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唐律既是中国传统法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这一法制的集大成者,堪称楷模与典范。唐律总结、发展了以往法制的成果,把中国传统法制推向成熟,这突出表现在法制指导思想、法典结构和内容、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唐律揭示了唐朝以前中国传统法制的历史,显示了唐朝前期传统法制发展的历史,开创了唐朝以后一些封建朝代传统法制发展的历史。唐律中的中国传统法制内容具有真实性、连贯性、规范性和理论性等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2.
刘笃才 《法学研究》2012,(6):178-187
律令法体系对于分析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与律例法体系的概念相互配合将会对研究工作更加有利。战国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体系以律与令为主 体,是为律令法体系。明清时期例与律成为法体系的主体,可以名之为律例法体系。律例法体系取代律令法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发展。两者的转换使得法律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一些矛盾得到了解决。  相似文献   

3.
我国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先生曾对中华法系作了如下论述:“中华法系者,盖指数千年来支配全人类最大多数,与道德相混自成一独立系统且其影响于其他东亚诸国者,亦如其在本部之法律制度之谓也。”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它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唐律疏议》这部法典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美等许多国家的学者发表了众多研究成果,对现存《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版本流传、立法思想、条文内容等进行了认真的探讨。但是到目前为止,法史学界对于现存的元代刊本《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四年(653年)的《永徽律疏》还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开元律疏》仍存在着重大分歧。值得庆幸的是,二十世纪初,在中国西北敦煌的藏经洞发现了部分唐律、律疏的残卷;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新疆吐鲁番的阿斯塔那等地又发现了一些唐律、律疏的残卷。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比较法制史的角度,考察了中国历史上垦荒、限田、水利等方面的立法简况,并和中国近代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的相关制度进行综合分析,认为中国传统农业立法不但在古代的不同朝代之间继承性明显,与近代农业法制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世界法制史上也不难找到知音。这说明中国古代农业立法蕴含和体现着法制建设和农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价值。而这些特点常常是一般以民刑为标准的断代部门法研究很难发现的。  相似文献   

5.
(一) 取代嬴秦,进一步确立封建的中央集权统治的刘汉王朝,历时四百年之久。探讨汉律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地位,不仅对于了解汉律,而且对于认识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都是有益的。我国现存的最古最完备的法典是《唐律疏议》。自唐以后,宋、元、明、清的法典,一准于唐。然而,《唐律》乃远宗《九章律》。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刑法:唐律、明律、清律在中国古代,儒家强调犯罪的产生是为政者的责任,应该最小限度地使用刑罚;而法家则主张将法律和刑罚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尽管存在上述分歧,但在古代中国社会,刑法是处于领先地位的。在西周时期,周公提出了“明德慎刑”的法制基本理念;而从李悝的《法经》开始。  相似文献   

7.
唐律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之作、巅峰之作。很有研究意义。唐律中主要体现了儒家思想,本文重点研究儒家德主刑辅在唐律中的体现,并浅谈了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8.
法益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概念,它的地位可以媲美行为之于刑法的地位。如果说刑法是以行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大厦,那么法益就是贯穿这个大厦的砖石。法益的地位具体表现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法益是犯罪分类的标准、法益是构成要件形成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法益是判断实质的实行行为的标准,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等等。  相似文献   

9.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唐代的立法者继承了历代封建社会法典编纂上的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这一传统,以儒家正统法律思想为指导,承袭了自汉代以来礼律融合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它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唐律的影响无论是当时,还是后世,立法者及有关学者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法制历经千年,渐序完善。从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再到近现代时期,法律一直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有效保证之一。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简言之,即以史为鉴,可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本文分四个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及现当代法制史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脉络。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分析古代韩国王朝法令和相应中国古代法,以此比较为基础阐述中国古代法对韩国法制史之影响。文中主要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对“八条法禁”及其相关条款、夫余的刑制以及“一责十二法”的影响;三国时代高句丽、百济、新罗受中国律令的影响程度及其状况;朝鲜高丽时代的律令受中国古代唐律和宋律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大明律对朝鲜时代创制的最初成文法典——经国大典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新刑法与法益侵害说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 :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本质是侵犯法益。本文论述了法益侵害说及其与规范违反说的区别 ;论证新刑法采取了法益侵害说以及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 ;剖析了有悖法益保护目的现象 ,并提倡全面贯彻法益侵害说。  相似文献   

