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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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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存的几种垄断形式的分析以及它们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各自所面临的前景,指出在我国正在制订的《反垄断法》中,应当加强对经济型垄断的规制,包括对知识产权优势地位的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防止等,而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则并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相似文献   

2.
浅谈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建丽  李志民 《法制与社会》2010,(24):163-163,165
近年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出现的低效率、高工资、高福利等现象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国政府也已经开始探索并改革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式。按照经济学理论,垄断可以分为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市场垄断等几种。我国属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我国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两大类,而且通常是自然垄断中夹杂着行政垄断,市场垄断性行业还没有形成,政府应对自然垄断行业给予更多的管制。  相似文献   

3.
纵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它从两个方面对反垄断规制对象进行了确立,即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值得反思,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垄断一词最早由我国古代孟轲提出来,但其与现代意义的垄断概念大异其趣.①在西方经济语境中,垄断源于希腊语“单个”(mono)和“卖者”(polist)。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从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迄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西方各国基本上形成体系.特别是1947年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简称《垄断禁止法》)和1957年德固《反对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的颁布,大大丰富了反垄断法的内容,奠定了反垄断国内立法的理论基础.但是,在国际领域中,缺乏统一的反垄断国际立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漫长.不过,…  相似文献   

5.
一、中国电信业是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产物 垄断分为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三种,在发达国家.反垄断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垄断,以防止企业通过合并、杀价、价格联盟以及将在某一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扩大到其他市场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和小公司的利益,阻碍创新、服务质量改善和技术进步。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不同。现阶段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不是因为经济垄断妨碍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益.而是行政垄断.尤其是行业和部门垄断。如电信业、金融业、热力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民用航空、铁路运输、公共交通等,这些行业所取得的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也不是依靠资本投入,而是依靠行政权力、阻挠市场竞争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反垄断法》必须是一部将反行政垄断为主要内容的之一的法律,其执行机构必须将对抗行政垄断力行为纳入其主要职责的范围。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垄断状态或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执行机关不应由现有的机关兼任,必须是一个独立而强大的机构。创造我国自己的《反垄断法》和反行政垄断措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认真地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7.
垄断危害消费者权益,我国汽车制造与经销企业普遍存在的价格限制、地区销售限制等制度,一直存在侵害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嫌“行业垄断”的问题。(饭垄断法》的出台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如何充分利用《反垄断法》打破汽车行业中的垄断现象,使消费者在买车、修车中得到实惠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以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等为表现的垄断行为屡禁不止,各种垄断行为不仅损害正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国刚刚建立的市场竞争机制遭受严重侵害,而且己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与之对应的刚刚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制裁的规定简略而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反垄断在我国的开展举步维艰,因此反垄断诉讼的健全势在必行。本文基于我国反垄断诉讼的现状、不足的解析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也日趋成熟。但是,由于地区利益分配的天然不平等和“全能型政府”的逐利思想在经济领域的膨胀,行政垄断成为阻碍、破坏市场竞争最大的威胁之一。行政垄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的主要责任形式都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司法审查能否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10.
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美国、欧盟比较研究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美国已从本身违法原则发展到合理原则,欧盟则采用禁止加豁免的模式。我国应以借鉴欧盟模式为宜,尽快颁布《纵向垄断协议指南》,从而弥补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纵向垄断协议规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1,(3):64-64
国家发改委:明令禁止8种垄断协议 2月1日,《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正式实施,8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价格垄断协议被禁止。《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了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了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宽大政策等程序制度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宗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而垄断行为抑制了自由竞争,损害了市场正义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反垄断立法在许多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2007年8月30日,经过了20余年漫长的立法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得以通过。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竞争法体系具有什么意义,对于我国市场中存在的垄断行为有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它的实施将面临哪些阻碍,如何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本刊专门委托胡健先生约请全国人大法工委以及中国社科院等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特征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等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 ,因此 ,自然垄断行业不应整体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范围 ,相反 ,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 ;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不同垄断形态 ,应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手段。  相似文献   

15.
横向垄断协议是典型的垄断协议。各国法律都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也有类此的规定,但我国规制横向垄断协议方面存在着许多缺陷。本文从垄断协议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横向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和它的类型,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横向垄断协议制度的几个建议。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就是反行政垄断,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行政垄断越来越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没有删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章,所以目前我国对反行政垄断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阐述行政垄断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反垄断法》浅谈对于反行政垄断的认识以及对目前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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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垄断协议规制对限制竞争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排除、限制竞争是认定垄断协议的核心要件。我国执法机构在认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4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时,皆须证明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1〕欧盟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界定与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定义相似。《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  相似文献   

18.
因垄断行为侵害他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我国《反垄断法》仅于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流于原则,责任要件和法律效果难谓明确.有必要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9.
一、价格竞争的法律依据和经济准则 我国先后于1993年和1997年制定并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迄今为止,这两部法律是规范价格竞争领域的基本法,也是界定合法的降价促销和非法的低价倾销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除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依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外,绝大多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从事生产…  相似文献   

20.
经营者促成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是《反垄断法》修订新增的规制内容,由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构成。主体要件是主体必须为经营者。经营者法律定义中的“提供服务”不应包括提供行政服务和除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外其他主体提供的无偿服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应是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关系。行为要件是必须存在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行为。向自身之外的两个及以上经营者传递具体且具有同一性的垄断协议信息,即为组织。主观存在过错,相关行为不仅是达成垄断协议所必需的,而且对达成垄断起到直接作用,即为提供实质性帮助。结果要件是结果必须导致了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垄断协议仍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符合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18条第2款或者“安全港”制度的应当不属于垄断协议。如果经营者明确对垄断协议作出肯定性的意思表示或者实施了垄断协议,那么其就达成了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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