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被执行人王金因向银光信用社贷款55000元后无法偿还,经当事人申请夷陵区法院作出了第408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王金自收到该支付令15日内,支付信用社贷款本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夷陵区法院裁定查封了王金的三间二层私房。王金提交某矿业公司出具的《债务承担承诺书》,要求法院变更被执行主体,并撤销对其房屋的查封。法院据此裁定王金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矿业公司承担。银光信用社得知后,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民事裁定书。其理由是:第一,王金申请得到贷款及使用是王金的行为。第二,王金声称该贷款是受矿业公司委托无实据,信用社不知情。第三,该案适用的是督促程序,在支付令生效前,王金未提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凭第三人出具的《债务承担承诺书》变更执行主体,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南京法院积极探索缓解"执行难"的途径,构建出了"立足自身,立足法院,立足社会"的执行新模式。通过不断强化执行管理,创新执行方法,树立执行权威,南京法院的执行工作步入了良性循环。2006年,该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6722件,结案16941件,  相似文献   

3.
当事人在我国的仲裁委员会打官司胜诉了。败诉方不但要承担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费等),而且要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如果胜诉方提出请求的话。而同样的案件在法院胜诉,法院并不支持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法院是否应当改变其做法?法院的判决和仲裁的裁决都是依法进行的,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和仲裁委除了依照各自的程序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判决和裁决外,还要对案件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作出判决或裁决,可见这些费用的承担也是法院判决和仲裁委裁决的组成部分,其所作的…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当事人诉讼费用按国外一些国家的民诉法规定,民事诉讼费用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判费用,二是当事人费用.前者指案件受理费及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翻译费等;后者主要指当事人出庭所需差旅费、律师费及制作或复制各种与诉讼有关的文书所需要费用.在我国,诉讼费用通常是指法院的审判费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出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费用的负担.对此,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也鲜见涉及.这实际上是对这种费用采取不予保护的态度,当事人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将承担自己因参加诉讼而实际支出的费用.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不应给那些无辜的当事人造成额外负担,依公平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应确立当事人诉讼费用由败诉  相似文献   

5.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 ,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古已有之 ,现阶段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如近年大量出现的公安机关缉凶悬赏广告 ,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 ,而由此所引发的此类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大多数法院都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广告人应受其约束。但也有部分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例如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 ,但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 ,英美法系大多认为是“契约说”…  相似文献   

6.
大量的执行不能案件滞留法院,让法院进退两难,动用各种执法途径和资源强制执行,会导致巨大的、甚至难以承受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任由案件搁置,又损害法律权威。本文试图对"执行不能"的成因进行研究分析,让社会和广大债权人明晰因执行不能要承担的相关风险责任,探讨人民法院在克服上述问题时所应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7.
事件回放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因委托人一时拿不出委托代理费,律师提出可进行风险代理,待委托人赢了官司之后再行支付代理费用.于是,双方约定诉讼结束后按胜诉金额的15%收取律师费用. 案件胜诉后,法院判决委托人一方应得赔偿款18万余元.后经执行,实得赔偿款14万余元.因委托人和律师在支付律师费上产生分歧,律师事务所将委托人起诉到法院.  相似文献   

8.
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非诉讼行政执行作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主导形式 ,主要以阻止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进入强制执行过程为其制度内涵和精神。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形成的 ,其形成和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 ,也有现实需要的原因。我国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存在缺乏统一指导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混同等弊端。建议将法院承担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分开 ,审查职能继续由法院承担 ,执行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建立和完善法院的审查程序和行政机关执行法院裁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9.
《人民司法》2012,(5):11-14
2010年以来,安徽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大力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整个执行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2011年,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65192件,正常期限内结案率达96.4%,实现对执行积案的有效防控;实际执行率达79.9%,执行标的到位率达79.8%,同比均上升了约10个百分点,执行效果显著,大量执行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到较高水平,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的比例达到60%,跃升约15个百分点;法院、人大等多渠道统计的涉执行信访案件数量均大幅度减少,突出的地方降幅超过80%,且息访率全部在95%以上。全省124个中基层法院,2010年有65个法院被评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2011年有80个法院被评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  相似文献   

