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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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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在法律中的地位还是非常重要的,普通人对于此制度还比较陌生,下面我们将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讨论和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相似文献   

2.
罗思荣  梅瑞琦 《法学家》2006,24(2):146-153
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仅以不动产抵押为假设对象,动产抵押的兴起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其实,传统抵押权追及效力理论内蕴含着对于第三取得人善意恶意的价值判断,并且其逻辑起点应为抵押权不受影响,而且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一旦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其转让行为对于抵押权人无效,因为此时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善意第三取得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终局地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属于“合意主义”的规范模式(规范类型),即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特殊动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付不是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实际上仅对这些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有适用意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规范意义上,本质地不同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其所称“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只能是善意取得物权或善意取得物权优先顺位的人。关于该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取得人已完成该“公示程序”为构成要件。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意义上的“占有”,系指“直接占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多说成是“交付”,而不说“占有”,但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于“让与返还请求权”和“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取得人已登记为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为必要。  相似文献   

4.
动产抵押制度最大的弊病就是抵押权设定在动产之上.传统的抵押权一般是设定在不动产之上,不动产实行登记的公示方式,传统抵押权亦采登记的公示方式,并不会在实践中造成冲突;而动产抵押是把抵押权设定在动产之上,因为动产抵押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可能就会损害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交易安全,造成这种困局的根本原因就是动产抵押缺乏一个很好的明确的公示方式.为破解该难题,在理论上和立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努力,有采取登记主义的,也有采取辅助公示的.笔者认为动产抵押公示难题不是无解的,只要通过完善公示方式、改进公示技术、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完全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使动产抵押发挥更好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 ,由于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 ,善意取得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近代以来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权利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可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受让人取得物之占有不仅限于现实占有 ,而且可依指示交付而为间接占有 ,但不得依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6.
关于动产担保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尤其是各动产担保方式并存处理及其与善意取得的协调方面亟需完善。在动产担保方式并存处理方面 ,应在坚持设定在先的原则下适度作例外规定 ;在与善意取得的协调方面 ,应充分兼顾各方的利益做出合理的限制。同时 ,因动产担保涉及交易秩序 ,故可私法和公法双管齐下 ,以求动产担保制度能正常运作  相似文献   

7.
论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毅坚 《河北法学》2000,(3):115-12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基于对各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探究,论证了立法的必要性,进而从其含义,历史沿革,存在基础,构成要件,受损方的法律救助等方面论述该制度,并详细分析了动产的范围,分类探讨各种动产在不同情形下如何适用该制度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是法律回应社会需要以及法理念转变;“受让”需为有偿交易行为;对“善意”的界定和占有人因欺诈、轻信而丧失占有时取回占有委托物的法律建构等全新的观点和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正> 一所谓动产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基于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其它物权之目的,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因取得该动产时是善意的而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设定于其上的其它物权。故善意取得制度亦称即时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9.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总被引:58,自引:1,他引:5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动产的无权占有人主张其对动产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主张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动产的所有权,应当提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如果买受人在车辆交易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行车证登记车主、车辆挂靠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进行审核,不符合车辆买卖交易的一般习惯,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占有人不能因所谓的买卖行为合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  相似文献   

11.
丁胜明 《法学研究》2020,(3):143-159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12.
喻中 《现代法学》2007,29(2):3-8
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内在关联是:一方面,宪法源于政党,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政党制度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制度;另一方面,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思考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中国宪法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这种判断,已经得到了承认,但是,中国共产党享有的执政地位对于宪法的依赖关系,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应当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这样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  相似文献   

