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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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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  相似文献   

2.
诬告陷害罪与伪证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如何认定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进而论述了两者之间的界限及相关问题,其旨为引起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处理此类案件时高度重视,稳、准、狠地打击诬告陷害和伪证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3.
诬告陷害是指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行为。在实体要件中,根据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诬告陷害罪应属于单一行为犯,保护的法益应为人身权利,并不包括司法秩序;"捏造事实"中的"事实"除了限定于"犯罪事实"以外,还必须要注意其与"意见"的不同之处,前者可资证明,后者不可;被害人承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要满足其成立要件,需要注意被害人承诺的利益范围及主体条件;有责性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其主观目的,以区分错告与举报失实。  相似文献   

4.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 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关于本罪的法益,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被拐卖者的自由。但这种 观点不能说明拐卖婴儿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第二 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监护人对被拐卖者的监护 权,或者人与人之间的保护关系。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 拐卖正常成年人的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 原则上是被拐卖者的自由。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赵某与魏某系邻居 ,两家常因小事吵架 ,赵某心胸狭窄 ,一直图谋报复。1999年9月 ,两家所在村的村委会买了一台29英寸彩电 ,价值4000余元。赵某认为时机已到 ,便于一天夜里撬开村委会办公室的门锁 ,将彩电偷偷抱到魏家的杂物间 ,并用柴草盖好。派出所在魏家找到彩电后 ,即将魏某列入嫌疑人进行传讯。但调查后发现 ,魏某无作案动机 ,也无作案时间 ,关押两天后释放。后查出此事为赵某所为。请问 ,对赵某应当如何处罚 ?小权小权读者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犯罪事实 ,…  相似文献   

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等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捏造或传播了虚假的信息。刑事实体法对主观要素规定的繁简决定了主观事实证明的难易,将诽谤罪等的构成要件简化为"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将给司法证明带来极大困难,"明知是虚假事实而传播"的行为也缺乏处罚必要性。我国刑法理论及立法对诽谤罪等相似罪名的解释和规定选择"虚假性"或"主观恶性"两个标准之一即可。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实际上属于自首的一种特殊情况,刑法理论上称为“余罪自首”、“特殊自首”、“非典型自首”、“准自首”等等。那么,余罪自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以及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笔者谈谈看法。 笔者认为:余罪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主体条件、客观上行为条件和主观条件。 一、关于余罪自首成立的主体条件 构成余罪自首的主体范围是: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相似文献   

8.
“买卖”作为普通用语包括买和卖两个方面的含义,但对于刑法中“买卖”的含义要结合犯罪类型的本质以及刑法规范的目的予以确定,不同刑法条文中“买卖”的含义也不一定相同.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是一种经营行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买卖外汇”也必须被解释为是一种经营行为.非法买汇自用行为虽然破坏了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其没有营利的目的,不是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9.
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鉴于法条和司法解释内容规定的不明确性和不完整性,需要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的含义进行进一步解释。虚假诉讼罪是单一行为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也构成虚假诉讼罪。篡改部分民事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成立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不包括不作为,隐瞒他人已经偿还债务的事实依然进行民事诉讼的,是积极地虚构事实,理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若捏造的事实不会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决,不能定性为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10.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概念及划分标准罪数,是指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单一犯罪的,是一罪,构成两个以上复数罪的是数罪。同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罪数,是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的单复。通常,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一个职务犯罪构成的是一罪,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务犯罪构成的是数罪。由于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渎职性,即职务犯罪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数罪较一般普遍犯  相似文献   

11.
根据欺骗是为窃取创造条件还是诱导交付,何者对财产转移起决定性作用,可以对盗骗交织犯罪作第一层过滤。再根据被害人控制意识与控制可能性的有无,又可将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分为纯正交付型和不纯正交付型。在纯正交付型盗骗交织犯罪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欺诈隐瞒行为,被害人理应辨明真伪但陷于圈套,交付归根结底是缘于欺诈而作出,未脱离骗取的本质,采用"处分意识不要说"以诈骗罪论具有合理性。个别情况下还需考察被害人对于事实之真伪是否具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若有实质性审核判断义务但因没有认识或者预见到而交付当属受骗,不构成被利用的工具;不具备此义务而作出的交付则属于被利用的工具。"偷换二维码案"中的处分人只是依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而行动,没有实质性审核义务,事实上与机器无异,因而属于被利用的无意识的工具。"收购水稻案"与"收购废铝案"的被害人本身有处分全部财产的意思,行为人通过做手脚的方式使其对财物的数量和价值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少支付价款,属于欺骗他人免除债务型诈骗。盗骗交织犯罪只有一个行为对财物转移占有起决定性作用,当属一罪,按照想象竞合处理会不当加重行为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日本刑法中的包括一罪,通常 是指对本已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数个 行为,包括评价为一次性符合构成要 件的情形。由日本刑法构成要件的形 式化特点所决定,为了将实质上指向 一个法益,反映一个反规范人格态度 的数个行为在一罪内进行评价,需要 寻求构成要件以外的保护法益标准来 补充。我国犯罪构成的实质性特点决 定了,在对类似情况进行评价时无需 在构成要件以外寻求补充标准。为了 赋予相关罪数形态以适当的体系性位 置,引入包括一罪概念应为理想的选 择。  相似文献   

13.
在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其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合同诈骗与金融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中存在的几个难点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由酒驾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醉酒驾驶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列入我国刑法,为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本文将从醉驾的概念、犯罪类型、罪过形式及其法律适用方面探讨刑法意义下的醉驾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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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心理痕迹——犯罪行为活动——犯罪心理活动及其状态——犯罪人的主体状况及现场情境——犯罪人基本情况及基本案情。根据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利用的这一思路和模式,可探索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TRIPS协议关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规定既具有一致性,同时也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客体、主观方面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程序等方面,对我国法律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单位犯罪定义的再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结合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关于单位犯罪定义的各种表述 ,围绕单位犯罪的定义中应该包括的内容展开讨论 ,对单位犯罪的定义进行了新的阐释 ,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出于其意志 ,通过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97刑法修订后,新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在比较分析各种学说后认为,无论是从法律逻辑,还是从过失犯罪罪行法定的角度,该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包括过失。  相似文献   

19.
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准抢劫罪的结构实际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 ,而以抢劫罪的实质判断 ,其行为结构应当是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 ,以相当性原则衡量 ,“携带凶器”盗窃、诈骗的行为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但以立法价值衡量 ,准抢劫罪的规定没有必要 ;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应当构成犯罪的观点 ,既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 ,又不恰当地束缚了侦查权、检察权的行使 ,同时剥夺了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绝对防卫权 ,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相符 ;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不应一律以抢夺罪论处。抢夺罪其行为表现不应以“乘人不备”和“公然”夺取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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