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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一种后现代主义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坚持法律的正义准则、确定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价值准则是司法改革的中心问题.法律的实体正义正被解构和反思,人们开始思考行动中的法律正义,关注程序正义.后现代主义的思想家试图从现象学或者语言学等不同的角度找到一条立足于程序正义的出路,但是由于程序本身的微观性、个体化,寻找程序正义本身的道路必然是漫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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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概念与标准的再认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序正义是一种法律理念 ,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程序正义的标准最值得注意的是程序规范的严格遵守和主体评价两个方面。既不能以实体的正义作为参照去评判程序的正义 ,也不能以程序的正义作为基准去决定实体的正义 ,实质正义才是唯一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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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本文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致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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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容不同,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其中,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应得到的权益相一致,以及法院所作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完全保障;形式正义是指实体法确立的规则得到公平适用,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处理;程序正义是指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实体正义是结果正义、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是过程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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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作为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在中西法律传统中有着不同的境遇。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国人程序观念淡薄,程序正义无法在传统中国生根发芽。西方是程序正义观念的发源地,具有该观念得以生长的良好法治环境。我们应根据国情,汲取西方程序正义的优质思想资源,走程序正义中国化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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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美国法上的基本原则,两者均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且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理念,但两者亦存在许多差别,本文试图从历史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法治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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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空间吸引力原则”:整合多维正义的一种冲突法新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拟创的冲突法"最大空间吸引力说"的要义是:法律选择实际上就是决定哪一个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规范对跨国民商事关系最有"空间吸引力"的过程,而对"空间吸引力"大小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各国民商事法律规范本身对跨国民商事关系所具有的吸引力,而这种吸引力的大小又取决于体现在各国民商事法律规范中"国内实体正义"和"国际实体正义"之成分对比;二是各国与跨国民商事关系在空间上的实际联系程度,这与"冲突正义"的实现密切相关。可见,"最大空间吸引力说"可以整合和接近"国际实体正义"、"国内实体正义"及"冲突正义",是一种比较周全和合理的法律选择理论。我国冲突法可通过采取"以硬性推定为主,以灵活适用为辅"的法律选择机制全面引入"最大空间吸引力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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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本身就是一个标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被合理平衡的概念,这种平衡可能动态地体现在某种程序中,也可能静态地体现在某一结果中,因此只存在程序是否合乎正义,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并不存在程序合乎“程序正义”,结果合乎“实体正义”的分别。人权保障和真实发现都是程序所必须平衡的利益要求,它们之间的冲突不应被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程序正义是结果正义的根据,它们之间也不存在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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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者权益已成为国际私法立法所追求的基本理念之一,体现了国际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我国现有的国际私法立法对弱者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加强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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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感受”研究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 #" 世纪 ’" 年代开始,西方学者对程序公正的研究从伦理哲学分析转向社会心理学分析,试图揭示程序公正的心理规律。研究发现:程序公正的要素并没有绝对标准,具有一定的情境敏感性;不过,程序公正在促进人们接受法律、法律决定和从事积极行为等方面具有比结果公正更为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甚至具有跨越文化、种族、性别的普遍性。为了对此进行解释,西方学者提出了发言权理论、团体价值理论、人际关系理论和公正启发理论等模式,各自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不过,程序公正也有可能成为社会权威转移真实矛盾“欺骗”社会成员的统治策略。对于转型期的我国,程序公正感受研究带给我们的不是其具体的结论,而是告诉我们,研究公正问题时,应当抛开宏大话语,努力探寻中国人心目中的公正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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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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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证明——一个证据法学不可缺失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证明过程要符合程序正义,蕴涵程序正义理念的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建构及其制度化最终要以程序性问题的证明为依托,现有的证明理论无力回应,证据法学理论也因此面临着困境。程序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一方或双方依法针对各自的程序性请求或程序性争议,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展开的论证或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的主体由控、辩、裁三方构成,各方主体中最为重要的分别是指控方中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辩护方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裁判方中的侦查法官;程序性证明的对象是程序性请求的理由和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程序性证明的展开具有灵活性。程序性证明的提出,不仅有助于提升证据法学应有的理论品格,还有助于捍卫和发展"法律真实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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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政策三方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其中 ,结果责任主要由民事实体法预先静态地配置 ,反映实体法的价值目标 ;行为责任由民事诉讼法概括地规制 ,体现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要求 ;而法官则在个案中审时度势 ,依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的基本观念 ,对预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微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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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正是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在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尤其是目前正处在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纠缠在一起,在这样一个价值观剧烈冲突、客观标准剧烈变动,对于实体是否公正不好判断的情况下,程序上的公正就尤为重要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有正确的价值选择以期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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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为标志的传统刑事诉讼理论,建立在国家与被告人具有相互对立的诉讼立场的基础之上。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这种对抗性司法不具有存在的基础,国家与被告人具有进行诉讼合作的可能。在此前提下,国家追诉机构与被告人经过协商、妥协而进行的诉讼合作,具有"协商性公力合作"的特征;被害人与被告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则属于一种"私力合作模式"。相对于对抗性司法模式而言,合作性司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理论框架,那就是实用主义的利益观、建立在诉讼合作基础上的司法正义观,以及独立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第三种法律价值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