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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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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法主体性、程序主体性及私权自治为理论依据赋予诉讼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并对相关的民事程序进行完善和创设,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追求自己的实体或程序利益并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民事程序现代化的转型,提升当事人在诉讼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赖度。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程序选择权制度应是司法改革的新动向。本文在对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作了深入分析之后,提出了构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初步想法。  相似文献   

2.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本文从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诉讼契约理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接近正义运动等方面阐述了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3.
程睿 《现代法学》2023,(5):90-111
在线诉讼是司法制度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产生的新型诉讼方式。当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双轨并行时,两种诉讼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奠定了制度基础。基于多元诉讼目的,在衡量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程序选择权与法院审查权关系的基础上,我国的在线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种程序形成权,其行使需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是程序选择权的载体,围绕当事人同意设置的程序和制度构成同意规则。法律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时,也要求当事人遵循权利保障与自己责任相一致的逻辑。在线诉讼同意规则重构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法教义学关系,根据二阶构造理论,可以将当事人同意分为选择适用在线诉讼方式的同意和选择在线审理案件之具体程序的同意,两个阶段当事人同意的规则和法律效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4.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本文从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诉讼契约理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接近正义运动等方面阐述了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5.
对于引进对抗制论说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引进对抗制论说的质疑●傅郁林引言80年代以来,以实现程序正当性、司法民主化和诉讼高效率为总体目标的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层层深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行为标志,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在重新分配当事人与法官的诉讼职能与责任方面,朝着“当事人主导主义...  相似文献   

6.
张晋红 《法学家》2004,(3):40-43
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 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②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7.
小额诉讼是简化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改革,日本在战后参考美国小额诉讼,同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在1996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这项制度。日本的小额诉讼比简易程序更迅速、简易、省钱,同时又注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对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8.
闫庆霞 《法学家》2007,(3):118-123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首要内容.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的基本程序权利,而调解前置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纠纷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的一种限制.立法是否设置调解前置,在什么范围内设置调解前置,体现了立法在对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衡平之后的结果.我国尚不具备实行人民调解前置的条件,而且该制度的实施也缺乏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或是确立程序选择权原则并非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与当前的立法和诉讼环境相结合。  相似文献   

10.
李燕 《法学评论》2023,(3):56-67
民事司法与人权保障存在密切联系,民事司法应有效保护人权并在司法过程中实现人的尊严。人权保障的实践积累是我国民事司法人权保障话语构建的基础。“可接近”“可参与”“受信赖”构成民事司法人权保障体系的逻辑起点,形成由“裁判请求权”“程序主体权”“平等对待权”“参与知情权”为核心的概念体系。经由当事人对裁判形成的主导作用与诉讼程序推进的共同作业机制,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通过实践、学理、制度传播实现我国民事司法人权保障话语的表达。  相似文献   

11.
民事程序选择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狭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选择有关程序事项的权利。民事程序选择权并不影响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  相似文献   

12.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笔者在承办一起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中,传唤双方当事人作调查笔录,调查完毕后,上诉人认为案情复杂,要求开庭审理。这个要求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可书面审理,是否开庭审理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当事人的选择对法院有什么后果?涉及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是很丰富的,笔者不揣浅陋,意在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人对此有更深的探究。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和我国的现行规定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  相似文献   

13.
王平 《法制与社会》2010,(15):123-124
民事再审制度,是为保证诉讼公正而设立的一种诉讼救济程序。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过度赋予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平等对抗的权利,忽略了“当事人主义”的积极作用,存在许多弊端,应当在保留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启动再审权利的基础上加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群体诉讼存在着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如何有效接近司法的大法官难题。检察院介入群体诉讼,为同时化解多数当事人诉讼在场权与诉讼担当人正当性的问题提供了可能。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为检察院介入公益诉讼这种特殊的群体诉讼,安排了监督者、支持人、当事人和复合身份者四种角色。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能灵活地安排其多元化的权变角色,强化公益诉讼群体当事人的私益,增强其诉讼参与和程序选择权,以能动姿态因应复杂的公益诉讼情态与差异化的个案诉求。  相似文献   

15.
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理。国家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诉讼前置程序。我国应当取消现行的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代之以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诉前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将劳动争议(含人事争议)仲裁改造为当事人约定的诉讼前置程序;取消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前置程序;增设诉前调解程序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16.
陈从红 《法制与社会》2013,(5):77-79,109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相关条款作出了修订,尤其是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而敏感的调整。司法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再是不可置疑的,为提高当事人对相关鉴定事项的程序主体地位,还赋予了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制衡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从而对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产生了细微但深远的影响。但司法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存的"双层"专家证据制度并不能根本解决司法鉴定人作为法官辅助人、当事人无实质性程序选择权产生的弊端。因此,需要重新定位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同时改革与此相关的一系列程序性措施,从而重新激发司法鉴定制度的活力。  相似文献   

17.
确立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选择权的构想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马贵翔 《法学论坛》2002,17(5):102-107
刑事损害赔偿诉讼合并于刑事诉讼中审理的价值目标在于追求效率 ,但只在纯财产性犯罪又不牵涉附带争议的案件中才具有典型意义 ,在人身性犯罪民事争议 (含精神损害 )、“犯罪外行为”民事争议、反诉以及第三人诉讼情形下极易导致刑事诉讼的过分延迟而形成分离的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建议引入法院一审终结时选择权并实行一系列相关程序制度改革 ,以最大可能消除我国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18.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04,22(5):21-23
我国法律对必要共同诉讼未作进一步的分类 ,同时立法和理论都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是共有关系 ;其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连带关系。民事实体法赋予连带关系的当事人一并起诉或分别起诉的选择权 ,赋予了对方当事人对其一并起诉或单独起诉的选择权。这样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就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我们认为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把必要的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相似文献   

19.
级别管辖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表现得极为复杂和隐秘,同时也因其高度的职权化运作原理的运用而显得格外灵活,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往往无能为力,对级别管辖的最终确立当事人几无话语权,更遑论程序的参与权和选择权了。这样一种级别管辖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与当事人主义的改革走势是难以相容的。如何按照当事人主义诉讼原理改造我国的民事级别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王春 《政法学刊》2008,25(4):22-26
我国民事诉讼法少有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使证明责任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在诉讼过程的运作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制度依托。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证据收集与提出上的当事人主义是以当事人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程序保障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与提出方面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建立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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