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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一段时间,佛山审顺德、石湾、城区等地先后出现了十余起典当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亟待人们去认识、研究和解决,以下择要而折.一、典当的内涵关于典当的内法,时下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坛.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典当即典,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取得对该不动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典人逾期不赎,则生绝卖之效.198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指的典当,就是一种典型的典.第二种观点认为典当即当,是指出当人以动产作抵押,从承当人处获得借款,在约定期内还  相似文献   

2.
公平原则是我国现行典当业中最重要,最实用的法律原则随着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巩固,1993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典当行是以实物质押形式、为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提供临时性贷款的非金融机构,其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任何地方政府和其它部门不得批准设立典当行。’一、典当法律行为的标的物所谓典当是指出典人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向承典人按抵押物的比例价值借贷资金,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取回抵押物,或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不能还本付息抵押物充抵借贷资金…  相似文献   

3.
房屋典当就是双方为典当房屋,约定一方(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他方(出典人)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协议.典当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有文字记载者最早见于《唐书》,其后《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关于典当的规定.解放前剥削阶级用典权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剥削,因此对剥削阶级的典权制度应予废除,但对劳动人民之间进行的互通有无的典当关系,解放后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仍予承认和保护.典当不同于买卖、抵押、和租赁.买卖是以转移所有权为主要特征,所有权一旦转移就不能回赎.在典当关系中,承典人只能占有使用和收取典物所生利  相似文献   

4.
论动产抵押物的转移与抵押权的效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洁 《中国法学》2002,(6):175-178
抵押物发生转让时 ,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必然发生冲突 ,尤其是在动产抵押物转让时 ,抵押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更加剧烈 ,因此 ,抵押物转让与抵押权效力问题成为各国抵押法关注的焦点。各国法律均没有区别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以及受让人是处于恶意还是善意状态 ,盖因各国在讨论抵押物转让时发生的利益冲突之逻辑起点无不是以不动产抵押为研究对象的 ,对动产抵押权的效力的确定和对动产抵押物受让人的保护方法 ,则仅是一种类推适用的结果。笔者认为 ,由于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在公示方法上有显著不同 ,所以受让人尤其是善意受…  相似文献   

5.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6.
源自英国的Mortgage,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日本译为"让渡担保",我国香港地区称之为"按揭",虽然中国大陆也称"按揭",但实为抵押,与英国的财产上负担(Charge)相似。因为英国的Mortgage,要转移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权原给按揭权人,而按揭人保有回赎权。而我国所讲"按揭",仅适用在建商品房买卖,而且并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权原,实质上是我国担保物权之双重抵押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7.
陈斯 《广东法学》2001,(6):20-24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8.
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抵押物或留置物抵偿债权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民诉法第203条规定,作为银行贷款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务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  相似文献   

9.
典当业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业的组成部分。目前,法学界对典当的理论认识不尽统一,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又不完善,以致典当业的经营方式各行其是,同时也给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典当案件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典当的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一、典当的概念辨析“典”与“当”二字我国古已有之。传统意义的“典”与“当”均指将一定物品(典物或当物)交与承典人或收当人作抵押而换取相应放款(典价或当金),若到期不回赎时,承典人或收当人取得典  相似文献   

10.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物是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保证履行借款合同向对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债权人因此获得了对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和物上追及权(即没有债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该物,否则,债权人有权就该物向一切后续占有人追索),统称为抵押权。抵押物的这种特定性和专属性排斥抵押人为该物设定其他的权利、义务,也不容许将其作为一般商品介入交易市场。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发现同一抵押物同  相似文献   

11.
浮动抵押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现有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有鉴于浮动抵押在国际商业融资中的地位及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本文拟就其特征、利弊及风险防范作粗浅探讨,以求吸取其合理价值,完善我国现行的抵押制度。与传统的固定抵押相比较,浮动抵押有两大显著特征。其一是抵押物在设押之时是不确定的,而且范围极其广泛。借款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物,它可以是借款人的地产、资财、合同权、知识产权、商誉及可取得的一切动产、不动产,而不象传统抵押将抵押物局限在已存的现有财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在固化之前,并不指某项特定财产,其范围和总  相似文献   

12.
传统民法将财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抵押缺乏物权公示制度,动产抵押会因动产的隐藏转移而使抵押权人根本无法行使抵押权。近代以来,为实现动产的担保功能,随着动产形态的变化和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动产抵押权在各国立法中大抵都得到了承认,但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范围仍旧受到很多限制,如德瑞民法典中仅将航空器和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相对来说,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可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则广一些;而从我国的《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可以看出,我国对设立抵押权的财产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的以外,范围极广,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均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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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界三人提供一定的法津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但并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下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抵押物是作为不动产的预售商品房时,我们就称之为预售商品房抵押。下面,本文论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特点放力等作简略分析。一、预售商品房抵押不仅具有抵押的一般特点,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一)预售商品房抵押一种从合同,是主债的债权人和主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以提供预售商品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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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顺昌县谢蓉问:1975年,甲将其房屋出典于乙,典价60元。至1993年典当期满,甲是否应按60元典价回赎,可否按资币贬值因素而上调回赎典价?本刊法律部答:房屋典当,是房屋所有人在急需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房屋以低于房屋当时的实际价格的价格,出典于承典人,房屋所有人收取典价,承典人占有房屋;于典当期满时,房屋所有人依约定的典价向承典人收回出典的房屋,或者依约定到期不赎,出典的房屋作为绝卖归承典人所有;在出典期间,房屋所有人不收取房租,承典人不收取典价利息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房屋典当是一种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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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抵押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谓抵押物,就是抵押人所提供的用作抵押以保证债权实现的特定财产。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抵押物,则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保证关系。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的确,抵押权是需要通过抵押物来得以实现的。但是物只能说是抵押权利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抵押权实质上是一种价值权,或者说是一种变价受偿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取得抵押物的价值为目的,而不是以对物的实际支配、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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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典当回赎期限的性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有典期的房屋典当关系,出典人在典期届满10年后提出回赎的;对于典契未写明典期,经过30年出典人才提出回赎的,均做绝卖处理。关于房屋典当回赎的“10年”、“30年”期限的性质,多认为系诉讼时效,并在司法实务上作为时效的规定予以适用。笔者以为,它们的性质应为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理由是: 第一,典当回赎期限,不存在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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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 ,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 ,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 ,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的特殊性足以使之成为一类担保物权,在这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移转权利为基础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所有权担保形式无须采取担保物权构造.  相似文献   

20.
王京 《中国公证》2005,(7):31-34
将已设定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法律事务.由于抵押房产在转让时涉及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与第三方买受人之间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在未解除抵押登记时,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抵押权人是否对抵押物有物上追及力,而能够对抗买受人的所有权?这是我们必须统一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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