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5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完善了我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抗辩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先履行抗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合同… 相似文献
2.
3.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且仅对出卖人适用,并将其适用条件限定在买受人破… 相似文献
4.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
5.
6.
7.
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我国合同法第 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抗辩权制度 行使抗辩权的作用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的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的抗辩权是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它能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根本消灭,所以又称为消灭的抗辩权。一时的抗辩权是指因某种情况的发生致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延缓的抗辩权。《合同法》中规定的抗辩权可概括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 相似文献
9.
10.
<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相似文献
11.
《合同法》第67条抗辩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件。”我国立法、司法机关的同仁称此为“后履行之抗辩。”①《合同法》颁布后,学界、司法实际部门的同仁纷纷著书立说,对“后履行之抗辩”的含义、特征、立法依据、构成要件、效力等作了详尽地阐述,然而唯独未对其性质进行研究与探讨。笔者以为,对“后履行之抗辩”的性质研讨是必要的,明确其性质有助于指导审判实务,帮助法官公正断案,帮助合同…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一方先向对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如仍强迫一方按约先行给付,则有背公平原则。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大陆法系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群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 相似文献
13.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其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称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以下称后履行方)在订约后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造成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双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不是同时进行的,且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也不尽一致,往往约定一方先履行其给付。但在合同成立后,发生后履行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可能危及先履行方债权的实现时,如果仍强迫先履行方先为给付,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如果先履…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导致“法律漏洞”,没有必要将同时履行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形。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该问题的探讨应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先履行一方给付迟延,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先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会发生鼓励变相违约、解除权与抗辩权相冲突的后果,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交换给付判决的执行上也说不通。后履行一方受领迟延,并不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主合同债务,因受领迟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主合同债务不具有同一性,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行使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时,提存机关可行使抗辩权。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固有的制度,我国合同法也继受了这一制度。不过,与大陆法系各国的相应制度相比,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我国学者在探讨不安抗辩权制度时,往往部分或全然无视其与大陆法系各国相应制度的区别,直接影响到了司法实践。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以制定法为基础,在理论上阐述这一制度,以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得到准确适用。一、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分析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大陆法系各国学者通常将不安抗辩权界定为:双务合同的后履行方于订约后 相似文献
16.
17.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德国民法,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对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纠纷、合同欺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立法上解决了守约方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承担违约责任的矛盾,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