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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有法律 规定的某种情况时,不再参与该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 是诉讼程序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我国三大诉讼法及《人民 法院组织法》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 实践证明,严格而有效地执行法官回避制度,对于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 使,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实 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我国理论界对法官回避制度问题的研究不多,在立法上关于回避制度 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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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它源于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通俗解释为“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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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理念移植缺乏变通
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并依此理念基础设计了中国的刑事回避制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在依“自然公正”原则创设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时候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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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无疑,法官回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而建立法官地区回避制度又是我国当前法官回避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关键。 一、建立法官地区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法官地区回避,是指为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权,避免因裙带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防止其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徇私情、谋私利,甚至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活动,而规定其不得在本籍任职的一种制度。法官地区回避作为法官回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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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为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诉讼整体公正的重要保障,但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却存在着许多立法与实践的缺陷。本文从回避制度的价值入手,主要分析了其立法与司法的现状,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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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艳蓉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1,(2)
引言回避制度肇始于罗马法,历经千年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为各国立法所确认。作为一项程序性的制度设计,回避在诉讼主体因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时排除了其参与诉讼的可能性,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有效地保障了程序公正,从而也成为实现实体公正乃至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这正是回避受到重视并构成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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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公正中立是诉讼必须恪守的核心原则,回避制度便是一项确保案件审理者居中裁判的诉讼制度,是从程序和形式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设置了回避制度,但是在具备申请回避权的人员范围上规定却不尽相同,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而《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为控方的公诉人却未在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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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及审理等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此项制度主要体现在诉讼过程中,笔者拟从诉讼的角度对如何完善该制度加以论证。这项制度从形式上而言,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公正审理的监督权和审判人员的自我约束;其实质是一种要求司法保护权。在我国各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回避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但勿庸置疑的是,我国诉讼法律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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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公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诉讼程序公正应当体现为:审判权由依法设立的法院独立行使;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人权。处于特殊的历史环境,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诉讼法程序公正,但首先关注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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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预审法庭制度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程序公正的屏障,在程序公正的诉讼活动中才能确保控辩双方法律权利的享有和运用,这种先进的制度有利于推动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很好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我国由公安机关负责的预审实质上是对被告人单方面的审讯,这种预审并不能达到预审制度期待得到的效果,必须由中立的预审法官来主持整个预审活动,在开庭审理之前主导并监督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过程,所以预审法庭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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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民主是现代诉讼的主旋律,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各项诉讼原则、制度、程序基本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和诉讼民主化的要求。实践证明:审判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上诉制度、申诉制度、辩护制度、回避制度等,对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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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的“中立”理念──兼谈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体现,它贯穿于诸多诉讼原则和制度之中。但是,人们对其理解过于偏狭,而我国现有诉讼制度对“中立"的保障或体现也有些不足,其直接后果就是阻碍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从中立性的理念出发,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鉴定机构中立、看守所在侦查机关与被羁押人之间保持中立,是诉讼改革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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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保证诉讼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确保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待遇,使法律制度与法律适用的过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回避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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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量刑建议制度是制约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方式,也是确保量刑公正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量刑建议施行情况调研资料的分析可以看出:实务界对量刑建议采纳率存在误读、程序设置背离诉讼效率、辩护权并未加强、量刑建议中的刑期计算存在不合理性和不规范性等一系列问题。应以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价值为主线,寻求解决我国检察官量刑建议实务困境之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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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不难发现其既没有明确法官违法审判的诉讼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掣肘和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影响。在程序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现实背景下,重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尤显必要。诉讼法律责任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且该制度是确保民事诉讼程序自治和实现诉讼公正及诉讼效率的必要保障。因此,强化正当程序理念,整合现有法律规范,明确法官违法审判的诉讼法律责任,细化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责任,使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实现体系化并切实得到落实,乃是确保民事诉讼法正常施行的必要举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