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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事故经济赔偿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地方政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处理.去年年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桩医疗美容而引起纠纷的案件,首次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进医疗事故处理中.在医疗事故处理实践中,根据病员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项目,计算赔偿金额.病员残疾赔偿金和医疗部门责任大小,是医疗事故赔偿中的核心问题.现行法律和法规对病员的残疾程度评定和医疗责任的划分未作明确规定,本文为此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2.
《中国卫生法制》1994,2(3):37-37
问:我地发生一起医疗事故。受害者上诉法院后,法院在判决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这一规定,把医疗费用开列到与医疗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病人的工资、福利补贴、就医路费、营养费以及护理照顾病人的家属或单位派出人员的相应费用等,由医院赔偿。这种作法是否正确?" 由于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答:卫生部1988年"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此医疗费用系指医疗单位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至定性  相似文献   

3.
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自建国以来,医疗事故处理对受害人不给予经济补偿。如山西省规定,酿成事故的医疗单位和当事人,只接受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刑事责任,不负责赔款、抚养小孩、代办转正、返城、安排工作及其它变相的经  相似文献   

4.
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医疗赔偿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较难处理的一类案件,特别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争议很大,分岐明显,也经常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评论,在本文中,笔者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以及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认定等方面,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有关赔偿数额方面的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5.
《法学》1991,(6)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医疗事故下的定义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第2条)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实践中,对《规定》的上述定义理解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择陈于下,以求法学界和医学界人士共同思考。一、某些商业单位聘请医疗人员为顾客  相似文献   

6.
医疗损害案件的精神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也呈直线上升趋势。在医疗损害赔偿中,越来越多的患者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数额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往往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赔偿多少等问题产生争执,导致医疗纠纷久拖不决。医疗损害的精神赔偿问题应当引起理论界的关注,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以就教于同仁。 1、问题的提出对医疗损害案件如何处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去甚远。《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明确规定:对确定为医疗事故的,适用"一次性补偿"原则:最高法院1989年63号复函明确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医疗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而最高法院在1992民他字第13号《关于李新荣诉天津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涵》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来处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  相似文献   

7.
抛开本案中涉及到的复杂、医疗技术问题,从法院对本案涉及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看,这里提出了一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又未甚明了的问题,即在医疗事故或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案件处理中,法院应当依据什么来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自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D后,在涉及以医疗单位为被告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通常是根据《办法》的规定,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纠纷事实的依据,并依此结论来判断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与请求人提出的损害结果之…  相似文献   

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但《条例》中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  相似文献   

9.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确定医疗单位赔偿责任比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陶志民 《山东审判》2004,20(6):83-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基本上确立了医疗事故 案件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不 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侵权纠纷按照解释处理的法 律适用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 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确定医 疗单位具体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但我们在实践中却 发现,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中,即使是比 较严重的医疗事故,也较少见到医疗单位负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10.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但《条例》中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  相似文献   

11.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不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涉及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两个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为了统一法制,消除立法上的矛盾和适用法律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医疗单位与病员之间关系的性质来看,从民事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来看,还是从公平原则出发,从承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根据来看,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来处理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而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给予“补偿”  相似文献   

12.
(一)近几年来,在医疗事故处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予适用,并屡见不鲜。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效力的秩序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当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法律为准;当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法律与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发布实施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法律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医疗服务质量也提出更高的要求,致使《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实际情况。大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不适应的情况:一是医疗事故处理的补偿规定不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补偿费标准为:一级医疗事故,补偿2500元至3000元;二级医疗事故,补偿2000元至2500  相似文献   

13.
论医疗过错原则在法律冲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使得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时不尽理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的效力要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法学理论,医疗过错也已涵盖了医疗事故。在目前有冲突的行政法规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医疗过错原则不失为司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理想方法。  相似文献   

14.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制订、颁布的一个关于医疗事故如何处理的行政法规。当时制订《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基于国家实行医疗低收费政策,医疗收费低于成本,医疗机构补偿不足的前提下建立的一种医疗事故补偿制度,目的是为了给由于医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事故而受到一定损害的病员及其家属一点经济的上补偿,而不是一种与损害程度相等价值的赔偿。《办法》自实施以来,确实起到过很大的作用,为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提供了一个标准和依据,医疗卫生部门依的这个标准解决了很多的医疗事  相似文献   

15.
自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我省各地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近两年来这类案件不断增多.这一类型案件的出现,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课题,因为目前我国关于医疗责任的立法尚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有的规定与当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明显不适应,使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往往在案件性质的确认、法律的适用、责任的认定等方面  相似文献   

16.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仅应根据我国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另一个是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仍第18条的规定:“确定为医…  相似文献   

17.
200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有人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感到困惑,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是事故也予赔偿的情形。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很多人不理解:什么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此项规定是否与《条例》相冲突?面对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如何把握《条例》和《通知》的精神,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营造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为此,有必要就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进行法理学探讨。  相似文献   

18.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于目前实际存在着医疗事故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标准,于是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诉讼案由,以回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虽然根据法律的规定患者有选择案由的主动权,但在诉讼中究竟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9.
黄红 《律师世界》2002,(8):27-2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已将医疗事故的范围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扩大到“人身损害”,而“人身损害”的范围则相当广泛。这表明,只要有“人身损害”,并不一定造成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均可构成医疗事故。《条例》的这种规定,体现了对患者利…  相似文献   

20.
李宝珍 《中外法学》1998,(6):117-119
<正>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2.医疗事故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4.必须给病员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宏观角度和原则上看,对病员的保护是广泛和相当充分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涉及的事实的查明,有时也并不复杂,但具体操作中的结果却不尽人意。为数不少的医疗纠纷案件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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