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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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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害知识产权之不当得利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晓波 《知识产权》2006,16(3):56-59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却基本不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获得救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一般都以权利人损失推定的名义赔偿给权利人。本文对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的构成、涵义、独立存在价值、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得利不能被简单地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不当得利返还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死者不可能获得民法上的救济。就生命权所体现的死者人格利益而言,只能由公法保护。民法从抽象层面规定生命权,旨在健全人身权体系;在此基础上更应以具体慎密的规范确认死者近亲属因直接遭受侵害而取得求偿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死者近亲属求偿权的规定存在一系列疏漏,造成处理认定上的诸多缺陷。基于此,必须从理论上厘清认识,准确把握死者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权和精神、财产利益所受损害应得救济的合理构成,在立法上确立科学统一的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3.
王倩 《法制与社会》2014,(14):292-293
死亡赔偿请求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利受到侵害后随之产生的权利,它是一种维护受到侵害的生命权本人与其近亲属权利的救济手段。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分析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请求主体与请求内容,并在请求权主体与诉讼时效方面提出建议,以此来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4.
权利救济是评判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个案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当人民权利遭受来自公权力机关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的侵害时,则明显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构建。加快这方面的制度构建,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必要,也是健全法律体系、实现"中国(法治)梦"的当务之急。这一制度至少应包括两点:一是使得涉嫌侵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司法解释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二是因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司法解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能够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5.
自我救济的权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贺海仁 《法学研究》2005,27(4):63-74
权利救济是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它是一项实现权利的权利,争取权利的权利。权利救济是自我救济的权利,即权利人或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自我判断和自我实现的资格和能力。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是自我救济权利的三种外在表现形式。从自我救济权利出发,当代权利救济问题的实质是以自我救济权利为基点整合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塑造合格的权利主体、倡导司法节制观和建构正义的社会结构有助于权利救济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自分析实证法学派将生命权利化后,对于“生命权”性质的争论便从未停止。有学者支 持生命作为一种权利存在于民法,然而,“生命权”作为权利的属性值得怀疑:第一,“生命权”客体的 不确定性,导致其难以达到权利一般构成要件的要求,也就难以成为一种权利;第二,将生命权利化会 得出“自杀权”的合法根据,违反伦理及善良风俗;第三,侵害生命的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生命本身,而 是对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损害的赔偿,故生命权空有权利之名而无权利之实。 因此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不应将生命作为权利来对待,而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特别利益。  相似文献   

7.
古代罗马人曾经说过:"有救济才有权利"。公民只有在受到侵害后得到救济,才谈得上享有权利。为了保障必要的救济,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在规定人的若干权利的同时,把诉诸司法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公民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在其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人权遭受侵害时,都有权享受合格的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出有效的救济"。救济制度是确保人权救济的基本制度,国家赔偿的司法救济制度正是人权保障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   

8.
有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健全,"艳照门"事件进一步凸现出加强网络侵害人格权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必要性.网络侵害人格权禁令救济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应加以明确规定.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应严格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应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判断侵害人格权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注意义务.但为了保护权利人,可以规定网络服务商仅仅承担通知服务对象或向权利人提供服务对象信息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类网络侵权纠纷中应引入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9.
石春玲 《政法论丛》2013,(4):106-113
亲属间一方导致另一方伤害或者死亡,受害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权利与侵权法的价值并不契合,所以对亲属间的死亡赔偿请求权应予以适当限制。赔偿权利人只限于死者一亲等亲属,并且赔偿只限于加害人故意的情形下。直系血亲间一方致另一方死亡,死者近亲属不得提起赔偿请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还应注意赔偿与相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的冲突问题并予以适当协调。  相似文献   

10.
试论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权利由法律赋予,亦由法律保护。保障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是民法的主要任务。民法对于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除加强对侵权损害行为的积极预防之外,还在于为正在受到侵害的权利提供多种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救济,可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前者指权利人通过国家专门力量和程序保护民事权利;后者则是指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行使救济权。 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保护措施,有其重要的法律和社会价值。本文试就此加以分析探讨,以期在建立私力救济制度的整体框架方面作一些尝试。  相似文献   

