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民法自然债五题略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然债是当事人负有的受一般道德标准支持、法律虽不强制其履行但在自愿履行后即维护履行效果,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给付的债.它与受强制保护的民事债一起,构成民法上债的体系.自然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介于完全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它折射出社会关系"入法"具有不同状态,反映道德与法律交织的特殊融合关系,具有独特的法律意义.自然债具有历史与现代的法规范表现,我国民法体系中仅存在零散规定,迫切需要进行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2.
《法学》2007,(8)
在成立后履行抗辩权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较易判断,但对双方当事人间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学界的评判标准不一。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有密切关系时,应视为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3.
附随义务是德国债法发展的产物,经由德国法院和学者的努力,这一义务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修订中被纳入<德国民法典>,正式成为法定债务类型.附随义务是与主给付义务相对称的概念,可分为与履行相关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和与履行不相关的附随义务(保护义务),前者又与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给付义务.对于从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的区分标准,德国学者提出了众多学说,而所谓的保护义务又与德国侵权法中的交易安全义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相似文献   

4.
同时履行抗辩在《合同法》上虽已有规定,但在概念及构成要件上却语焉不详,这直接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无序。从法理上言,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有同时履行抗辩之适用,从给付义务得否主张应视其与合同目的是否密切。为此,司法实务应慎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而不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同时,应对《合同法》第66条之后段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5.
贾锋 《现代法学》2013,35(5):185-193
对社会救助权国家给付义务基准的度量,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研究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内在逻辑构成涵摄社会救助权的给付范围、给付上限和给付下限三个维度要素。其中,给付范围是从横向的视角对国家给付义务的对象、主体以及项目进行规范,可以决定社会救助权具体国家给付义务是否在场以及在场的排序问题。而给付上限和给付下限两个维度则是在给付范围科学界定的前提下,从纵向的视角对国家给付义务的给付程度进行规范,是决定社会救助权具体国家给付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的效果问题。  相似文献   

6.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断然有别,实有区分的必要。本文探察二者的渊源发现,二者从浑然不分走向相互分离,但关系依旧密切,相互交叉。遂从二者的涵义来看,不可分之债的核心是给付的不可分,给付的不同类型决定了给付是否可分,但与此同时,对给付价值效果的考量也影响着给付是否可分。连带之债的核心是连带关系,连带之债则因数个债权或债务有共同目的而成立,而不可分之债因给付不可分而存在。当债之给付不可分并且债权或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时,除法定或约定外,应认定为不可分债权;而不可分债务是否应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尚须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债的关系为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在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他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效力。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一、债的履行概念及意义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的本旨(即以满足债权为目的)实现其给付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的履行将导致债的消灭,因而履行须以消灭债务为目的。但由于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往往有若干项或者持续一定期间,故其仅为消灭其中一项或一时债务的行为,也可成立履行。债与所有权制度毕竟不同,债权人不能仅靠自己的…  相似文献   

8.
覃远春 《河北法学》2011,29(9):96-106
赌博乃参与人依赌事或博戏规则而为之射幸合意行为,民法须关注赌债性质和效果。由于欠缺针对性规范,司法实践仍存不少疑问。与赌债最相关联者为不法原因给付与自然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行性规定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当社会观念与道德标准对行为的容忍度发生变化,不法原因给付可向自然债转化。不同的赌博行为对公序良俗、法价值目标的影响不一,民法对赌债应区别规制。未受行政处罚之"群众娱乐性博戏活动的给付"析出作为自然债,合乎社会观念和人性需求,而受到处罚部分则作为不法原因给付。赌债分离及其区别处理是自然债之于传统问题民法新视角的贡献。  相似文献   

9.
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10.
论自然债务     
杨岚 《法制与社会》2010,(25):293-293
自然债可以看作是位于道德领域与法律领域的交界之地而作为联络两者的桥梁。本文分析了自然债务的沿革、概念和本质,并重点分析了因道德义务而产生的自然债务,在此基础上就这一制度在将来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1.
试论抵销     
在经济生活中,以抵销来消灭债的关系。是履行债务的一利。最简便的方式。本文思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对这一制度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一、概念和特点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甘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低.通过债务的充抵.债权即消灭。所以批销也是债消灭的原因。抵稍有两大优点:第一.便利当事人。当外人之间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本应各自履行而使债消灭。通过抵销.即可达到胶行的目的.省略了相互给付的交换.便利双方当事人。如果甲欠乙货款1万元.乙欠甲借款1万元.若两项债务都利履行期.无论甲或己主张抵销…  相似文献   

