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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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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博 《天津检察》2008,(6):13-15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批捕环节以不捕为首选,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对于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想转化,减少由于羁押所带来的司法惩罚烙印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执法实践中因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具备诉讼保障条件,而较少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失衡,亦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的落实。  相似文献   

2.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一规定明确了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的“慎捕”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慎捕”,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现,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慎捕”原则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着重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何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意见》中的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4.
<正>“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写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5.
《政法学刊》2015,(5):87-9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单独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被正式写入法条,检察机关也适时提出了"少捕、慎诉、少监禁"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政策,体现了国家不断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的趋势。然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与新刑诉法和刑事政策背道而驰的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在执法理念上适时更新、在执法方式上大胆突破,理性的构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应然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某些基层检察院将“捕诉合一”(即将具有批捕职能的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合并)作为推进检察改革的一项举措。笔者认为这一举措弊大于利,理由如下:1.捕诉合一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设置批捕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逮捕权的滥用。如果批捕权和公诉权结合在一起行使,可能导致批捕权的滥用,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与设置批捕权的初衷相违背。2.捕诉合一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在捕诉分离的情况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批捕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三大职能工作。而实行捕诉合一,则可能因公诉工作…  相似文献   

7.
张婧 《中国司法》2023,(3):106-112
<正>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年度工作要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优先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羁押率;同时,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持续发力,加强沟通协调,  相似文献   

8.
周丰华 《法制与社会》2010,(16):156-157
逮捕作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的最有效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一直被我国司法实践所普遍采用;但同时其也是最严厉的人身强制手段,在使用时应极为慎重。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用、慎用逮捕措施已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嫌疑人的逮捕率却居高不下,审查逮捕时将未成年嫌疑人成人化,对待未成年嫌疑人依然以惩罚为主,淡化保护,这既背离了我国的司法精神,也不利于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9.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确立的一项新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各类刑事批捕案件中,全面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即是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应当立足于为人民群众除恶安良,使人民群众增强安全感、安定感。笔者就在批捕环节上如何正确运用掌握这一刑事司法政策,该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10.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减少、减弱刑罚的色彩,着力于教育、感化、挽救是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大趋势。然而认真审视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工作却不难发现,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困境重重,导致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一直居高不下,现状令人堪忧。本文拟从分析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工作存在的困境和不足入手,对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工作机制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1.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近亲属(一般也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  相似文献   

12.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强制措施制度回归诉讼保障功能,应对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厘清其内涵的基础上规范其适用范围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其实施路径包括正确把握逮捕的条件;进行实质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用好、用足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衔接以及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等。检察机关作为捕诉职能的承担者,是该政策有效施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纽带”作用。时机成熟时,应当对该政策进行延伸,形成“少拘少捕慎诉慎押慎判”的系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  相似文献   

13.
正一、构建以"少捕慎捕"为原则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应从严把握,慎重适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  相似文献   

14.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范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我国应当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严明华 《检察风云》2010,(10):63-63
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过程中,—方面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承担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诉、法律监督等职能;  相似文献   

16.
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就更是悔恨终生的事了。应该说,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辽宁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教育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抓住一切时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好教育挽救工作,从中积累了不少先进经验和做法。  相似文献   

17.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犯罪人具有涉世浅、可塑性强的特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检察工作既要符合一般的检察工作规律,又要符合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笔者结合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从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捕、诉、罚、防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愿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关于非刑罚化处理方法的思考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淡化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观念,而代之以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理措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追诉的目的侧重于教育改造。如德国青少年刑法中的…  相似文献   

18.
吴彤 《法制与社会》2013,(31):139-140
当今世界刑事司法领域,制约羁押权的行使、保护犯罪嫌疑人必要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早已成为各国刑事强制措施发展的一种趋势.而确保流动人口在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方面有公平的对待,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实践中,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司法机关在对其使用强制措施时不得不与本地人口进行区别对待,对流动人口犯罪较普遍地采用“构罪即捕”原则,但长此以往,将在司法层面上产生潜在的不和谐因素.本文以北京市密云县检察院办理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据为基础,对流动人口犯罪强制措施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外来人员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但外来人员犯罪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因为外来人员流动性强的因素,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对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采取逮捕措施,其中还包括了一些轻刑案件。在构筑和谐社会目标指引下,司法机关应当转变司法理念,以轻缓刑事政策为指导,对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慎捕少捕,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轻缓刑事政策相配套的制度,对外来人员多采取除羁押之外的强制措施,既体现刑事违法惩罚性,又体现教育挽救精神。  相似文献   

20.
《天津检察》2007,(1):1-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行使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等重要职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的课题和任务。积极主动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促进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对此进行了阐述:首先,对严重刑事犯罪,该批捕的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对串供、毁证、潜逃等妨碍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诉讼活动工作中,对放纵严重犯罪、无法律依据的任意轻判等问题,要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其次,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落实从宽的要求。一是在审查批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对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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