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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律师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主张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这作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构成的要件,几乎是各国公认的原则。受贿行为和律师受当事人给予的额外报酬的行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点上很相似。但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得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谓“利用职务…  相似文献   

2.
随着律师体制改革的深入,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额外财物的行为,处于现行刑事法律难以规范、新法又尚未规范的失范状态。最好的做法是完善立法,消除因社会发展与旧法规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笔者认为:就现阶段而言,对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额外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不宜一律不作受贿犯罪处理。 1.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额外财物的行为在律师体制改革以前,被法律所禁止。在律师体制改革过程中,这一行为并未因此而成为正当的行为允许其存在。  相似文献   

3.
律师在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之外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是受贿行为?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这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若干起律师因“受贿”被检察院起诉的案例。笔者认为,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根据当前《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受贿罪主体必须  相似文献   

4.
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即律师是社会上的自由职业者,故律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所以律师不具备受贿罪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自然不能构成受贿罪。但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不等于无罪。据《新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类犯罪的主体是公司和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被告所在律…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6.
受贿方式三个环节是:索要财物的受贿;收受财物的受贿;回扣财物的受贿。一、索要财物的受贿。索要财物的受贿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自己的职权向公务的当事人,主动索要财物的行为。其特点是:公务的当事人有求于受贿人办事,受贿人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从事公务的当事人索要财物。索要就是强索硬要,迫使当事人送财物。此刑种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本罪条件,以其向他人索要的财物为此种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方式受贿罪的证据认定,主要基于抓住索要这个环节,即可认定。如武钢销售部次材料科计划员雷德…  相似文献   

7.
律师不准非法收受委托人钱财,早在1980年8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已作出过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一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及在律师业务工作中所暴露出来的类似问题。司法部在1992年10月22日发布的《律师惩戒规则》,不仅将律师非法收受委托人钱财行为区分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的;索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财物的”,且十分明确地将律师非法收受委托人钱财行为列入惩戒之列:“予以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的处分”。律师非法收受委托人钱财行…  相似文献   

8.
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活动中单纯收受财物行为(以下简称单纯收受财物行为)在实践中与普通馈赠行为较易混淆,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同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理论界对单纯收受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造成一定影响。笔者认为,从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以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应当将单纯收受财物行为认定为受贿罪。  相似文献   

9.
黄健 《中国检察官》2006,(10):71-72
按照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在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商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中属于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观要件论者认为只要行为  相似文献   

10.
一、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笔者认为,对于实行规范建制的审计、会计、律师事务所,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的,应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如同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于目前仍属国家投资设立的或直属于国家机关的审计、会计、律师事务  相似文献   

11.
《人民司法》1991年第1期刊登了《梁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该文作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为索贿受贿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 笔者认为:梁某的行为应定投机倒把罪。 梁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受贿罪。索贿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索贿受贿罪的  相似文献   

12.
律师私自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已明确界定,律师显然不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为律师的业务活动不直接受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制约,律师不具行政司法机关的代言人,也不代表任何机关发号施令。对于律师的性质,《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  相似文献   

13.
何显兵 《河北法学》2012,(3):148-15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认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构成受贿罪的根据。因此,收受请托人财物,是指被动收取财物而非主动索取财物;退还请托人财物必须是主动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必须上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账户;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仍然应当构成受贿罪。同时,廉政账户制度必须纳入司法化的轨道才能获得新生。  相似文献   

14.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15.
(一)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或唆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共犯。 家属收受、索取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②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后,让家属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④家属事先非  相似文献   

16.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认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构成受贿罪的根据.因此,收受请托人财物,是指被动收取财物而非主动索取财物;退还请托人财物必须是主动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必须上交给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账户;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仍然应当构成受贿罪.同时,廉政账户制度必须纳入司法化的轨道才能获得新生.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中的收受是指收取并接受他人财物。只有主观上的索求而客观上无实际取得的,不能被认为是索取,不应以犯罪处理。收而不受时,应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收受,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受而不收时,如果双方约定明确由财物相对人占有,在案发时仍然由相对人占有的,不应认定为收受;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暗示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财物的,仍应认定为受贿罪。将财物退还给相对人的,视情况进行处理,如行为人发现相对人暗中送的财物而退还,不宜认定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18.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其主观要件一直是一个受到忽视的方面,本文就受贿罪主观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刍议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多年来,伴随着受贿罪法律规定的不断变化,刑法理论界对受贿罪的许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新刑法对受贿罪的补充、修改,解决了争议的某些问题,增加了可操作性,但对个别问题的争议依然激烈有必要进行探讨研究。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  相似文献   

20.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士,商标代理业务本身属于商标法律事务的范畴。但过去由于没有明确律师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况很少。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修订后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取消了对律师从事代理商标业务的限制,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需要像商标代理组织一样办理申请登记等手续,实际上是承认了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可以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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