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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道德问题,除了加强社会成员的德性培养之外,还需要通过制度尤其是法律来解决.立法和司法是法律解决道德问题的两种重要途径.道德问题的立法解决,是将道德适度转化为法律,实现主流道德价值观的制度化,强化道德约束力,引导社会成员崇德向善;道德问题的司法解决,是通过司法的救济机制,倡导合道德行为,抑制非道德行为,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和司法双管齐下,能够整合多元价值,协调利益冲突,凝聚社会成员的价值共识,增强道德认同,构建具有良好道德风尚的社会.同时,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升,又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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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变迁中,当公共领域里,利益矛盾直接而尖锐,主要须靠法律调节的情况下,道德-法律关系发生着重大变化.这个变化的表层是,道德论地位日益缩小,论作用逐渐减弱,从社会调控的前线退居二线;法律论地位日益扩大、上升,论作用日益强化,进入社会调控的第一线.这个变化的深层则是,道德是法律的精神或灵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都是如此;而法律则是体现道德之精神、灵魂的载体.可以比方说,道德是统帅,法律是送统帅去其想去之处的车子;或可用中国哲学的范畴来表达:道德是体,法律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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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冷漠的道德困境并不只是个体问题,而是产生于结构分化的社会背景下的全息演进.工具理性范式越成功,它对于道德的挤压就越明显,因为它已经殖民化了作为道德栖居之所的生活世界,本作为伦理的造诣的法律反过来让道德退隐.道德转而在个体性上寻求合理性,随着社会结构的解构而碎片化了.而通过文化传承的共同性则成为一种魅影呈现于人际冷漠的冲突上.由此,道德复兴的关键在于自由与社群的平衡,让偏离了系统属性的道德重拾其实体记忆.道德的统一性是把现代性的碎片系统地整合起来,着重于利用道德在不确定性领域的优势,成为独立而互动的要素之间的接口,重建起精神家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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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5-8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保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完善道德立法,完善道德立法最主要的是要完善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完善职业道德立法;完善社会公德立法。完善道德立法,并不是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更不是用法律代替道德,只是在社会转型期,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去调整道德无法调整的范围,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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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海南》2007,(1):19-19
建立“八荣八耻”道德观的社会保障制度 要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行八荣拒八耻的道德风尚,光靠道德的认知性教育是不够的,必须要辅之制度的强化。一方面,遵规守德不是人的天性,需要一定的外在“力量”(法律、规章制度)的强化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另一方面,道德是以提倡、劝戒、建议为特征的价值导向,它赋予了行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即道德主体具有意志自由,人们可依自己的意愿选择遵德或背德,因此,道德依靠的是个体的道德追求、觉悟和自觉性,而光靠个人自身内在的思想觉悟则难于抵制各种利欲诱惑,还需要建立道德的社会保障制度,使道德提倡的价值观念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得以保护和推行。一是通过道德法律化,将“八荣八耻”的一些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如诚实信用的道德,不仅要成为经济法、民商法等法规的法律原则和不可动摇的“帝王条款”,而且要建立信用的法律体系。毋庸置疑,建立信用的法律体系,使企业、个人的信用成为社会流通的“通行证”,是促进社会成员诚实守信荣誉感形成的社会基础。二是通过法治的社会治理结构,为“八荣”行为提供生长环境。道德的生长,在很大程度上倚赖于社会对背德恶行的处罚。法律通过禁止性的规范,对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损人利己等行为进行严惩,会使人们循规而为,这在客观上会遏制“八耻“行为的发生。政府应加强法律的『必行性、外在强制性和不可践踏性,促使人们具有法律信念、信仰和规则意识,为维护“八荣八耻”的道德观奠定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8.
法律的实际效力,体现在社会生活中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得到普遍实现.法律制度自身的社会合理性,是法律效力发挥优劣的根本性因素;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运作及其对社会的制约起着与法律此消彼长的作用;道德观念和道德建设水平使法律制度内化为"活的规则",是法治的基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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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和谐社会,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自我身心、人与人、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的社会状态.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理清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公平正义理念的强化,更需要道德的保障与深化.因为一个没有道德的社会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和谐美满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探求和谐社会的道德追求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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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14-116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既是一本法律史书,亦是一本社会史书。它清晰而明确地论证了法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法不只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制度、道德、伦理和信仰等价值观念,也调整和维护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国法律与社会》一书第五章第一节的主题为"神判"。瞿同祖先生引经据典,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神判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的神判与法律功能的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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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家的一切从法而断、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和儒家的德主刑辅、注重教化的德治主张,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达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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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1):126-135
鉴于制度、法律的刚性制约作用,在涉及以权利、道德、权力制衡权力的选择时,法治资源较德治资源具有优先意义,尤其是在由垄断型权力体制向竞争型权力体制转型的失范时期。权利意识是确立以德治警方略的核心要素,对个人尊严、民主权利、物质待遇等方面的重视对于激励民警认真行使执法、管理权力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在传统道德资源中,做官先做人、官德为先的思想有着不可或缺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5.
慈源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1):9-12
自1986年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以来,风险问题已经深入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对安全、制度的冲突与风险刑法进行深刻反思。立足于从责任主义、法益保护和刑法的谦抑精神三个方面分析风险社会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撤退的原因,既在于责任主义以及以法益保护为核心所构建的刑法体系的要求,又在于风险社会下除刑法之外的社会制度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
朱苏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2):72-80
法律基本特征理论对于一国法学和法制的发展影响深远。当前我国的法律基本特征理论还未摆脱传统“王法”解释的思路,与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很不适应。为此必须予以重新定位,建立起一套体现时代精神的、符合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发展方向的新的法律特征说。现代法律作为行为规范所包含的三层含义:法律只针对行为而不问主体、不干涉思想、不规定结果,这些判断、结论在当今的中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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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另一方面,也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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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速德治工程建设,时不我待。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以普遍化的、自觉化的道德杠杆调节国家的、社会的、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以德治国是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大步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以利润的追求为动力,还应当是道德经济,受到道德杠杆的自觉调节,把国家的、社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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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改造自然界和社会本身,对权利现象的认识是一个螺旋式的渐进过程.权利拓展背后的现象之一是法律亚权利现象的存在.在法律体系上,对待权利问题我们常常思维格式化,总是忘却习惯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存在.我们的态度是惟一的,只承认国家制定法即认为国家制定法是全部的法律,不仅排斥了大量的习惯法,而且还否定了社会和文化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观念与国家法律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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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视野下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中国传统社会是礼与法共同运作的有机体。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问题的讨论,以往的研究视角多采用历史分析法,从礼与法的起源、各自的作用、国家主义的立场等方面予以探讨,这对于明晰两者关系、理解中华法系的精髓和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精神是颇有助益的。本文尝试着将卢曼的法律社会学的系统论导入礼法关系的分析架构中。中国古代社会本身是由礼与法构成的独特社会结构,本文并非指涉礼法关系的内部结构,而是从社会结构这一个外部的视角,以系统论的思路与方法探究两者的关系,以系统功能分化的理论探究中国古代礼与法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三个方面的悖论,表明在中国古代礼法没有相对的系统分立,而是浑然一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