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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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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大量存在着持卡人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现象.但对帐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帐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只能及于发卡银行的催收数额,发卡银行催收数额之外的透支数额必须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持卡人透支后的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应当从透支本金中扣除.  相似文献   

2.
樊辅东 《河北法学》2012,(3):186-190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3.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属于犯罪构成的实体要件,“催收”的效力不以对方是否收到催收信息为必要条件.之后对各种催收方式进行归纳分析,并对如何认定催收效力进行论证,最后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当下信用卡产业迅猛、粗放发展的大背景下,造就了大量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两高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还是存在诸多争议.如认定信用卡透支金额,能否将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利息、分期付款金额计入透支金额,对于恶意透支多张信用卡的能否累计计算犯罪金额;如何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正确看待持卡人的持续小额还款行为;银行两次催收是否应以有效催收为标准,两次催收之间是否应有合理时间间隔,银行催收不规范是否可以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条件;在持卡人被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应当在清偿多少数额的透支款息才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如何判断恶意透支的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践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5.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刑法将“催收不还”规定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如何认定催收不还呢?在此笔者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6.
有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推定性事由中有些存在证明性和推断性瑕疵,应当明确;客观方面"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认定中,两次催收应该是两次"有效性催收"而"非程序性催收",且两次催收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催收方式应该及时有效;在数额认定方面,"恶意透支型"信...  相似文献   

7.
高燕 《法制与社会》2014,(16):238-239
两高的司法解释虽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对催收要件的理解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且随着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及类型的多样化,单位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也日益棘手。因此,需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构成要件及新的犯罪形式认定进行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8.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诉机关证明行为人具有催收不还的行为,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应当允许行为人反证。  相似文献   

9.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刑法中,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表现方式之一。但其在具体成立条件上具有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特殊之处,即主体为合法持卡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须具备超过规定限额或现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这三要件。唯有明确构成要件,才能完善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难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高的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催收要件和主观要件做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催收的操作和主观目的的认定还是存在诸多争议.催收要件的实践操作应正确理解催收要件的功能,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则要结合司法解释罗列的六种情形以及行为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2.
司法机关的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处于高位上扬之势。两高2009年11月《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司法实务在探究准确理解其规定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疵漏与不足。因此,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中的各个要件,如非法占有目的、银行催收、数额计算等,需要进行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及刑法精神的解读。  相似文献   

13.
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既符合立法精神,又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明知产生的时间点是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前,还款能力的认定是一个客观标准,应适当提高大量的数额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均是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和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以一定倍数折算后相加计算并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4.
陈平 《中国律师》2011,(4):54-56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各种表现形式做了六种列举,认定本来应该清晰明确,可恰恰是这些看似明确的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出银行、司法部门与广大持卡人,甚至媒体的认识分歧。  相似文献   

15.
新京 《政府法制》2010,(8):20-20
41岁男子谷某透支信用卡22万余元,被诉犯有信用卡诈骗罪。3月5日上午,谷某受审后泣不成声。 检方指控,谷某在自知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办理银行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至案发前其9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2.6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无法归还。  相似文献   

16.
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正确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谨慎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统一对催收要件行为认定和时间的认识,并将恶意透支犯罪与一般的透支纠纷区分开来。同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判断时应谨慎处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17.
“恶意透支”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正确认定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问题: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分、恶意透支与使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恶意透支主观故意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骗领信用卡的定性等。  相似文献   

18.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明确提出了恶意透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两高2009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相似文献   

19.
王瑶 《法制与社会》2011,(14):73-74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奈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多样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0.
陈薇 《法制与社会》2014,(9):277-278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不仅要求客观上有"超过限额或者超过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也要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该罪的认定,除需在客观上考察行为人的行为,还应考察其主观方面。故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分析,以期实现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准确把握与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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