13.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各类法律制度,涉及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制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事实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本来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苛求古人,忽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种是抬高古人,无视古…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中,官吏知法是一个重要环节,那么,为什么官吏要知法?怎样知法?对这些问题如何评价?本文拟作一初探。一我国古代官吏的职能决定了他们需要知法。我国古代官吏有立法、司法和宣传法的职能,这些都以知法为先决条件。(一)官吏有立法职能我国古代虽有从事立法的机构和人员,但制定一些较为重要的法典,通常由皇帝诏令一部分官吏来完成。其组成人员,除了立法官外,还有司法官、行政官等。以《唐律疏议》的制订为例,据《进律疏表》所载,共有十九位官吏参与撰修《唐律疏  相似文献   

15.
《唐律疏议》是现存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内容完备的法典。它是中华法系的象征,在中外法制史上享有盛誉。《唐律疏议》由《永徽律》的律条和“疏议”两大部分组成。当时制定“疏议”是因为“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所以“广召解  相似文献   

16.
<正> 近年来,有关中国法制史研究,硕果累累,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专门化方面的研究成果不断问世,陆续出版了几部刑法史、民法史和行政法史。最近,陈汉生先生的专著《中国古代经济法制史纲》(下称《史纲》)的问世,又填补了法史界关于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方面的空白。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民法、经济法很不发达,历史所颁行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而民法、经济法及其  相似文献   

17.
汪庆红 《法治研究》2012,(5):123-131
20世纪以来,国内法史学界对宋代法制历史地位的认识呈现出不断重视的发展趋势。这一认识转变的根本原因在于法社会史研究方法的采纳。但研究者对此尚缺乏充分的自觉,以至于未能从宏观和整体的层面认识宋代法制的独特性及其历史地位。从研究策略言,法社会史研究方法的首要之处在于用法律调整取代传统的法律制度,作为法制史研究的着眼点。由此,宋代法制所发生的变化在于法律调整重心从国家向社会的扩展。这不仅是宋代法制的独特之处,更是其后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基本趋势。  相似文献   

18.
唐长孙无忌等所撰的《唐律疏议》是古代法制文献的典范 ,在中国及世界法制史上均占有重要地位。德国学者 N·麦考密克曾指出 :“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正确理解与阐述我国古代法制文献的语言 ,不仅对了解、研究、借鉴我国古代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是汉语史研究的任务之一。本文选取《唐律疏议》中法制词语八例 ,其中或为目前大型语文性辞书所失收 ,或为前人疏解不当及有未尽之处者 ,参以其他文献用例 ,加以考释  相似文献   

19.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鼎盛的时代,唐朝的封建经济空前繁荣,封建政治制度与法制臻于完备。在这时期产生了我国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广义上说,唐律是唐朝律典的总称,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六典》等律书,现在完整地保存下来的只有《永徽律》的律文和注疏统称《唐律疏议》及《唐六典》。狭义上的《唐律》一般专指《永徽律》。唐律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20.
中国传统伦理法思想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础理论,它准确描述了中国古代社会自身对法的认识、所处的法制环境、准确的行为标准,以及对中国传统法的理念追求。中国法制史研究如果缺乏伦理法的方法指导,它就没有活力,就会成为一具无灵魂的躯壳或僵尸,就会逐渐失去存在的价值。即使我们将中国古代的法律按照现代西方法律的分类标准分得再细,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对我们今天的法制技术来说也不过形同玩物而没有法学价值,并可能最终导致中国法制史学的衰微。当"史实"和"史识"被混淆时,面对那些用西方法学的结构与概念来对中国法制史的"雕刻"时,我们如果仍然无动于衷,那么我们就会被"史识"掩盖了"史实"。在"史实"和"史识"之间,我们需要的是用现代的思维方式来看待传统的法律文化,而不是用现代的模式来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