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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在被害人利益恢复的同时,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降低再犯罪率。我国检察机关已逐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但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规范,且适用的诉讼阶段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主,此时未成年犯罪人往往已经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从而降低了和解制度的价值,本文建议从审查批捕阶段开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以弥补上述缺陷,充分保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加害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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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一种新的解决方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新出现的一种恢复性的司法模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话、协商来解决刑事案件,这样既能很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加害人改过自信的机会,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并且防止了社会矛盾的加剧,更加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从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特征等理论问题着手,全面分析了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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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惩罚性司法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各国开始探索新的缓和的刑事法治模式,恢复性司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①。其最初实践案例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次"加害人———被害人"的和解尝试方案。现在刑事和解制度已在西方国家广泛运用。我国传统的和文化蕴涵着和解的意识构想,位于大西北的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的司法实践是我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最先案例。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为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基本概况、存在的问题等简要论述,力图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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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充分尊重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人权及其主体地位,在不影响普遍公正的前提下化解社会纠纷与冲突,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共同体,民主、公正、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地位不断提升,人权、民主概念深入民心。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原则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它主要包括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司法确认原则和不得妨害国家的司法权原则、以刑事被害人利益保护为导向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和解宽缓原则。在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政策下,刑事和解制度将扮演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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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的高发,使刑事被害人的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对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又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从加害人那里得到损害赔偿的被害方,生活陷入困境,由国家予以一定经济救助的制度。这种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权利均衡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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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涉淫被害之过错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过错,在我国曾经是理论研究的禁区,似乎一谈被害人过错,就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其实被害人学的鼻祖门德尔松很早就提出过“刑事伙伴”(Couple Penal)这一术语,来说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根据唯物辩证法,犯罪案件本身就是矛盾着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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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应当服从刑事审判工作全局,也要充分体现少年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专门性。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过程中,应当秉承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建立并利用未成年当事人面对面和解对话会这一模式,在积极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同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彻底回归社会,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目的和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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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刑事司法制度和运作则是犯罪防治的重要一环。西方法律中犯罪预防理论观点之一认为,犯罪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功能不当的产物,因此强调犯罪防治应当着眼于加强和改革刑事立法和司法。固然该理论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如将犯罪原因肤浅化和犯罪防治简单化,但其表达出合理的一面也不容否认,即刑事司法是犯罪防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犯罪学界对于刑事司法在犯罪防治中的地位、作用、内容、价值等问题认识不足,观念陈旧,研究的力度不够。在我国社会处于变革转型的今天。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学研究也面临新的严峻挑战,在犯罪防治研究领域再也不能忽视刑事司法问题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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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运用,被用以惩罚犯罪分子、补偿被害人、提高诉讼效率等。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虽然采用了类似刑事和解的手段,并取得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项制度并没有确立。所以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此,简单探讨一下刑事和解制度如何在我国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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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法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前进,有了很大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而制定专门适用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设置少年法院。规范社会调查,试行刑事和解以推进恢复性少年司法,完善公检法司之间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现代少年法庭制度急待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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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是弱者。如果能够使被害人从被犯罪人欺辱的状态,变为教育挽救加害者的力量,才能认为被害人已经成为强者。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司法权包揽的刑事诉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暂缓起诉”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由检察院设定了“考察权”,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解不起诉有利于对加害人、被害人的双向保护,足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和解不起诉终结案件,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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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政策的目的是研究如何更合理且有效的改进现行犯罪防制对策,但在其另一方面却无助于建立被害人对法律的信赖,在更极端的方面,有可能导致被害人产生报复心理,滋生新的犯罪。所以必须对刑事被害人在法律层面上设立可行而又适当的救助措施,而且有必要在此基础上研究相关刑事对策。当前,从刑事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的矛盾来看,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迫切建立在国家责任和人道主义援助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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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8名未成年人杀人案例的调查,对加害人年龄与被害人年龄性别、加害人地动机目的与被害人过错、加害人与被加害人社会关系、被加害人年龄与加害类型进行了分析,以图寻找未成人杀人案例中的规律。并据此提出家庭、学校和社会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应该在把握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教育、人际交往教育、情商教育等,从而减少未成年人暴力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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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一个以青少年犯罪处置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治理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司法领域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由于传统治理模式缺乏对青少年犯罪者的人文关怀,而且往往推行脱离正常社会环境的边缘治理,因此无法根除其所带来的“标签”效应,影响了整体治理的效能。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不仅能够使刑事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恢复社会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其能够促使青少年犯罪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及其改过自新的可能性,避免了由于自我意识模糊所导致的错误角色定位,从而起到挽救失足者,降低重犯率的作用。因此,将刑事和解引入我国青少年犯罪治理领域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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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亲告罪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允许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社会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现实中存在被害人并不希望加害人因此而获罪受刑,也许还会对被害人的个人感情、名誉产生不好的影响,甚至在被加害人与加害人是近亲属的情况中,还可能影响被害人个人及其其他近亲属各方面利益。因此需要参考刑法的谦抑价值对亲告罪的范围的扩大进行研究,这不仅关乎国家社会的治安管理利益,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和感情保护来说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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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就被理论、实践界所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包括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和刑事公诉案件的和解。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作出了回应,这是现代和谐社会所需,但是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相应的配套制度有所忽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