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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不与其密切相关。我国目前对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尚缺乏深入研究,因而难以全面认识和合理构建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本文在考察各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重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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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在片面的价值追求下具有诸多弊端,体现在规定法院主动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欠妥、规定刑事再审启动理由过于笼统以及未规定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时效及次数等方面,应对此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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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为指导原则,有助于全面纠正错误裁判,但由于强调对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难以突出再审的救济价值。再审启动规则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但存在启动事由宽泛与程序安定性、启动主体设置与刑事诉讼构造、权利救济程序与国家追诉权行使程序之间的多重困境。对此,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应以权利的特殊救济程序为定位重构启动规则,确立再审启动程序的基本原则,优化再审启动的主要规则,针对特殊案件设置再审启动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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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是由法院或检察院来启动的,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但对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决定再审,却有不同的看法。为此,我们对法院依职权启动刑事再审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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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3):31-35
文章针对再审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和实践出发 ,并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 ,重点阐述了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理由等方面问题 ,提出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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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是刑事再审程序中内含的一个司法程序,或者说是再审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该程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这一立法空白也正是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制度设计上的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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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理论缺陷。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再审程序修改之后,刑事审监制度的改革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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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刑事申诉权利,依法纠正错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应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对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几个问题略呈管见,以期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层面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尽些许建言之责。一、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必要性。早在1979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就设专章规定了刑事再审程序,但局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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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再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中的特殊救济程序,旨在为那些已生效的错误裁判提供一种纠正的途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不少值得研究的问题,导致申诉难与申诉滥二者共存,形成恶性循环,不时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质难。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应在理念上坚持多元价值的整合,做到公正性、合目的性与法安定性的平衡与统一。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基本保持现行程序启动模式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启动权作出适当限制,将再审申请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相对分开,细化再审程序启动的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再审审理程序等。从而使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得以全面、有效发挥,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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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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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2)
改革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是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子系统,本文在揭示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特点与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反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改革的具体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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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再审程序有着存在在先的生效裁判,这是探讨再审程序任何问题的根本基点。对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探讨不能仅置于二审程序框架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的地方,但并不等同,而应有自己的性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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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尚存在比较多的问题。该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维护当事人的系争外利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指导思想。基此,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时,应当重新设定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增设发回重审的条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发回重审裁定中判断理由的法律效力,明确界定重审的审理范围,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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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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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制度是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出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其例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障人权。若从再审以人权保障为主旨角度审视,我国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为主要依据的死刑案件再审,在死刑犯提起再审的时间保证、启动再审的主体以及再审的审判管辖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制度缺陷,需要进行改造。改造的主要思路是建立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死刑案件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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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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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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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司法监督权作为权力基础,由此导致三重并列的再审启动机制。因此,很有必要分析我国多重再审启动机制的产生根源,并试图建立一个与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相适应的再审启动机制: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严格限制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建立以当事人诉权为基础的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