10.
不久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就有关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收费问题,连续刊发了两条消息:一是广东省规定,全省法院将申请执行费由传统的“事前收费”改为“事后收费”,并且将过去的收费基数由“申请执行数额”改为“实际执行数额”;二是当事人向山东省各级法院申请执行再也不用“预交”执行费了,该项费用改由法院垫付。在执行结案后,“申请执行费”由执行法院的财务部门从执行的款项中按规定扣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凭有关票据扣收。  相似文献   

11.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原则,是指导与规范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基本准则。由于大陆法系各国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设置以及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差异,致使有关这一原则的规定不尽相同。为了指导我国间接强制执行,以及保证有关间接强制执行的规范性与统一性,我国不仅应当采用立法的形式对于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原则作出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应当体现执行措施申请原则、间接强制执行特定原则以及间接强制执行有限原则。  相似文献   

12.
审执关系的基本原理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肖建国 《现代法学》2004,26(5):96-101
基于保护民事权利的近代理想,审判与执行一直被视为两种重要的公力救济方式,遵循着司法权所固有的质的规定性,如程序启动上的被动性、债权人公法性的请求权、对受侵害的权利以诉讼时效的保护等。同时,在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民事执行具有不同于审判的构造,二者存在着诸如单向性与多向互动性、不平等性与平等性、主动性与中立性、形式化与判断性、强制性与和平性、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效率取向与公正取向等紧张关系,这是支撑“审执分立”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13.
胡宝珍 《政法学刊》2006,23(5):106-112
民商法的平等、权利保护、诚信等基本原则对树立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具有重要作用,对维护人民警察自身合法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现在,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工作中愈来愈多地应用民商法知识。因此,研究民商法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地位,有助于扭转以往公安工作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提高警察的素质,更好地发挥人民警察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夏蔚  范智欣 《政法学刊》2011,28(3):5-12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监督职能之一,但如果只将我国特有的宪政结构作为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在理论体系上则显得不够完整。就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而言,其理论依据应当存在着权力制约、司法权威生成的合力以及权力对权利的救济等多维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随着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不断深入,民事强制执行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增多,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缺乏法律规制并在实践操作中实施得较为混乱就是一例。从民事执行监察监督方式的基本含义及其存在的意义出发,在分析确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把民事起诉、刑事起诉、抗诉和检察建议作为我国法定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16.
论家事案件之执行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爱武 《河北法学》2006,24(1):72-78
家事案件执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案件执行的显著特点,这类案件的执行,并不仅仅是简单地强制实现判决书上确定的权利,还需要顾及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和将来良好关系的维持.解决这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家事案件执行设专章加以规定,以便执行人员树立新的执行理念,真正实现家事案件的执行目标.  相似文献   

17.
齐树洁 《法律科学》2007,25(6):155-161
治理"执行难"应有整体思路,需要通盘考虑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与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法律的局部修订应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相互协调,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用法律的形式将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同时也为将来进一步的改革提供宏观思路和整体规划,使立法与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继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之后,于2009年又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使得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更进一步。然而,大陆与台湾的这种单向立法模式不能体现两岸法律共识,存在诸多弊端。随着两岸实现"三通"迎来的大交流、大合作、大融合及大发展,可以考虑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双方签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安排。在两岸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中,重要问题是协调两岸管辖权冲突与审慎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相似文献   

19.
陈刚 《法学研究》2022,44(1):86-103
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  相似文献   

20.
对政府等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如果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可能有碍公法人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损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如若不能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会导致私权无法实现,有损司法权威。因而,为平衡私权之实现与公益之维护,对政府等公法人的执行须遵循必要的限度,给予其“规则礼遇”。对公法人财产的执行,以不影响公务推行为限度;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适用,应以维护其良好的信用和权威为保障;对公法人执行措施的适用,应考虑其依法行政的特殊主体地位和有序、高效推行公务,履行公务的履职要求,应限制适用间接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