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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人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为了适应发展,必须完善我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这当中包括了对法律进行新的解释甚至是修改,对《刑法》中所规定的强奸罪不能充分保障男性性权利的情况必须加以修改,这不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恰恰是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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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涵义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历程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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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但近年来,随着国外对罪刑法定原则双重理解的讨论为中国刑法学界所关注,引起了对罪刑法定原则内涵和我国刑法关于该原则的规定讨论。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开性,而实质罪刑法定原则反对死板僵硬地理解和执行法律,主张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弥补法律主义本身死板教条、落后于时代的缺陷。本文立足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环境,对两者是否贴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的立法意图,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社会民主化以及保障人权的要求进行了比较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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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真义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罪刑法定原则为限制国家司法权的滥用、防止罪刑擅断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而诞生。但是,孙伟铭、黎景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并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有必要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的真正意义做一探讨,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保护机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得到实现;使刑法的社会效果在法律效果的框架内得到正当合理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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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统一是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而不是刑法某一个构成要素的价值目标。认为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双重机能的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刑法的机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错把刑法的整体机能当成了其构成要素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应当服务于刑法的整体价值目标,但是,它却不应该、也不可能直接承载社会保护的价值内容。我国《刑法》第3条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将社会保护的内容附加给罪刑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这一原则的社会法律意义,不利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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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中,司法权具有限制性,从而与具有绝对性司法权的罪刑擅断明确地划清了界限。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主体只有具有了这种自主性,才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而不屈从于权力,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重要保证。在罪刑法定司法化当中,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与此同时,司法理念的引领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理念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思想保障,只有在法治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罪刑法定司法化才有可能实现。同样,只有发展出一套娴熟的司法解释技术,才能为罪刑法定司法化提供手段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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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保障是当今人类构筑国家共同体结构,制定法律,选择经济、政治、文化方向的出发点和基石。在这种趋势下刑法也随之有了巨大的转变,刑法的功能从原来的国家本位出发打击犯罪不断的向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保护人权倾斜,其中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在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具体来看罪刑法定原则怎样引导刑法在保护人权道路上走得更好呢,这就是本文的由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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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功能性的”,罪刑均衡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是功能性的。构建法治秩序,特别是刑事法治秩序,必须强调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罪刑均衡功能的状态和结果。不注重功能的罪刑均衡原则难以实现真正的刑事法治。研究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正是着眼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建设,其归宿点也将最终落于法治秩序的实现上。作者认为,罪刑均衡原则的功能性蕴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情感抚恤功能,指的是通过对一定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等害交换),从而使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的“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得到满足;二、保护社会功能,指的是适用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预防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三、人权保障功能,指的是通过罪刑均衡原则的建立,制约国家刑罚权(制约强权),防止因刑罚权的滥用而侵犯公民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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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二者有共同的理念基础和价值目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同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具有补充和引导作用,实现二者有机统一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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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在刑法中.这是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的一个显著特点。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有指导意义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法制精神,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权、民主、自由的充分保障,是一项进步的文明的法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贯彻实施,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惩罚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司法实践中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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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坦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20-22
一.罪刑法定的实际代价 “罪刑法定”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西方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表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表述显示出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种限制机能,要求法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来认定犯罪,惩罚犯罪。从某种意义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自由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从而防止司法权滥用,以实现尊重人权和限制司法权这一罪刑法定的根本宗旨。但罪刑法定倡导的是一种形式合理性,那么,为了实现这一形式合理性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为刑法作为成文法不可能囊括社会各种犯罪形态,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如何在罪与非罪,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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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条与罪刑法定原则之具体关系存在不同解读.唯一正确的理解可能是刑法第3条前半段是基于刑法条文的罪刑法定,后半段则是基于刑法典的罪刑法定.中国刑法较少从刑法条款尤其是分则条文之视角来讨论罪刑法定;刑法条文既是定罪的规范,也是决定刑罚的规则;总则诸条款的适用无不以分则条款之适用为前提,分则条文几乎都实践并反映着罪刑法定.第3条反映了以条文式罪刑法定为基础的法典武罪刑法定,进而记载并反映着支撑中国刑法根基的罪刑法定.因此,第3条文本正确的表述顺序可能是“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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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我国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涵义。这一涵义体现了我国刑法保护公民权利、利益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重的价值取向。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是不可取的,于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都是有害的。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的,其相对性表现在刑法的确定性、刑法的明确性和刑法的溯及力等三个方面。罪刑法定的相对性,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出了空间,也给刑事司法解释提供了相当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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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是否允许对刑法条文作扩大解释?如果允许,这种扩大解释又要以什么为标准?回答这两个问题的出发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社会功能,即保障人的尊严,使人免于对专横权力的恐惧。凡是不与这一精神矛盾的解释,都被认为是允许的,反之,则被视为不允许。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在于将犯罪行为和刑事处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下来,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倾向,但这并不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之后就不能对法律文本规定的含义作任何的变通解释。这是因为,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性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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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在形式到内在价值的追求──论罪刑法定原则蕴含的价值冲突及我国刑法应有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论文摘要国外刑法学界对“罪刑法定原则”(“法制原则”)有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二种理解;对这一原则的形式主义理解是大陆法系国家崇拜理性的历史传统与启蒙时期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是崇拜法律的确定性,忽视法律的内在价值,强调从技术上追求法律的尽善尽美,以达到限制司法权的目的;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理解反对将法律规为僵死的教条,主张通过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弥补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断裂,但过分强调直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却最终难免陷入法律应无主义的泥坑;在如何如待形式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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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罪刑法定原则之比较夏成福罪刑法定原则因其先进性而为当今世界大多数的国家所实行。但由于不同法系国家法律表现形式各异,罪刑法定的体现和实现形式有所不同,本文试作比较。一、罪刑法定原则从思想渊源、理论学说到法律制度都是在欧洲大陆诸国产生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