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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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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淼璐 《法制博览》2013,(5):214-215
在当今社会、犯罪改造成本不断增加,被害人心灵创伤难以抚平,赔偿难以兑现等一系列问题越发严重,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最优地解决刑事纠纷,成为了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此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模式成为了我们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2.
戴宁 《法制博览》2013,(11):170-171
在西方,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惩罚性司法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各国开始探索新的缓和的刑事法治模式,恢复性司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①。其最初实践案例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次"加害人———被害人"的和解尝试方案。现在刑事和解制度已在西方国家广泛运用。我国传统的和文化蕴涵着和解的意识构想,位于大西北的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的司法实践是我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最先案例。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为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基本概况、存在的问题等简要论述,力图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愚见。  相似文献   

3.
胡方洋 《法制博览》2013,(1):196-197
刑事和解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被用以惩罚犯罪分子、补偿被害人、提高诉讼效率等。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虽然采用了类似刑事和解的手段,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制度并没有确立。所以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此,简单探讨一下刑事和解制度如何在我国构建。  相似文献   

4.
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应当服从刑事审判工作全局,也要充分体现少年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专门性。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过程中,应当秉承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建立并利用未成年当事人面对面和解对话会这一模式,在积极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同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彻底回归社会,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目的和价值。  相似文献   

5.
李雪 《法制博览》2013,(8):286+216
刑事和解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其作为一种重要诉讼理念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司法领域的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的种种功能,恰好弥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其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创新有积极作用,本文对刑事和解概念、意义及问题作了简要论述,并作出了规范操作的思考及可行性分析。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是一项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新的刑事政策,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原本所处的社会关系,平复被害人的损失和创伤,并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从犯罪学的角度,可以对刑事和解进行一些独特的思考。刑事和解理论的提出是犯罪学研究的应然趋势和新的尝试,但其本身也面临着一些悖论性的困惑,而犯罪学的研究既是解决刑事和解建构困难的可靠途径之一,也是对其可行性问题检验的方法。  相似文献   

7.
中国少年法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前进,有了很大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而制定专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设置少年法院。规范社会调查,试行刑事和解以推进恢复性少年司法,完善公检法司之间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现代少年法庭制度急待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英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中,笔者以英国2002年7月的白皮书《全面公正一一将被害人置于刑事司法的中心》(下称《全面公正》)为线索,从两种观点、两类措施入手试构建对英国刑事被害人的立体认识,期冀对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研究、权利保护及其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尊重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人权及其主体地位,在不影响普遍公正的前提下化解社会纠纷与冲突,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共同体,民主、公正、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地位不断提升,人权、民主概念深入民心。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它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司法确认原则和不得妨害国家的司法权原则、以刑事被害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和解宽缓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政策下,刑事和解制度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在被害人利益恢复的同时,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降低再犯罪率。我国检察机关已逐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但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且适用的诉讼阶段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主,此时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已经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从而降低了和解制度的价值,本文建议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以弥补上述缺陷,充分保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加害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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