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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检察机关参与监督民事诉讼受“公共利益”保护、检察职权配置、民事诉讼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在诉讼制度和国家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身份介入民事诉讼的方式,同时探索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以外的身份介入民事诉讼的方式.  相似文献   

2.
现行《民事诉讼法》逐渐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如民事诉讼程序缺乏多样性,缺少与解决现代社会中矛盾纠纷相适应的一些诉讼制度,致使大量的纠纷仅依靠单一的程序予以解决,不符合诉讼解决机制的原理,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规定地不够具体、细致和完善,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等。民事审判实践中最迫切、最需要通过修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诉讼与非讼衔接机制建设、审判程序的完善、再审程序的"改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善、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建设等。  相似文献   

3.
关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途径,即包括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事后抗诉的多元方式,我国学者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检察机关究竟应在大多范围内介入民事诉讼案件呢?通过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的范围限定为四种类型的案件:即涉及国家利益的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人事诉讼和非讼程序,以及涉及审判活动合法性的案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案件的具体类型进行细化。  相似文献   

4.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采用提起民事诉讼、支持民事诉讼或者利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调解的非讼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法要看具体情形而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及起诉等阶段。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亟待从立法上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是民事审前程序的核心程序,承担着防止诉讼突袭、促进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但尚存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配置不科学,与程序本位理念相背离和缺乏程序制约机制等诸多问题。应重新定位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合理设置多样化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强化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实践探索经历了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责任主体提起诉讼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三个阶段.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长期司法实践探索的进化版,也是基于中国国情的独特选择.这项制度在当下具有本土成长条件和现实需求.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一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新阶段的探索已经建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监督对象的认定标准、起诉条件与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与判决类型、诉讼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但仍需完善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整个公益诉讼制度架构中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了检察权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 检察机关与其他组织在公益保护上的协同性,也是基于现有社会组织数量与力量情况而做出的现实选择.从试点情况看,诉前程序发挥了很好的功能和作用,但仍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扩大诉前程序的对象范围,实行以公告为主的多种方式,设置契合实际的回复期限,并实现与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支持起诉、 提起诉讼等相关程序的有效衔接等.  相似文献   

8.
现代型诉讼的出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成为社会的需要,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其提起民事诉讼的职权,因此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莫衷一是.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了便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着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失衡,即法院主导改革,当事人权利保护不足;法院和检察机关间的失衡,即检察监督权被蚕食;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间的失衡,即人民调解程序过度扩张"三大失衡"。为此,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应当注意合理配置法院和当事人关系,充分考虑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尚不成熟的国情,在遵循民事诉讼规律前提下解决法院和检察机关权力配置中的突出矛盾。  相似文献   

10.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统一性和正确性,慎用死刑,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具有诉讼性,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履行其公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而且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履行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1.
在《民事讼诉法》(缩写为BLTTDS)立法以前,在越南有三个法令规定了三类特有的民事诉讼程序,它们分别是:民事诉讼程序、经济诉讼程序和劳动诉讼程序。目前的《民事诉讼法》是在继承和发展这三个法令的基础之上立法的,同时,吸收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中国、日本、韩国、台湾、泰国、新加坡等等国家的立法成就。为了制定一种总体、  相似文献   

12.
廖中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2):138-145,175-176
检察机关介入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作为司法实践的需要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与我国司法体制及其司法权力的配置相吻合从而具有可行性,也具有相应的法理根据。应在充分考虑恶意诉讼形态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在恶意诉讼规制中所应遵循的原则、称谓、方式与程序等诉讼机制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13.
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至第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受到怀疑。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机制的转变过程中 ,对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造应当从诉讼程序和司法管理体制两个方面来进行。但当前法院系统的改革举措在这两个方面并没有很好的协调。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注意力转移到诉讼程序本身 ,探寻一种既能赋予纠纷处理结果正当性 ,又能限制法官恣意的程序展开机制。为此 ,就需要充实庭审过程 ,保障当事人对实体审理对象的决定权 ,落实庭审程序的基本程序保障 ,确立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展示制度。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世界不少国家的成功范例,也符合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未明确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给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境。因此,立法要尽快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权,细化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的运行程序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6.
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争论的焦点不应当是存废,而应当是如何加强和完善的问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保留,这是由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的。具体可从七个方面完善:第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同时严格限制使用程序、范围等;第二,将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改为24小时;第三,赋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拥有拘留与逮捕的执行权;第四,重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第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第六,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诉讼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实行严格分离,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为诉讼法律关系和上级检察机关监督诉讼程序化;第七,设置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以加强外部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17.
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初探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解决程序问题是实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如出庭检察人员的法律称谓、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实体当事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问题都必须得到妥善解决。否则,检察院即使被赋予提起诉讼的权力,在实践中也难以顺利行使或者形...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程序立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做出了相关界定,但相对简单、粗放,当事人参与程度极低。审前准备程序需要完善制度保障,包括强制诉答制度、诉讼失权制度、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等。另外,法官释明对明晰当事人请求的内容及其诉讼目的,促进诉讼适当解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9.
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在实务领域提前介入却广受办案机关的欢迎。导致这种理论与实务上的不一致的实际原因在于,理论界认为提前介入有可能造成法定监督职能丧失意义,但提前介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却能提高办案效率,形成监督,并达成一致意见。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从现实角度出发,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也具有迫切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在实施中有可能侵害被调查人的诉讼权利,需从律师和被调查人两个角度来保障被调查人的诉讼权利。针对提前介入制度,可以从介入案件范围、介入时间以及介入程序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完善,从而实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规范化运行。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是基于案件在当事人之间非经充分准备不进入法庭审理的构想,应当服从和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我国应从程序入手,重新构建司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使案件真正做到繁简分流,达到“精审判”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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