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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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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状况出证的规定是: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都必须持有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的关于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采取这种出证形式,其利在于:1、方便结婚当事人。当事人不用东奔西跑,在本单位或本村(居)委会即可取到婚姻状况证明。2、可靠程度高。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单位或基层组织都有存档,单位对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出具证明的可靠程度也比较高。3、容易操作。印制发了统一格式的《婚姻状况…  相似文献   

2.
拜读《中国民政》2001年第7期韩宗和同志的《婚姻登记中的出证问题》一文后,颇有同感,除同意外,再作几点补充。 一、《婚姻状况证明》是婚姻登记的主要证件,应统一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成证实,当事人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即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经村(居)委会盖章认定。现在的单位公私难分,概念模糊、很难把握。再说一个人的婚姻状况由于人口流动大,人户分离多,所在单位难以掌握,就是村(居)委会也不好掌握,只有所在单位协助村(居)委会才能把握好,故须明确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协助职责。 二、《婚用…  相似文献   

3.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 1994年颁布至今已有 7年多时间,此间对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有些条款和内容尤其是关于出证问题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根据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对此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1、应统一由所在村(居)委会出证。婚姻状况证明的出证问题,贵刊 2000年第 8期和第 11期都有文章专门探讨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不妥。因为工作单位是一个含混的概念,很难界定,也经常变动,根据目前户籍管理情况,为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作用,婚姻状况证明应统一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比较…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的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弊端日趋显露,主要表现在: 一是单位或村(居)委会出证制度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二是户籍管理部门出证不够准确无误; 三是司法公证不符合我国国情; 四是婚姻登记机关出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等。因此,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亟待改革。如何改革,我有如下几点见解。1、三位一体监督管理。在同一区域内由公安、民政、法院三部门共同建立起一套能随时补充、修正、完善公民婚姻状况的动态管理系统,从而使公民婚姻状况达到部门间相互制约、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5.
《中国民政》2001年第7期发表了韩宗和同志《婚姻登记中的出证问题》一文。对文中的某些观点笔者持不同见解,在这里提出来与韩宗和同志商讨。 (一)、不应统一由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理由是:1、城市居民住地与户口复杂,有的当事人户口在居委会,但工作地却  相似文献   

6.
婚姻状况证明"是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及当事人与对方有无血亲关系而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是婚姻登记机关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婚姻登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必要的法律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一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工作由分管民政的农经站长担任,但由于该村民兵连长比其资历深,就硬性要求其…  相似文献   

7.
婚姻登记部门依法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但是,有的单位和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别是跨辖区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状况证明更是五花八门,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填写婚姻状况证明的抬头上,应介绍到办理结婚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但有的直接介绍到县人民政府,还有的介绍到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二是有的发证单位不加盖单位印章,而用填证人的私章代替,还有的无任何印章;三是填错了的地方,如抬头、性别、姓名、出生年月日,改过的地方不加盖印章…  相似文献   

8.
拜读了《中国民政》第8期《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亟待改革》一文,我认为该文对现行婚姻状况证明出证制度的利弊分析非常确切,但对其改革的思路却不敢苟同。 由司法公证出证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很完善,公民(特别是农村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并且公证处只在县一级人民法院的所在地才有。虽然由司法公证出证在法律程序上比较严谨,但执行起来不切合实际,对婚姻当事人也不便,不利于婚姻登记率的提高。 由户籍管理部门出证不准确。户籍管理部门重在对户籍登记和户籍地变更的管理,对婚姻状况的掌握往往不准确。比如一…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与男友都是从外地来京做工的,我们已相爱多年,目前想办理结婚登记,但不知该上哪儿去申请办理?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北京秋叶秋叶同志:关于双方均不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我部正在制定流动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可参照民政部办公厅1993年给海南省的复函精神办理。即:长期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他地共有临时户口和有固定工作的人员,须同时持有三种证明,即:(一)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二)现L作单位出…  相似文献   

10.
甘肃省高台县民政局加强乡镇社区民政力量,规范建设民政工作机构。2008年筹集资金30万元.建设规范化乡(镇)民政办公室3个。由乡镇政府提供民政办公室3间,80平方米.配备民政工作人员3名。民政局为承建乡镇配套办公设备,并制定了民政工作指南.办事流程,民政工作者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11.
民政工作的重心在基层,落实任务的关键在乡镇。加强基础建设,是关系民政工作全局的重要问题。“八五”初期,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紧紧抓住全省理顺县乡行政管理体制的机遇,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发文明确乡镇民政机构设置(设民政福利股)、人员配置(配股长三人,助理员1-2人),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建立起民政福利股(室),基层民政工作超负荷运转状况有明显改善。在此基础上,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我们狠抓了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的规范化建设,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去年,省委办公厅、省…  相似文献   

