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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客观方面,盗窃罪的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剥夺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而取得财物。而诈骗罪的被告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错误认识自愿把财物处分(交付)给被告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两罪是容易区分的,但在被告人使用欺骗手段骗(窃)取受骗人财物的情形下,二者容易混淆。作者试图通过具体案例从欺骗手段不是诈骗罪的唯一特质、“自愿”处分(交付)行为的含义、秘密窃取并非盗窃罪唯一的手段、从罪刑相适应来考量此种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等四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以欺骗手段骗(窃)取财物的定性从而进一步厘清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所在。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取得型侵犯财产犯罪中犯罪率较高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应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把握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模式.诈骗罪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诈骗犯罪的本质要素是使相对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该罪成立的可罚性前提,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是其实行行为,该罪成立的实质性根据是行为人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刑法赋予的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当财产利益作为诈骗罪对象时如何正确判断犯罪既遂。从损失说角度出发,当诈骗犯罪的对象为财产性利益,行为人直接占有财物与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时间差时,诈骗既遂的时间应当是被害人受到损失之时。  相似文献   

5.
对诉讼欺诈行为有一个准确定性必须对我国传统的诈骗罪进行重新审视。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作广义的解释,使其包含财产上的不法利益。诈骗罪中的诈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个人,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被骗人对被害人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必须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权。在判断财产处分的意思时应该以被骗人的意思为标准而不是被害人的。  相似文献   

6.
诈骗罪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即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和被骗人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中十分重要的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必须是来源于有处分权限的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有意识的自愿处分。处分行为的本质是财产的转移占有。  相似文献   

7.
电子支付背景下的偷换二维码案中,顾客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向商家履行了债务,没有受到损失,不是刑法上的被害人。而根据法秩序统一原则,商家的财产法益受到了侵害,商家才是真正的被害人。在罪名的适用问题上,应当从罪名的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偷换二维码案中的主体既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也不存在财产处分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反,债权作为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客体,从规范占有的概念来看,商家对于顾客所转让的债权建立了占有,且行为人违反了被害人的意志将债权转移占有,应当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8.
盗窃与诈骗是常见性犯罪,对两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能清晰地界定.但当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占有被害人财物而实施诈骗与盗窃结合行为时,其定性往往产生歧义.这需要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分析,并紧扣案件的切入点--被害人是否行使了财物处分权,即财物的转移是秘密窃取还是自愿交付,从中对案件作出符合法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9.
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0.
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1.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日益猖獗,以传统的诈骗罪规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面临诸多困境,诈骗罪要求的欺骗行为、数额结果、被害人处分意识等要件受到冲击和挑战。增设电信网络诈骗罪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电信网络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和信息安全,其中信息安全是主要客体,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特殊性,合理配置主刑和附加刑,并充分发挥保安处分性质措施的作用,满足打击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行为之一。其中的冒用的含义与民事领域中的冒用含义有不同之处。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更加广泛。刑事领域的冒用含义的实质是身份的盗用。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盗窃罪定罪并不妥当,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冒用的特殊情况:机器的被骗、特殊身份者使用以及经过授权者不当使用信用卡,其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冒用"亦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3.
第四次工业革命引发了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运用、量子计算时代的到来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催生了非接触性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是非接触性犯罪中发展最为猖獗的一种。电信诈骗犯罪的过程就是非直接接触的心理诱导过程。从心理学角度探析电信诈骗犯罪多发的原因,识别电信诈骗者实施心理诱导的骗术,切断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链条,以此为基础可以进一步构筑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法治防线、心理防线、科技防线和制度防线。  相似文献   

14.
破产欺诈犯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为严重、最为典型的犯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做了规定。在我国大陆,破产欺诈犯罪可以适用的罪名是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六条的虚假破产罪。本文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16.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步入了网络化的时代。网络化的发展及其普及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就像一把双刃剑、既有利又有弊,一方面网络化给生活各方面带来了诸多的便利,另一方面虚拟的网络也成为了犯罪分子作案平台和手段。网络"酒托女"诈骗犯罪就是通过网络平台来色诱被害人、并与其约见后带领被害人到托店进行高额消费来诈骗钱财的犯罪行为。当前,网络"酒托女"诈骗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呈"井喷"式发案状态。本文,对网络"酒托女"诈骗犯罪的组织结构,发案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侦破此类案件的几点对策。  相似文献   

17.
侦查实践中街头犯罪主要有:涉车盗窃、拎包、扒窃、抢夺、抢劫以及诈骗。除了街头犯罪的一般特点,奥运期间其可能呈现新的特征:涉外街头犯罪可能会增加;犯罪可能后果更严重,甚至造成恶劣国际影响;可能增加严重暴力犯罪类型;街头犯罪可能占据更多侦查资源。侦查部门应采取相应对策,以有效打击和防控。具体包括:强化证据意识;利用电子监控设备;加强对潜在街头犯罪主体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工作;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慎重处置涉外街头犯罪;警惕爆炸、绑架严重暴力犯罪。  相似文献   

18.
彭榕 《青年论坛》2010,(4):33-36
高校新校区周边的青少年犯罪的涉案人员年龄偏低,由恋爱引起的治安案件比例较高,智力型犯罪或高科技犯罪已露苗头,盗窃、小额诈骗、参与非法传销等犯罪现象增加。究其原因,有自身、家庭、学校等因素,也有深刻的社会背景。预防该区域内的青少年犯罪应从加强法制建设、道德建设,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就业指导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9.
备受关注的许霆一案,使人们开始关注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的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之一,也是认定犯罪的难点之一。刑法仅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而没有规定对其他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应考虑到行为人实行前一非法行为的方式,及与后一冒用行为的关系,来确定行为的性质与罪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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