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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不仅知识产权,任何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均应当有 权利限制。如果某种民事权利不受限制,则必然妨碍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或行使。在法、德民法形成时,较强调对财产权(或物权)的权利保护,而不强调或忽视对这类“绝对权”、“对世权”的权利限制。故在这些民法典中,  相似文献   

2.
传统民法对物权提供防卫性保护与进取性保护 ,使物权之权利主体拥有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权利的绝对性、排他性论 ,人格权与知识产权之上亦应存在此双重保护 ,即不独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 ,亦当存在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创制的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混淆了民事权利的防卫性保护和进取性保护 ,削弱了民法的保护力度。同时 ,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亦因其显示了国家权利的过分干预而损害了私法精神。  相似文献   

3.
日本采取了通过民法典、特别法规定和判例法承认习惯等方式,构建了完善的资源物权制度,将其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私权,并按照民法原理进行交易。与此同时,日本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采取特别法立法方式,限制或禁止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并通过经济手段对保全自然资源有贡献者实行补助制度。日本资源物权制度对我国在传统物权法的基本框架下构建与完善资源物权制度而言,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引言值中国大陆物权立法之际,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亦进行了修正,并于1997年7月完成民法物权编暨其施行法的修正草案(定稿)。物权为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之重要财产权,而物权法则为规范物权之基本规定。大陆过去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物权权利制度,受制于政府的行政权力,使之失去了民事权利的独立性。另外,依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一位三体”的级别所有权制度,更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与物权、债权、人身权既存在共性 ,也存在个性。从其共性入手 ,进而再探究其个性 ,以取得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全面认识。研究知识产权 ,应当以民法原则、理论为基础 ;基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传统民法理论和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知识产权 ,因此 ,还要适用特殊的理论和制度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采取民事法律制度下制定知识产权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就是最好的例证。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我国法律上,存在知识产权竞合现象,主要表现为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竞合和知识产权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竞合。处理权利竞合需要进行利益的协调,应统一采用相对的保护在先权原则、对不同权利给予不同水平保护的区别原则、限制权利负面外部效应原则和尊重社会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7.
陈华彬 《法学杂志》2016,(11):35-44
民法借助于民事权利的管道而赋予人民以权利或私权,由此,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整个民法典成为权利的法和人民的权利宣言.20世纪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与行使加以限制及规定权利的私力救济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现今也产生了这些方面的客观需要.我国《民法总则(草案)》未对此等内容予以规定,是立法上的重要缺漏,应予弥补.民法主要经由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对民事权利的内容予以限制,并通过公共利益(社会福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等限制民事权利的行使.为了保障民事权利,立法宜允许私力救济,即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其中前两者为自卫行为,后者为自力救助.  相似文献   

8.
民事权利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础和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事权利在范围上不断扩展,在内容上不断丰富,在构造上也更为完备。“有权利即有救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必含法律救济力,这是民法的常则,也揭示了民事权利的完整结构:基础内容和救济内容的统一。民事权利仅有“法律容许的行为范围”这一基础内容,而不配之以具体法律救济力,民事权利必将抽象化,而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我国民法在权利制度上,不仅应实现基础内容的广度及深度的扩张,更应赋予权利以强大救济——即建立完备的救济权制度。只有实现基础权利和救济权利的统一,民事权利才具备真实意义。我国民法界对民事救济权的整合研究,显然不够。基于此,笔者试图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9.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公民和法人韵民事权利十分广泛。因此,民法通则专设一章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做了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的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在民法中可以统称为物权。前者可称为自物权,后者可称为他物权。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之关系既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共性,更有知识产权特质带来的个性。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需要民法视野,更需要保持其个性,且其个性更多源于公共政策性,并以此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界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但又被赋予知识产权特色和内涵。知识产权法开放性地保护法益,是法益保护的重镇,但法益保护以合法为前提,并应对保护的正当性进行实质性衡量,非法行为不产生法益。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适用性,但又需要保持适用上的边界与谦抑。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原理和规则迥然不同,在理念与制度上不能简单类比。  相似文献   