11.
张平华 《法学杂志》2008,1(1):61-64
生命权价值具有优先性与不可评估性等基本特征。生命权的优先性主要体现为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主体享有生命防卫权、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等方面,但是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意味着侵害生命权只能进行不完全赔偿。  相似文献   

12.
权利能力的消灭并不当然导致权利的消灭,死者丧失权利能力,但死者生前取得的不随生命消失的权利,作为人类既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客观存在,财产权利发生继承,人格权利牵涉人类整体尊严和善良风俗,法律应予以保护。当侵害行为仅仅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进行独立的和直接的保护;当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或一般人格尊严,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间接保护。  相似文献   

13.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为获得法院的保护必须及时行使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权利人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保护。依照民法通说,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知识产权入享有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和侵害赔偿请求权,在逻辑上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侵害之诉的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4.
正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揭示了救济对权利保护的重要性。救济即权利遭受侵害时,对权利人给予的一定补救或补偿。只有有效及时的救济,权利才所谓真正之权利。著作权被视为一种准物权,根据物上请求权的相关理论,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判令行为人停止侵权,具备合法的请求权基础。但由于著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及其促进文化传播的立法宗旨,注定了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更为紧密。而且对权利人的救济必  相似文献   

15.
法益性权利:权利认识新视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提供了一个确切的范围,同时也为其他主体不侵害该权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警戒线。但法益性权利概念表明,在权利与社会观念相冲突、权利设定存在缺陷以及司法政策选择性保护和限制等场合下,权利也会蜕变为实质上的法益,权利的保护也可能会表现为“弱保护”。研究法益性权利问题有利于廓清权利损害赔偿的灰色地带,拓展权利救济的视域,从而促进权利保护制度的体系建构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孙鹏 《法学论坛》2007,22(2):112-118
死亡损害赔偿并非对生命权本身的救济,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由于受害人个体情况的差异,赔偿的结果却千差万别,植根于"同命同价"思维的死亡损害赔偿定额化是对实质平等精神的背离,我国的死亡损害赔偿法不应追随定额化的赔偿模式,而应尽可能地对死亡损害赔偿额进行精细的个别化计算.  相似文献   

17.
陈年冰 《法学》2005,(6):53-59
物质性人格权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具有各自内容的独立的物质性人格权。死者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来源于其自身权利遭到侵害而受有损失的事实。未来的民法典应当对胎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规定。此外,某些具体侵害行为的界定问题,如侵害尸体的行为是否属于侵害身体权,对身体分离部分的侵害是否构成侵害身体权等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8.
我国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权利救济实效,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是近两次专利法修订的焦点问题.对北京地区2004-2011年各中级法院专利侵权诉讼318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表明,司法实践赋予外国权利人“附条件的超国民待遇”.其获赔率更高,诉讼费用负担合理,但诉讼周期冗长,形成“讼累”.专利侵权损害证明困难,“法定赔偿”在实践中几成惯例,逐渐远离“以权利人实际损害为基础”的客观主义立场.专利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定呈僵化趋势,权利救济整体效率低下.回归分析显示,第三次专利法修订提升“法定赔偿”上限的改革,并未被司法实践吸收.“加重赔偿”立法取向,对专利权司法救济实效影响甚微.应内外之需,第四次修订应创造条件,立足客观主义赔偿原则,围绕权利人“信息获取权”,捋顺损害赔偿的取证、举证和证明标准问题.“加重赔偿”应在权利人“实际损害”基础上“加重”,才有望提高专利诉讼权利救济实效.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关于免予赔偿条件设定得过于宽泛、模糊,将不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各单行法之间关于免于赔偿条件的规定不相同,将难以形成统一的权利保护机制.应修正《无过错》的认定标准,统一各单行法之间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通过严格限定免予赔偿的条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程序法有关程序性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制度还不完善,从而使公民程序性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从程序性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三个方面研究了程序性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法律救济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对程序性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确认与法律责任的追究,就是对公民程序性权利最根本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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