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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吕冰心 《法人》2008,(11):50-51
取款机自身出了毛病,储户一旦“多取”了银行的钱,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发生在广东的许霆案就是一例;而如果银行职员私自支取储户的存款,后果会如何呢?山东临清市农行的回答是:不用负任何刑事责任,只需记大过处分就行了。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霆宇 《法学家》2002,(4):77-81
我国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文从立法上确立了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较之旧刑法(1979)的“两分法”……  相似文献   

3.
单位犯罪中“机关”主体界定的若干问题李玉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是立法机...  相似文献   

4.
秦风 《检察风云》2023,(9):50-51
<正>点击诈骗短信链接之后,储户的银行卡接连被盗刷。于是,储户状告某银行监管不力。那么,储户自行点击不明链接造成损失,银行该不该担责呢?此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银行卡被盗刷马进在青海省西宁市经商,他是某银行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的储户。2016年5月5日下午2时,马进开车时看到一则短信,  相似文献   

5.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区分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采用了医学和法律两个标准并存的法律条款,首先规定适用的行为主体是“精神病”人,这是医学条件;然后是法学要件,规定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体现了法律的高度严谨性、科学性。然,悄神病”的含义是什么?如何…  相似文献   

6.
我国首次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法律,是1987年颁布的《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的有关规定,其后又有我余部单行刑事法规也对单位犯罪陆续作了规定。但就总体而言,对单位犯罪的定义尚不明晰,规定也过于分散。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从刑法典的高度对单位犯罪作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相似文献   

7.
吕斌 《法人》2010,(5):60-62
2010年4月8日,云南昆明储户梁云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正义支行(下称“工商银行正义支行”)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相似文献   

8.
方圆 《天津检察》2009,(2):31-32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一、防卫过当及其条件新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款规定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正当防卫过当界限问题。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进一步说,防卫过当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而仅仅不符合第五个条件的过当行为。刑法原来规定防卫过当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这里的“必要”,尤其是“不应有”过于笼统,主观随意性很大,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避免的不统一和偏差。新刑…  相似文献   

10.
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兼评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立法特点刑法第 1 7条第 2款规定 :“已满 1 4周岁不满 1 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学界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 1 979年刑法相比较 ,具有如下特点 :1 .把“岁”变为“周岁” ,在实践操作上消除了分歧 ,因此可以说更具体化。2 .对“杀人”、“重伤”明确规定为“故意” ,避免在实践中为“杀人”、“重伤”是“故意”、还是“过失”而引起误解与争论。3.…  相似文献   

11.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宜对严重的“自然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入罪”的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此外,立法还应规定: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适用罚金刑;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2.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评析姜伟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不是精神病人,也可能暂时丧失辨...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第18条是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第15条相比,修订补充的内容有三点:一是增加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三是承认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等级,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缺失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在《反垄断法(草案)》中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取消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行的《反垄断法》只规定了两个刑事责任条款.即第52条和54条.但这两个条款都不是针对垄断行为规定的。  相似文献   

15.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启动难的成因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纵观社会各界关于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启动难的成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着明显的基本归因错误。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泛精神病”、“泛无(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倾向与相关抑制措施的缺失相结合,导致的容易放纵犯罪的社会现实状况,也是“手握”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启动权的各个司法机关不愿启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6.
在理论上,刑事法律关系①涉及到刑罚权、刑事责任、国家、犯罪人、犯罪人利益的载体、犯罪。刑法规范、刑法的价值等诸多问题,并且更具从刑法内部诸要素的关系上研究刑法的特征。传统上我们将刑法学看作“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或者“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测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实,作为刑法的要素或者说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有“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而且有“犯罪人”、“国家”、“刑罚权”、(“刑事责任’)“犯罪人利益的载体”以及这些要素的“关系”构造,尤其是还有这种“关系”的…  相似文献   

17.
陈进冬突然寒下脸来问道:“你知不知道蒙古野驴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捕杀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相似文献   

18.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19.
回溯国际刑法的历史,虽然个人对国际犯罪负刑事责任之行为形式和内容有所变化,但是国际犯罪之集体属性不能阻却个人的刑事责任却不曾动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25条的规定与早前的国际刑事法律文件之最大不同点,不在于重新界定国际刑法中个人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范围,而是对个人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形式予以了系统化。  相似文献   

20.
一、高息揽储所谓高息揽储是指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邮政储蓄部门为了招揽存款,存款人和存款单位为了得到高额利息,违反国家法定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常见的有:①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邮政储蓄部门(下统称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存款单位(下统称储户)签订高息存款协议,直接提高存款利率;②以“贴水”的形式间接提高利率,如金融机构向储户开具高于储户实际存入款额的存单,到期按存单面额支付本息;③金融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等;④金融机构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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