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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甘肃省某县等额选举镇长,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主席团开会后,没有让代表重新酝酿、提名即进行第二次投票,并做工作要求代表选举该候选人。第二次就同一候选人进行投票后获得过半数选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4月14日)答:地方组织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等额选举镇长未获得过半数选票时,不属于上述情况,应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不能不经另行提名程序即就同一候选人进行第二次投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4月28日)  相似文献   

2.
重选与另选     
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是我国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构产生的基础。按照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重选或另选。重选是指重新投票选举而言。重新投票选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全部重新投票选举。即凡是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  相似文献   

3.
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全过程中,我们经常在大会小会以及其他各种场合听到有关领导和选举工作部门提出"确保选举一次成功"的要求。究其出发点,是想使换届选举程序简化一点,时间抓得紧一点,领导意图提得明一点,代表比例合理一点,一句话,"既划定框框,又不至违法"。这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这样做,我们认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选举法规定,按照应选代表名额确定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后,"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第一次投票取得这样的结果,这当然是较为理想的,但还有以下数种情况,虽然给选举工作增加  相似文献   

4.
武春 《新疆人大》2013,(8):35-35
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关于选票内容的具体法律条文,只是在选举法第三十九条对选举人在选举中如何填写选票作了如下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这就是说,选举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以有四种选择:一是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否则无效。  相似文献   

5.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去年制定的《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规定,"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要严格执行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这些规定表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其法律地位平等。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看其选举制度是否民主。赋予选民或代表具有联合提名  相似文献   

6.
《辽宁人大》2007,(6):28-28
“重新投票”“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重新投票”也称“重新选举”,是指已进行的选举确定无效后进行的又一次选举。造成选举无效的原因一般有如下情况:第一.收回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第二,直接选举时,选区参加投票的选民未过全体选民的半数;第三,间接选举时,投票数未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第四,经确认有选举舞弊行为或其他违法选举事实等。  相似文献   

7.
《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地(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候选人或其他被选举人当选所必须的法定最低票数应为多少,法律上虽有规定,实践中理解却有不同。有的同志认为应是实际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不含请假、缺席代表)的过半数;有的认为应是出席会议的全体代表(即实有代表,不含出缺代表)的过半数;有的认为应是依法确定的法定代表名额的过半数。如某县依法确定的代表名额为253名,实有251  相似文献   

8.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践中,一般采取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按应选名额等额提名代表候选人,再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差额选举所需人数的候选人。由于组织引导的原因,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很少能够当选,很多代表对此提出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9.
根据新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为了让选民更好地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浙江各地纷纷办起了"见面会"。  相似文献   

10.
《浙江人大》2011,(11):44
"不与选民见面的人大代表候选人,选民坚决不予选举。"前不久,平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郑南贵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动员会上严肃地说。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  相似文献   

11.
正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据此有人认为,只有选民提出要求时,选举委员会才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如果选民没有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不应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笔者认为上述认识有失偏颇,甚至是错误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目的是为了使选民更加了解掌握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从而能够选出满意的人大代表。无论选民是否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都应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相关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2004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那么在备受瞩目的县乡人大首次5年同步换届选举中,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见面时候选人谈些什么问题?  相似文献   

13.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决定,其中,对《地方组织法》有一处重要修改,即规定代表大会选举时「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人们把这一新规定俗称为「等额提名,差额选举」。  相似文献   

14.
《楚天主人》2011,(5):9-9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另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5.
2006~2007年中国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正在各地陆续进行,在这次选举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关于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公民选举权的表现之一。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10人以上联名,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  相似文献   

16.
庞清涛 《时代主人》2006,(12):42-42
委托投票是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随着广大农村选区外出务工人数的日益增加,加之其他因素,委托投票的情况越来越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7.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18.
委托投票是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但是,随着广大  相似文献   

19.
这是一起发生在一年前的选举案。案子虽早作定论,但由此引出的选举理论问题仍需探讨,尤其是在即将举行县(市)人大换届选举前夕。2002年12月18日为某县乡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日。投票选举当日,某镇甲选区部分选民分别在选票的空栏内填写了乙选区选民陈某(非候选人)。结果,陈某在甲选区“双过半”(即应到选民和获赞成票都超过半数)。围绕陈某能否当选为该镇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该镇选举委员会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当选结果无效。其理由是:陈某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提名的法律要求。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  相似文献   

20.
正18.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需要提供有关个人基本情况吗?答: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19.选民或者代表能否自荐当代表候选人?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因患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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