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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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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庆国 《前沿》2012,(2):62-63
我国现行刑法和其司法解释都没有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评价,而是作为过失的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加以处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不能从根本上预防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而且降低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成本,有放纵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行为之嫌,影响了刑法执行的可操作性和社会效果。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备了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特征,无论从犯罪的本质特征,还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考虑,都有必要将其独立犯罪化。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行为 ,因此 ,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我国《刑法》第 1 33条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种加重情节来对待 ,但文章认为 ,应对交通肇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的认定 ,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司法认定 ,都要从实际出发 ,准确把握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幅度。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确认交通事故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证据使用 ,不具有可诉性。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应坚持一定的量刑原则 ,正确处理好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4.
陈伟 《前沿》2010,(9):60-63
胡斌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该案背后的量刑问题值得我们重新反思。胡斌在交通肇事后停车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的行为值得肯定,该行为符合自首的规范性条件,也契合自首的本质特征,认定自首具有司法逻辑上的正当根据。胡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行为是刑事和解的正面体现,有利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确立与民事赔偿的顺利达成,审判机关在量刑时的不予考虑与当代刑事司法理念存在重大冲突。  相似文献   

5.
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缩小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范围,应予纠正。“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应属于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将其认定为情节加重犯较为合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不仅包括第一次肇事行为的被害人,还包括肇事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又发生的交通肇事而致死的人。如果肇事行为人因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无论其当时的主观认识如何,只要产生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结果,他都应当承担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长期以来 ,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概念表述各种各样 ,且都不够准确。本文从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给交通肇事逃逸案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 ,并对几种较易混淆的相似行为作了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7.
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频发和查处交通肇事案件的难度加大,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也越来越多。在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中,心理测试技术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可以通过心理测试技术搜寻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二是可以运用心理测试技术识别推卸责任的驾驶人员;三是可以通过心理测试技术协助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由于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交通肇事案件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技术人员在应用痕迹检验技术勘验和检验交通肇事案件时,往往只考虑到特殊痕迹检验中整体分离痕迹和轮胎印痕来认定肇事车辆,对于其他痕迹在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侦查方向有着特殊作用却少有所知。本文通过一系列具体的交通肇事案件,说明整个痕迹检验技术在交通肇事案件现场中有着广泛应用,对交通肇事案件的侦破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技术人员在应用痕迹检验技术勘验和检验交通肇事案件时,往往只考虑到特殊痕迹检验中整体分离痕迹和轮胎印痕来认定肇事车辆,对于其他痕迹在确定案件的性质,侦查方向有着特殊作用却少有所知。本文通过一系列具体的交通肇事案件,说明整个痕迹检验技术在交通肇事案件现场中有着广泛应用,对交通肇事案件的侦破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朱燕勇 《公安研究》2009,(10):43-46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或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潜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行为的有罪性、逃逸行为与死亡的因果性及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明知性是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特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存在实质性区别。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值得研究。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判断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驾驶非机动车为标准。司法解释肯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应予正确适用。指使者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不能以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论处,而是应当以包庇罪定罪;如果是指令肇事者将受害人转移到他人不容察觉、无法救助的地方,致使受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则与肇事逃逸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2.
在犯罪主体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从刑法对交通肇事的罪状规定、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及实际情况看.无论是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还是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行人,都可以因自已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而造成重大事故,因而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及行人应当包括在交通肇事罪酊主体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针对于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无能力赔偿问题作了相关的理解。文章认为该种解释有不合时宜的地方,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强调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相似文献   

14.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上,刑法理论及实务界存在着诸多分歧与争议.文章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解释论立场出发,对该规定可能的语义内涵和罪过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情形的定罪量刑作出了分门别类的澄清.  相似文献   

15.
在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法医检验鉴定时,应注意认真确定案件性质,分清损伤主要特征,认真勘验、记录死伤者的损伤情况,仔细提取微量物证,切实做好社会调查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16.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肯定了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存在空间。不能因为行政法规规定了报告义务而认为排斥了刑法评价中的自首情节,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不能够简单"移植"到刑法中。把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的行为作为自首情节的评价不仅不与行政规定冲突、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节约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17.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比较重要的修改,涉及到的“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在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将交通肇事罪中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具体情形一一作了分析、排除,借鉴日本刑法中的有益理论,将“逃逸”行为单独评价,以结合犯观点来理解新刑法中所作的修改。  相似文献   

18.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在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上,众说纷纭,可谓百家争鸣。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分地一律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作出正确的定罪与量刑。  相似文献   

19.
交通肇事犯罪一直是社会的热点。近年来,随着数起引起社会广泛影响的交通肇事大案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新闻媒体与法律实务更加关注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评价。然而,目前学界研究此类犯罪多从刑法规制的角度探讨,而隐藏在犯罪背后的深层原因却鲜有研究。任何犯罪现象总有一定的犯罪原因的外在展现和结果状态,从交通的组成因素探讨其对交通肇事的联系和影响,有助于发现交通肇事的本质,为交通事故的预防提供重要参考。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阶段,以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而导致交通事故的现象有增无减,这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刑法规范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成立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对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规定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然而,危险驾驶行为有自己独立的罪质,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设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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