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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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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   总被引:110,自引:1,他引:109  
中国近期出现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体区分为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等三种模式。这一新型司法程序满足了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获得一系列诉讼收益,并有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有别于传统对抗性司法的“私力合作模式”,将被告人—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长远地看,刑事和解将成为一种独立于正式刑事程序之外的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2.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及混合式诉讼模式都是一种基于控辩双方的对抗而推进的对抗性司法模式。近些年来刑事司法领域自发生成的一种被称之为协商(或合作)模式的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正在弱化甚至消解。就这两种共存的诉讼模式而言,对抗是主导,协商是补充,是基于对抗模式的一种"模式分化"。这种模式分化折射出转型期检察司法应遵循的特别规律,即检察职能运行维度的社会性、检察司法理念上的政策指导型及检察权品格趋向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3.
传统的程序正义理论适用于对抗性司法程序,对于新出现的协商性司法程序不具有完整的解释力.根据认罪认罚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的实施经验,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协商性的程序正义理论.所谓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属于一种基于结果控制而实现的诉讼价值,被裁判者自愿放弃了无罪辩护权,也放弃了部分诉讼参与机会,却有可能通过协商、对话和达成妥协,对诉讼结局发挥影响、塑造和控制的作用,从而获得最大程度的实体收益.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建立在诉讼主体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功利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可以被延伸适用于更多的非对抗性司法程序之中.从实质上看,协商性的程序正义理论并不是对传统程序正义理论的否定或取代,而属于一种必要的理论发展.  相似文献   

4.
英美刑事和解探析——以VOM模式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VOM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并且是最多采用的刑事和解模式。它建立在恢复性司法理念基础之上,以实现罪犯与被害人的“对话”为主要目标,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随着VOM模式的发展,对其批评的声音与担忧也开始出现。VOM模式的发展表明英美刑事司法观从“极端的程序正义”向“关注实质正义”、从“罪犯(被告人)中心主义”向“罪犯(被告人)与被害人利益并重”、从“国家主义”向“社会与国家分权”的转变。鉴于VOM模式的良好发展前景与我国的现实基础,我国刑事和解中可以逐步发展这种VOM模式,但应当关注其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引以为戒。  相似文献   

5.
论协商性司法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协商性司法是一种新的程序主义,它强调通过对话、协商、妥协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在协商性司法中,正义被重新解释,即当事人所追求的是自己需要的正义,称之为"互利正义"或者"协商正义"。对话与妥协是协商性司法的基本作用机理,而程序保障则是协商性司法的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6.
我国更多地重视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忽视了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刑诉程序的独立价值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作为独立价值的正当基础在于其使得刑事诉讼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正义,并保证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了尊重,使得裁判结果能够更为被告人接受。"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层目的在于推动实现程序正义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7.
程序正义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追求和法律地位。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正义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而“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长期影响着我国法律的发展和践行,当代司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和法治进程。因此要改变这一状态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树立正确的程序正义观,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实践,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程序正义体系。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6,(3):57-61
网络民意有序参与司法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和深刻的理论基础。从协商民主的角度来看,网络民意参与司法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精神,表现为民主协商的过程,并以协商型正义为结果。就网络民意的生发过程而言,网络民意应然地昭示和实践着协商民主的精神;就现代司法的正义诉求而言,不管是司法程序内部还是司法与社会之间都体现出民主协商的精神;协商民主由此成为网络民意与现代司法之间的价值纽带,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参与也因此获得了民主协商的模式,通过协商而达致的协商型正义则成为了网络民意参与司法的理想境界。  相似文献   

9.
试论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及其异化初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参与原则是理性司法理论、程序主体性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的必然要求,具有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维护诉讼民主与程序法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功能。应当以对程序参与原则的重新认识为契机,将其贯彻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之中,调整侦查、检察机关和法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主体地位结构,以促进法治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0.
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是一项重要的价值原则,对于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程序正义的追求对我们的法制化建设意义重大,所以我们应该不懈地追求着程序正义.但是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特定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再加上现代诉讼理论和模式的变迁,以至于很多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并没有体现程序正义原则.本文指出为了能够在我国很好地实现程序正义,我们必须认识到程序正义局限性,以及在我国如何来确立和完善体现程序正义和程序正义局限性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一、司法文明的内涵和要求 司法文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公权的司法主体的司法行为文明。即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符合司法公正与现代法制文明的一些基本要求,其核心是司法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司法行为具有文明规范,对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应有的尊重  相似文献   

