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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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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实然上,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将业务过失犯罪由普通过失犯罪中分解出来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从应然上讲,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这样理解,既有利于贯彻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也准确地区分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为了弥合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一方面,要舍弃通说的解释,将交通肇事罪主体限制为"能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人员",另一方面,应合理扩张交通肇事罪中的"业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行人和乘车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非机动车驾驶者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偷开机动车辆者以及驾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属于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很有必要对之进一步完善。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把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与业务主体区别对待。对于交通肇事罪,无论什么人,只要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构成。但是,根据行为人是否把交通运输当成一种业务来从事进行划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专门从事交通运输为业的人员即业务主体,另一类是不以从事  相似文献   

3.
本文作者试就该罪的主体范围这一问题作一些简单的探讨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同样可构成该罪的主体,成为该罪的主体范围,但要成为该罪的主体,必须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即从时间范围限定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从空间范围限定上说,必须发生在公路、城市道路、水上航道上,即发生在实行公共管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对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车交通运输业务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可能是由于故意,但对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将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持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c理态度。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交通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遣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法规指有关保障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规、规…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唯一判定标准是就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应独立化为故意犯罪,指使肇事人逃逸者与肇事者可以构成共同故意犯罪。为预防交通犯罪行为的发生,应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档处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  相似文献   

8.
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完全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对事故的发生共同起作用 ,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指使肇事人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0.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O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2.
对于以过失为主观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应当采取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应当通过修改刑事立法,构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处理模式;另一方面,应当探索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区矫正处遇模式。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针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无能力赔偿问题作了相关的理解。文章认为该种解释有不合时宜的地方,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强调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机动车辆的剧增,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递增趋势。文章针对一起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伪造现场,利用现场的划痕、血迹与金属扣等物证关系、现场变动情况和非机动车被撞时的受力方向,对肇事逃逸车辆的行驶方向进行了判断,并从三个方向指出了侦破肇事逃逸车辆的基本方法,以供相关人员借鉴。  相似文献   

15.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肯定了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不能因为行政法规规定了报告义务而认为排斥了刑法评价中的自首情节,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不能够简单"移植"到刑法中。把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的行为作为自首情节的评价不仅不与行政规定冲突、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节约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16.
在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法医检验鉴定时,应注意认真确定案件性质,分清损伤主要特征,认真勘验、记录死伤者的损伤情况,仔细提取微量物证,切实做好社会调查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17.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文章拟结合司法实践中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不同情形,从犯罪主体、关系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行为等方面入手,提出认定此类案件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刑法》提高了对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犯罪情节的量刑幅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所以,应正确理解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和内涵。笔者认为应将“逃逸”定义为不履行及时救助义务而逃离肇事现场的是“逃逸”。  相似文献   

19.
本文针对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探讨了一些预防的主要措施,作为当前研究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措施的资料。全文介绍了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后果,提出了预防的主要措施。  相似文献   

20.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要的修改,涉及到的“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将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具体情形一一作了分析、排除,借鉴日本刑法中的有益理论,将“逃逸”行为单独评价,以结合犯观点来理解新刑法中所作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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