12.
湖北省枣阳市率先在全省推行逐级上访、分级负责制度,为了把这一制度落到实处,枣阳市民政局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上访起点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是直接负责本辖区民政业务的机构,为此,把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作为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要求民政对象遇到生产、生活中的问题需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时,应首先到上访起点单位上访。二是明确处理上访问题的时限民政办公室受理民政对象上访事宜后,能够当面答复的,依据政策,给予当面解答不能答复的,必须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在半个月内查处完结并告知上访人;如遇…  相似文献   

13.
2011年以来,河南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强力推进乡镇(街道办)民政所的恢复建设,通过建机构、强队伍、抓培训、提素质,切实加强了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夯实了民政工作基础。(一)适应新形势,全面恢复基层民政所(办)。经过努力,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于2011年4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对乡镇(街道办)民政所的机构编制、干部配备、工作经费、工作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中国民政》编辑部:笔者在办理民政业务过程中,发现有的乡镇在发放救济款时存在着一些问题.现提出,供各乡镇民政办公室(所)参考。一、救济对象要亲自领款盖章,必须纠正村、社干部代领现象。几年来.通过汇总上报救济款三联单,笔者发现个别乡镇民政办公室经办人员,在三联单上填写救济对象姓名,而签字盖章的是村、社干部,其主要原因是经办人员为了工作程序简单,没有通知对象户前来领取,让村、社干部统一代领,这样,事后又不检查,容易给个别思想不纯的村、社干部造成了贪污占用救济款的机会。二、救济要突出轻重缓急,必须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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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2012,(5):53-53
山东省梁山县民政局刘辉认为,乡镇民政工作者作为最基层、最直接的民政工作实践者,所承载的角色发挥着“兵头将尾”的重要作用。一是承载着“司令员”的角色。乡镇民政办公室一般只有一名或两名工作人员,被称为“民政办主任”或“民政助理”。部门虽小,“五脏俱全”。乡镇民政办公室具备全方位的民政业务职能,是联系县级民政和村级民政工作的纽带。  相似文献   

16.
一、应制定统一规范的规章各地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公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出证单位用章问题上,各行其事,无统一标准,造成管理混乱,是亟待规范的内容。1、登记机关用章混乱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用章五花八门。如公章,大致有以下几种: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XX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XX具婚姻登记管理专用章,钢印与之配套。各种各样的公章,使异地登记机关无法辨其真伪,给打击违法婚姻带来困难。2、出证混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持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相似文献   

17.
1995年4日中旬.周口地区民政局会同五县(市)组成调查组,对在全国率走建立乡镇民政所的鹿邑县进行了调查.发现基层民政工作成绩较大.但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乡镇民政所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民政所人员抽调搞中心工作汇多,使他们不能集中精力抓民政工作。被调查的j个乡镇,抽调民政听人员包村包队人员占民政所人员4O/以上。二是工作条件差,大部分民政所办公室和注定会二为一.而且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设施。三是重使用,少培养.有的乡镇党委、政府只把民政所作为收拾摊子的部门,遇到琐事、难事、棘手事都让民政所去干.…  相似文献   

18.
编者按:抚州地区加强基层民政组织的试点经验值得人们思考。在机构改革中,如何巩固和发展基层民政组织,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抚州的试点经验再次说明,事在人为从实际出发,认真对待,就能找到可行的办法,也才能够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愿各地有更多这样的试点。今年7月以来,江西省抚州地区民政局在东乡县开展了乡镇民政所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出一条在机构改革中巩固和发展基层民政组织的路子。这次试点,对民政所的机构设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民政所为乡(镇)内设股级行政单位,实行双重管理一一一政上由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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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以来,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强化基础工作、基地建设和基层组织的要求,紧紧抓住并乡建镇和县乡机构改革的机遇,把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当作推动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主要标志是:省厅与省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基层民政组织建设的意见》;保留基层民政机构、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中形成共识;市县机构改革方案中普遍设置了乡镇民政机构;民政干部编制增多素质提高。据统计,全省现已建民政及民政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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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山东省东营市民政局为进一步扩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影响,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民政,关心支持民政,推动民政工作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发出关于加强民政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科室及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以宣传民政工作为主,其他宣传为辅的原则,既要撰写业务稿件,又不排除写作文学创作稿件,力争完成或超额完成局分配的宣传任务。为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宣传报道的积极性,东营市民政局规定,稿件只要被民政系统“一报两刊”《中国社会报)、(中国民政)(当代社会)或其它新闻媒体)采用,均可凭稿酬通知单到局财务室领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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