12.
傅雪 《法制与社会》2013,(8):258-259
随着现代司法改革的发展,建立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讨论热点。在量刑程序的构建中,一个相对平衡的诉讼构造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通过对两种诉讼模式下量刑程序的介绍分析,以期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产生些许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3.
协商性刑事司法原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协商性刑事司法是对对抗式刑事司法的革命性变革,它强调诉讼主体作为诉讼和司法的参与者,承担着合作和追求共同体"共同的善"的责任,通过理性协商、对话,以"更好的理由的力量"追求公正和正义,避免法律诉讼蜕变为民间私斗的替代物,以实现社会和谐和持续合作.  相似文献   

14.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辩诉协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保障被告人权利,取得刑罚的最佳效果。所以,应规范内容,完善程序,全面推进辩诉协商。  相似文献   

15.
诉讼协商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之后被其他国家相继借鉴,因其具有众多的优越性,一直到今天都保有旺盛的生命力。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诉讼协商因素,但是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规定,且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研究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讼协商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附条件不起诉、量刑建议、自首、坦白等制度的推出,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讼协商制度已呼之欲出。  相似文献   

16.
司法改革的理论论争及其启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解决中国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就必须对各种司法改革理论进行合理定位。在中国司法制度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儒家的实质正义司法观、中体西用论、西化论、国情论四种主张都曾产生较大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体用之争相对淡化,儒家的实质正义司法观经常显现出现代价值,而国情论与西化论之争则成为司法改革理论交融与碰撞的主要"对手"。具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的各种理论论争主要体现为:特色道路与普遍价值之争、群众路线与精英职业化之争、体制内的司法改革主张与超越体制的司法改革主张之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争。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司法改革的理论论争对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具有启迪意义。司法制度的改进需要与司法理论的现代化相结合,司法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但又不能故步自封,应坚持渐进原则,同时以复杂共识理论作为指导并需要与中国人的实质正义心理追求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17.
法官如何正义地思考——因应网络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奕 《政法论丛》2010,(4):57-63
在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运用兼容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法官思维,是化解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紧张关系的必要之举。从司法正义的思维流程上看,法官必须把握契约前设、环境认知、原则建构、程序操作诸方面的关键要求,尽力涵摄网络舆论正义吁请的个体主义、国家主义和传统主义特性。因应网络与舆论的司法行为理论要求以科学发展的思维,实践司法均衡的理想;以灵动的司法政策调控,应对多变的民意和舆论;以协商民主的方案,整合网络舆论的异议,增进司法民主功能。  相似文献   

18.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辩诉协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保障被告人权利,取得刑罚的最佳效果。所以,应规范内容,完善程序,全面推进辩诉协商。  相似文献   

19.
论民间调解组织之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兵 《中国司法》2004,(2):24-27,53
一、重构之必要性。法院属一种严格的制度性存在。正是这种严格的制度性存在决定了司法所输出的正义更多的是一种制度正义、程序正义。程序固有其价值,然而凡物“有一利必有一弊”,司法在追求程序正义的同时所伤及的往往是实质正义。民间自治自决式的纠纷解决方式所侧重的实质正义,然而由于自治而不能自足。自治如被强调至绝对程度会出现社会松散和解体的趋势,导致国家难以及于社会,使“上下二层皮”、“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政治、经济领域内的怪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挥之不去。域外诸国应对这一难题的措施是二者的相互独立与融合。一方面在保持诉讼程序的传统风格,维持诉讼程序的严格形式理性同时,将以实质理性为特征的调解、仲裁引入法院,使调解、仲裁过程中的交易行为获得司法  相似文献   

20.
程序正义之维度——基于中国刑事司法语境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决定了该国的“也许正在发生的问题”。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着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社会控制模式的失效、犯罪率高和社会公众安全感下降的严峻现实。在我国刑事司法语境下,程序正义的维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程序的内在价值是程序正义的应然维度;秩序的安定性是程序正义的现实维度;尊重人的尊严是程序正义的实质维度;诉讼效率是程序正义的效益维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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