11.
包括竞争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孕育于民法,虽有其个性化特点,但仍应以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争议颇大,根本原因在于其客体的无体性,但鉴于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同质性与同构性,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并不影响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内核与价值实现。技术秘密领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其特殊性,国外立法例亦存在三种不同立场,但仍然给我带来诸多具有共性的启示,例如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及不同权利之间保护强度的平衡。鉴此,在技术秘密侵权产品的交易中应当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这不仅是现有知识产权法规之间逻辑自洽的需要,也是当下我国技术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出台司法解释:“该条第三款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使用该商业秘密生产的侵权产品,侵权产品的善意购买人通过正常商业方式、支付合理对价取得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5,(4):89-99
学界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存废之争实为民法体系的选择之争;但无论是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还是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在其各自体系之内均无法完全逻辑一致地得以贯彻。未来我国民法体系的构建,首先,应当摒弃物权与债权抽象化的思维方式,将物权、债权概念仅作为财产权利的两个种类;其次,将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区分作为民法体系的一条暗线来贯彻,即不需要通过构建独立的请求权体系或责任法体系来体现。在完善后的民法体系当中,物权请求权制度能够和谐地融入到完善后的潘德克顿体系当中;通过物权请求权制度对物权进行保护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司法适用的方便性要求。因此,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存在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
论债权侵害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理解为对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侵害。对于侵权行为指向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或民事关系,则缺乏必要的研究。这无疑是个缺憾。本文拟在回顾债权侵害立法历史发展的基础上,以合同债权为中心,对债权侵害制度的基本理论构成,以及我国民法确立债权侵害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论物权的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的性质是物权这一民事权利区别于他项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从民法发展史上看,物权的性质既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物权的性质主要包括: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是一种绝对性权利;是一种独占性或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等等。研究物权的性质,对于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类。在民法中,不论主张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义务为本位,或权利义务并重,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研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判断是否侵权、侵犯什么权、侵权有何责任,其焦点都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识别。故对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6.
法谚有云,凡为权利,兼有限制。19世纪,德国民法大儒温德夏特发现请求权之概念,而于德国民法典中创设消灭时效制度加以限制之。其后,消灭时效制度成为民法理论中极具争议的问题,或采主观说,或采客观说,未有定论。而我国之时效制度粗制简陋,于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之市民生活存在很大脱节。笔者在我国立法例检讨之基础上,试图辨明诉讼时效之构成要件,并具体对其进行类型化,以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之完善提出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于飞 《法学研究》2008,(5):49-61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在义务人、权利广度、权利保护强度和对义务人的道德要求方面有本质区别。基于这种区分,关于宪法私法效力的直接效力说固然在理论上有导致权利冲突和损伤私法自治的弊端,间接效力说一样有过度确认民事权利的缺陷,而且后者在理论上也有很多弱点,两说均不足采。在未立法化的民事利益的保护问题上,宪法不应当对民法有影响,宪法对民法的影响应当限于制约强者的方面,并可借助“国家行为”的理论结构来发展我国的法解释。  相似文献   

18.
安雪梅 《时代法学》2008,6(4):43-50
权利的微观构造理论旨在解决权利体系内部处于各不同层次的权利之间的逻辑关联问题,并以此为参照,构筑和完善一国的法律制度。在私法领域,民法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对权利人私有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作为民法特别法的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深入分析并揭示私权的微观构造模式,有助于我们厘清诸民事权利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为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料。基于对民事法律制度的考察,对于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而言,合理的权利构造模式应为原权利、请求权和救济权组成的三元结构,且该三元模式已经得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确认。  相似文献   

19.
<正> 物权是直接管理领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制度作为传统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曾经长期并仍然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中。但在我国民法理论上,不必建立物权制度的观点似乎已经成为定论。这几年在讨论一些权利(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的性质时,有些同志曾经从物权的角度对这些权利进行论述。本  相似文献   

20.
吴光荣 《法律科学》2006,24(4):102-113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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