13.
王保成 《现代法学》2004,26(6):99-104
宪法权威的大小受制于社会发育的情况,只有在市民社会发育良好,并且能同政治国家形成有力制衡的条件下,宪法权威才有可能逐步形成。宪法实施的积极的、主要的、基本的方式是立法机关的立法,在违宪审查机制的作用下,确保立法机关的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在统一;在相关立法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宪法司法化,直接援引宪法规范维护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乃是宪法实施的一种辅助方式。在宪政秩序不健全的社会,关注各种宪政事件,对于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15.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传统社会公德要求人们相善其群,现代社会公德指向一种整合性的功能要求,在多元的个体道德取向和社会共同道德要求之间保持适度张力。宪法作为共同体的组织规则,需要在“个体—社会—国家”的整体框架中进行持续性整合。基于社会公德的整合作用,宪法将其纳入规范体系,促进其整合功能实现。宪法社会公德条款承载着个体实现社会化、维系社会共同体、作为个体与国家的联结中介等理想功能。然而,由于相关文本的规范品格未获充分确认,文本表述不够清晰,实施动力略显不足,导致其功能受到一定阻滞。应当在规范目标的导引下,依托宪法解释,确认宪法社会公德条款的规范品格,阐明其规范内涵,并夯实规范实施的社会基础,促进其理想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5  
由其第六次审议结果看,物权法草案在如下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应废弃“物权法定原则”;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规定“国有化”措施;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规定为五十年;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不宜规定在权利质权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17.
朱腾 《法学研究》2022,44(1):135-152
尽管名称不一,但盗罪无疑是古今刑事法律均极为关注的罪名,今人也习惯于以财产性犯罪来理解传统中国的盗罪。然而,在中国文字初创之时,“盗”其实是泛指“不正”“不当”之义的词汇;至战国时代,才被相对明确地用来指称侵犯财产的行为,但其“不正”“不当”之义也并未完全消失。此种日常语义的多层次性也影响到战国秦至汉代的法律对盗罪的设计,使盗罪一方面以非法取财为主旨,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超越财产性犯罪之概念限定的可能,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含义复杂性。至魏晋南北朝,立法者们虽试图对盗罪予以分化或净化,但由于“盗”字的日常语义依然具有多层次性,作为法律术语之盗罪的含义复杂性也无法彻底改变并最终遗留在唐律之中。  相似文献   

18.
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其基础理论和核心内容,西方实证宪法和宪政理论都肯定“人的尊严”构成了人权的内核。人的尊严是人权宪法保障的哲学依据,是人权生长的原点,是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种规范性表述,而非描述性表述,其中蕴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表明“以人为本”已经从实证法形式上升为国家理念,构成了我国宪政制度建构的根本,是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政和人权理论与制度的坚固基础。  相似文献   

19.
廖呈钱 《法学家》2022,(1):28-42
税法“总则”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现税法体系化的基本形态,亦是税收法典化的基础性工程。然而,规制时代下“解法典化”的趋势,使得税收法典化陷入规范封闭性与现实开放性之间矛盾的困境。宪法基本国策条款的客观法秩序性质,使得其在具备规范拘束力的同时能够保持结构的开放性,赋予国家义务的同时通过“反射性利益”及其主观化来保护公民的权利。由此,宪法基本国策条款可以成为破解税收法典化困境的有效路径。具体而言,宪法财政基本国策条款确立的发展导向需要通过税法“总则”的立法目的条款予以具体化。在坚持适度法典化的通则法定位基础上,以量能课税原则、受益原则和国家辅助原则的多元互补重塑税收公平的内涵,并在程序保障之下,通过立法沟通机制,最终形成“规则—责任”相衔接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20.
孙记 《时代法学》2020,(1):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反腐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剥离给监察委员会,由监察机关按照《监察法》的内在逻辑对这些犯罪行使“调查权”,实质是将监察权引入刑事诉讼,监察机关对这些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实质是“侦查权”。按照刑事侦查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全面法治化的推进逻辑,特别是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内在要求,《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未来发展需要对监察机关“调查权”一并进行调整,要围绕“侦查权”双向落位重塑“调查权”,要做到授权与控权同时并举,进一步规范立案机制,完善侦查原则,优化侦查构造,规范侦查行为。监察侦查权的法治化,既伴随着再次修宪中检察权的适度调适,也伴随着《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相应一并修改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适度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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