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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君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1-4
中国刑法典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见“审判时”的界定至关重要.出于人道关怀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时”应界定为从司法机关应该并且能够封妇女采取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到死刑立即执行前的整个期间。为体现刑法典用语的科学性、严谨性,“审判时”也应修正为“羁押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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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羁押是“为使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裁判或便于刑罚的执行,而暂时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分措施。”①各国对羁押的界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通常是指“未决拘禁”,即有罪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而英美法系国家称谓通常仅指审判开始以前的羁押。为了论述与比较的方便,本文的“羁押”特指审判以前对嫌疑人的拘禁。从诉讼流程上来看,羁押是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为其程序功能;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对人权造成侵害或侵害威胁。这样,羁押与人权保障这一对看似矛盾的慨念就被联系在一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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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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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见到公安机关出具被告人在被收容审查或劳动教养、拘留、逮捕之前还被“关押”数日的“证明”,而有的审判人员也以此作为折抵刑期的依据。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极不严肃的做法,应引起有关人员的高度重视。众所周知,根据刑法第36条、39条、4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计算刑期时,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按规定折抵刑期。即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而这里的羁押指的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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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年度工作要点。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理念,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优先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羁押率;同时,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持续发力,加强沟通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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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羁押制度的法文化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料表明,汉语中的“羁押”一词并非自古就有,是清末“西法东渐”的产物,具有特定的法律文化渊源,是现代羁押制度在我国确立的重要表现。我国清末“西法东渐”前的剥夺或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不具有以上法律文化渊源而不是现在意义上的羁押;新中国重建的所谓羁押制度,因不具有现代羁押制度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而名存实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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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女企业家肖虹被取保候审后仍被B省市警方羁押,这一消息在2006年9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C市赢官司,B市判无期,地方保护挑战司法权威”、“女企业家C市赢官司后在D市被判无期引发争议”……一时间。报纸、网站等各类媒体对此案件的追逐呈现白热化。之所以出现这样现象,刑事案件代理律师辩护权旁落是个重要原因。为了叙述方便,本案中涉及的地名用英文字母代替,肖虹也为化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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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躲猫猫事件"发生的根源——驳"侦羁分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侦查与未决羁押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即“侦羁不分”一直被学界认为是中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能得到有力遏制,以及未决羁押场所中“牢头狱霸”现象产生的制度性根源之一。但从实践来看,刑讯逼供现象通常并非发生在未决羁押场所,相反,侦查机关的办公室才是刑讯逼供发生的主要空间。而“牢头狱霸”现象的存在则与未决羁押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并无实质性联系。因此,“侦羁分离”并非治理刑讯逼供与“牢头狱霸”现象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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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指办案机关和监管机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于刑事拘留、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着对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怎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的出现,是当前监所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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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事诉讼中 ,未决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无论在实体条件还是适用程序上都没有发生分离。同时 ,无论在审判之前还是审判阶段 ,羁押的适用几乎完全依附于刑事追诉活动 ,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由此 ,未决羁押制度在启动、审查、期限、场所、救济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要完善对未决羁押的法律控制 ,就必须贯彻法治原则 ,引入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而这会直接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甚至宪政体制的改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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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羁押权”直接作用的物理空间场所,提出“隐性羁押”的概念,这一概念与适用于看守所的刑拘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导致的“显性羁押”问题相互对照,以便指称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留置盘查措施以及拘传、监视居住等三种所外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所伴生或衍生的“事实上”(de facto)的变相羁押现象。隐性羁押场所主要是候问(留置)室和拘传、监视居住等“指定类”场所.。对其的研究将侧重于对现有强制措施体系进行宏观上的制度检视与微观上的行为解构,或许对提出妥适的管制对策有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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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经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关于强制措施规定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先行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在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率达80%以上。但审判的结果是缓刑、免刑的只占到20%。也就是说绝大部分认罪的被告人还是被监禁起来。比如俄罗斯在2001年羁押犯人为25万人,现在只关押12.5万人,降低到50%以下;美国认罪率达到95%。有80%的案件不经过法庭审判而由诉辩交易,一般轻罪都不羁押。日本认罪率达到90%,只要认罪一般不羁押。需要羁押的属个别。英国规定只要被告人认罪刑期可减少50%。尽量做到不收监。从我国羁押刑的成员来看,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有个别孕妇、有哺乳期妇女,还有一些轻罪的服刑人员,更有一些判二年的服刑人员也被羁押起来。这样一来监禁刑的人越来越多。司法资源被大量无情的浪费,更不利他们的改造和自新。给日后刑满释放上学、就业造成很大困难,在这点全世界都是一样的。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曾经给人大和司法行政提出过如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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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正当性的实体目的是防止未决羁押期限超过法官最终确认的徒刑期限,其制度设计的直接目的,当然是设置一种程序机制来尽可能准确预测法官的最终判决。达成未决羁押正当性的措施以实现审判结构的科学性为前提,在此前提下主要考虑两方面的措施一方面确立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程序,包括对自然羁押与正式羁押的区分以及警察、检察官的风险选择;另一方面实现侦查权与关押权的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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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侦查工作实践、法律与制度设计、文化根源几个方面探讨审前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原因,并对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意见:一是细化逮捕的证据标准;二是对“社会危险性”进行标准化界定;三是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替代功能;四是拓宽信息共享的机制与渠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