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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国2008年修订后的有关法律,离婚配偶可以因为照顾共同子女、年老、疾病、失业、收入差距、接受教育等原因请求扶养费,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扶养。公平原则不仅本身可以作为扶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也是确定扶养费具体数额的标准。扶养费必须满足权利人全部的生活需要,同时兼顾婚姻中的生活状况。提供扶养费的前提是保证义务人自身的供养,以免其本身成为扶养请求权的权利人,同时还要扣除权利人本身的收入。如果扶养义务人同时向多人承担扶养义务,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优先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为了实现个案中的公平原则,德国2008年立法改革对于扶养请求权设定了限制,包括时间上的限制和数额上的限制。此外,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法律规定了8种重大不公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扶养义务人可以免除其扶养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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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试行婴儿安全岛,从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出发,其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此带来的对遗弃行为的犯罪认定却值得我们探讨。如果将遗弃婴儿至安全岛的行为一律认定为遗弃罪,势必将造成有法不依,有罪不罚的局面。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区别对待将婴儿遗弃在婴儿安全岛的行为,区分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协调现行法律与婴儿安全岛设立之间产生的法与情的矛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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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浦伟良一、扶养的法律冲突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一方对于不能维持生活的他方应在经济上予以供养的义务。负有提供供养义务的一方称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人,而享有受供养权利的另一方称为扶养权利人或被扶养人。各国法律对一定亲属间经济上的供养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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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赠扶养协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评论》1986,(3)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是“养老育幼”精神在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从这一条文的规定中,呵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如下特点。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它是扶养人和受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按协议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这个协议,受扶养人在世时,扶养人就首先对他承担扶养帮助的义务;在受扶养人死亡后,扶养人就可以接受遗赠。这就使之与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区别开来。一般的遗赠和附有义务的遗赠,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都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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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弃罪的犯罪客体不宜理解为广义的人身权利或生命、身体的安全,而应解释为被扶养人受扶养的权利。扶养义务不仅限于婚姻法的明文规定,民政法律法规中有关特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人员扶养救助的规定,同样属于遗弃罪中扶养义务的重要来源。遗弃罪中的扶养关系不仅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应当包括在承担特定扶养义务的人员与被扶养对象之间形成的特定扶养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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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是法律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外增设的规定,是弘扬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类尽了抚养义务的非法定继承人在依法取得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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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这是遗产转移的一种新方式,也是一种新的合同形式。它第一次正式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是我国继承法的特色之一。本文仅就“协议”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间以扶养和遗赠为内容,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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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没有规定继承扶养协议制度,无法满足被继承人个人养老和自由处分遗产的多元化需求。我们应当以《继承法》的修订为契机,引进外国的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通过立法明确继承扶养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规定继承扶养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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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2):28-30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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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金钱给付义务,还包括精神层面的相互照料生活和一方在另一方处于重大或紧迫的人身危险时的救助义务。夫妻扶养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性质定位,应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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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姻亲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等在被继承人生前主动给予扶养的情况。从法律上讲他们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另外,在我国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互相扶养的情况也不少。他们属于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又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他们就不能继承。对此,我国继承法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在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对于鼓励公民保持和发扬我国民族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公民之间互相扶助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中对此作了规定,只要他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这一法律事实存在,他们就可以在继承人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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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42条对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相关规定,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但是,法律对于扶养的条件、扶养的标准、扶养的范围、补偿性扶养等规定不甚详细。因此,本文拟从上述问题入手,研究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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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的第八章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其中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了正确理解和应用这条冲突规范,、需要对一些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应用确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上述《民法通则》中的“扶养”的含义。这个问题对于人民法院识别当事人的扶养权利请求是否属于扶养的法律范畴,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我们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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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理解.目前,在公证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多是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而又留有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尽了扶养义务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如果仅此一种情况还是比较好掌握的,但关键的是还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如居住国外,身患重病,工作性质特殊或狱中服刑等等),继承人不能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因而由其邻居、同事、朋友等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扶养的情况.(2)被继承人虽有法定继承人,但拒绝尽扶养义务,甚至虐待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被迫接受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扶养、扶助的情况.目前此种情况也比较普遍.(3)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且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