12.
对加害给付概念与救济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加害给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侵害对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受损害方有权在二者中选择其一保护其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加害给付的主导观点,其影响了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然而,这种观点是否得当颇值商榷。加害给付应为债务人有责违反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财产利益损害并不排除可能同时侵害债权人履行利益的行为;对于加害给付的救济并非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来处理,而应根据加害给付侵害的利益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3.
合同履行中的给付和不当得利中的给付实为同一概念,给付包含确定目的的意思表示和增益他人财产的给予行为两大要素。给付是当事人实现创设或终止拘束关系目的的自治工具,法律原因与给付目的是同一概念。因此,确定给付目的意思表示决定了法律行为的规范可以作为教义学上的分析工具用于确定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当事人范围和内容、当事人追寻给付目的的方向和实现与否判断的标准。落实到我国法律的解释论,存在给付关系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应以《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没有合法根据"即给付的目的落空及善意保护为判断不当得利返还关系当事人的依据,而非得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判断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时,应以"取得不当利益"为出发点,以当事人初始取得的利益扣除因合理信赖取得有合法根据而蒙受的损失为最终返还数额。  相似文献   

14.
合伙债务的性质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对第三人的债务。在合伙之债中,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全体,履行债务的财产是合伙的共有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合伙人个人之债则是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债权人履行的给付义务,其债的产生与合伙的事务毫不相干。故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个人,用  相似文献   

15.
杜景林  卢谌 《法学》2005,(4):112-121
20 0 1年的德国债法改革使《德国民法典》中的给付障碍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积极侵害债权更是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一般性法律原则。而一向作为不成文法律制度在给付障碍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的积极侵害债权制度本身 ,则被送上了通往法制史的轨道。这是国际法律发展潮流之使然。 2 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应当是科学和先进的 ,因此 ,在给付障碍法的立法上也应当采取统一的基本构成事实 ,这就是义务侵害或者为不履行 ,从而凸显国际脉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16.
王洪亮 《法学》2012,(1):104-114
继续履行请求权是给付请求权的一个效力,即诉请执行力,故准确地讲,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过就是债的强制履行力,而非违约责任,但其具有违约救济的效果。强制履行的规范基础在于契约严守原则,其不仅约束债务人,亦约束债权人,其目的在于增强债的约束力。自债务人角度而言,基于强制履行之规则,债务人必须给付其所负担的标的物,不能通过损害赔偿替代标的物的给付。自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人必须先为强制履行之请求或补救履行之请求,然后才能提起解除或损害赔偿之请求。强制履行力亦有其边界,对此,不仅要在债的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的事由,还需在合同层面考虑排除强制履行之事由。如在合同情况下,考虑债权人是否积极行使履行请求权以及是否可以以其他交易予以替代等排除事由。  相似文献   

17.
1900年《德国民法典》仅规定迟延、不能两种给付障碍形态,以积极行为违反契约(瑕疵给付或违反不作为债务)时,并无明文,就其法律效果及其证成,学说上多有争议。通过对学说与判例之精细检讨,史韬伯认为,积极违反契约,应类推第286条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于双务契约中,应类推第326条发生解除权或主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拒绝履行亦属积极违约之一种,债权人因此得进一步免于催告、备货之义务。  相似文献   

18.
许德风 《法学》2024,(4):110-123
与合同中的本给付义务不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系因违反本给付义务所产生的次给付义务。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裁判者在判断应否酌减违约金时,应首先区分本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避免干涉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后所达成的有关本给付义务的约定。酌减违约金的最终目的在于贯彻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维护合同公正。在具体判断标准上,应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充分考虑违约金约定与合同其他条款的关系,维护非违约方关于合同履行的全部合法利益,对超过本给付义务总额的违约金和不区分情形一揽子适用的违约金给予特别关注。私法并不当然排斥惩罚,在确定违约金应否酌减时,裁判者既应维护合同公正,也应重视违约金预防、惩罚违约行为及鼓励守约的社会功能。对于法律特别允许的惩罚性措施如定金约定等,原则上不应干涉或调整。  相似文献   

19.
杜景林  卢谌 《法商研究》2005,22(2):136-143
由于学者们的努力及其巨大影响,给付不能成为《德国民法典》旧给付障碍法的核心范畴,并在理论和立法上作了精致、细微的划分。2001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改变了给付不能范畴在《德国民法典》给付障碍法中的体系地位,这对给付义务、对待给付义务、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都产生了相当的影响。这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德国民法典》新债法中的给付不能范畴,并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对这一既古典又现代的制度作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制度体系要求的分析。  相似文献   

2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双方,其中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早在日尔曼法中就有所体现,是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规则的法律确认和发展。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合同法律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中正式加以确认的,德国民法典第326条第1款规定,“1、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2、应向数人为给付者,在未为全部对待给付之前,对于对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