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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透析: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落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亿元.其中第二宗罪——内幕交易罪被业界认为是案发的直接导火索。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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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幕交易罪看金融市场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一: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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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作为曾经的中国首富,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媒体全程报道了该案的审理进程。对该案涉及的一些罪名,媒体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单位行贿罪由于涉及国美公司及黄光裕本人,因此该罪能否认定,是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格外引人关注,有关行为性质认定依据的争议也比较大。随着该案二审的宣判,有关争议也尘埃落定。作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对于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模糊的法律问题比较好地给予回应,其影响将比较久远,判例效应也将十分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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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罪若干问题探讨戴长林,宁诗敏一、行贿罪的分类本文尝试根据中外各种贿赂罪的理论和立法例案概括划分出各种类型的行贿罪,希望能通过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将行贿罪进行分类,来帮助我们加深对行贿罪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行贿罪的特征、性质和社会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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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的关键人物丁书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检方提起公诉。2013年8月下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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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单位行贿罪较之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为轻罪。司法解释将单位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设定与单位行贿罪一致,将自然人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设定为行贿罪十倍。在检察工作中.为更合理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实现刑罚维护正义和预防犯罪之目的.如对单位行贿罪仍为轻罪.应使单位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相对单位行贿罪为低.使自然人犯此罪立案数额标准相对接近行贿罪。犯罪圈相对扩大.是在刑法更关注人权保障的大趋势中,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理措施。设定“法网恢恢”、“围而不取”、“择重而取”、“取而不厉”的刑事司法解释和执法格局。有利于实现刑法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对单位行贿罪(包括由其引发的单位受贿罪)治标与治本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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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多问题都还存在着争议,笔者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出发,对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对行贿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分类及因果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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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黄光裕“大萝卜”又带出一块“泥”
黄光裕不仅是一位经济上的“巨人’,还是震惊中国官场的—只“大萝卜”。不拔不行,拔了影响一大片。有关部门拔出这只“大萝卜”后,一批高官如同萝卜旁边的泥粒,被纷纷带了出来。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等人,都是受到黄光裕以及连超的牵扯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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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63条、第389条、第393条、第391条设立的对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前提条件,由此可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是各类行贿犯罪的必备条件,是认定各类行贿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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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在管辖上是如何分工的?
答: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8个罪名,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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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两起受贿、行贿案。法院依法认定,中共鸡西市原市委书记丁乃今.犯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心愿犯受贿罪、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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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