诈的不当行为抗辩制度与其版权取得重形式主义的历史传统相关,需要多种配套制度支撑且近年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不宜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对象。以立法方式单独为软件作品设立开源抗辩在抗辩权定性和抗辩事由的规则设计上也存在难以调和的困境。既有的非法演绎作品保护规则已考虑了价值冲突时的利益衡量,有利于维系版权法的安定性和体系性,且对开源传播的负面影响有限,是更理性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9.
贯彻“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版权转让的关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精神权利部分穷竭”是版权贸易的重要基础理论之一。由于这一理论在版权法学界没能得到重视,又没能对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特别是在版权贸易中的具体操作加以研究,因此人们难以从法律上找到我国版权贸易发展缓慢的症结。  相似文献   

20.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版权法上,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发端于19世纪中期的法国,专指权利保护期届满的作品。公共领域的范围包括版权不予保护的作品、版权保护的作品中不予保护的部分、使用者的某些特定使用方式等。传统上,对公共领域概念的界定是否定式的,但肯定性的界定方式更易于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从语源、语境及内容上看,公共领域具有公共财产的性格。公共领域具有维护公共教育、信息自由、创作自由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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