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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如何,民事诉讼法未作明文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为抗诉案件确定审理范围提供了操作规范.但是,由于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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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民事诉讼法》统一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并将检察院抗诉条件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诉的问题,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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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案是抗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法院应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检察院针对评估人员的资质进行抗诉,故法院在此范围内进行了审查。从省、市价格认证中心调查的结果来看,评估人员具有资质,案涉鉴定结论合法,故再审维持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除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外,本案还涉及到不可抗力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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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9):25-36
【裁判摘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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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4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对包括民事抗诉在内的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这一诉讼制度的改造给再审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不同审级的法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数量出现上增下减的局面,并由此带来法院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能调整与人员变化;另一方面,法律对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定过于粗略,导致实际操作仍然需要面对诸多依据不明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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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法的修改实施,必将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抗诉范围的规定及其内涵,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抗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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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丰富了申请再审法律制度的内涵。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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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如何监督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还不够完善,实践中出现的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准予申诉人撤诉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下面,笔者就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准予撤诉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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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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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的内容及问题的提出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制度的部分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撤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作出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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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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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运作上分歧较大,加之部分抗诉权运用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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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抗诉权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自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民事抗诉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为践行实质公正发挥了积极和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在学界,对民事抗诉制度存废问题一直莫衷一是。〔1〕对于民事抗诉制度论述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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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的提出和认定,是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再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本文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新的证据”在民事再审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新证据的法律界定、特征分析及几种情形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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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不断开展,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应如何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究竟该如何参与案件的再审,规定得很原则,“两高”也未就此问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检、法两院种种认识和操作的不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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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事抗诉案件法院的庭审范围、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职责、抗诉案件的庭审与其他再审案件的庭审有何不同,因法律规定不明,司法与理论界分歧很大.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抗诉事由为中心,同时兼顾当事人的请求;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权利区别于当事人,对庭审活动中的违法应及时纠正,避免产生司法不公;在其他相关问题上应区分抗诉案件与其他再审案件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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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司法》2009,(11):96-100
检察机关内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负责民事审判监督,对于具有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抗诉。近几年来,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案件也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检察和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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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诉案件指令再审于法无据。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但这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引起的再审,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外部监督机制引起的再审是不同的。其次,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受理案件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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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启动的途径仍然保留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三种渠道,在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致。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