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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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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立 《求索》2012,(12):232-234
本文从判决离婚的含义、法定条件和依据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从离婚标准、离婚原则以及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等视角分析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局限性: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忽视了婚姻的伦理性,没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质属性;感情破裂的离婚原则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以夫妻感情作为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不合法理;感情破裂的离婚标准不符合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从立法原则、立法技术、立法取向等角度提出了我国判决离婚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主张在立法原则上,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是婚姻关系已破裂;在立法技术上,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模式;在立法取向上,离婚理由应相对宽大和自由。  相似文献   

2.
天津新潮:立个“字据”再结婚索世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基本条件,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文明的一大进步,随之而来的是离婚已经不像以前那么艰难。然而除了感情因素以外,在诸多的离婚案件中,还有一个财产问题在时时困扰着当事人和法官们。我...  相似文献   

3.
半年前,我的婚姻出现了矛盾,于是我与丈夫分居了。丈夫爱我,我也知道有时婚姻的责任是双方的,但我似乎已经对我们这种长久的生活厌倦了。我们之所以选择分居而不是离婚,是因为我们都无法确定离婚之后会不会后悔。在这个时候,我遇到了他———一个英俊浪漫、事业有成、爱好广泛的男人,那时他已经离异三年,有个儿子。我们谈得来,不知不觉地陷了进去。因为他的事业,因为他对过去家庭的责任感,因为他有自己的爱好,虽然我知道他非常爱我,但我更清楚,他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会限制他属于我的时间和感情。我的先生是我大学的校友,我们有…  相似文献   

4.
性爱     
谁为爱情作证? “爱情”的存亡,在婚姻法中该怎样判断,这的确是一大难点。 当代男女对婚姻的期待更多的是夫妻感情。男女双方以感情为结婚的基础,又以“感情破裂”为离婚的理由,“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句恩格斯的名言,被广为引用,这些都表明,时代进步了,婚姻观念确实在经历着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在婚姻法修改中,人们争论得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便是所谓“第三者”、“婚外情”问题。一些当初因“爱情”而结合的夫妻,其中一方后来又与另一异性产生了新的“爱情”,于是就单方宣布前一次爱情“破裂”,好以第二次爱情取而代  相似文献   

5.
我和丈夫是1995年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结婚后他想回四川老家创业,而我不想丢掉收入颇丰的工作。仍留在广东打工。我们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己目前的事业。我同他商量离婚,他又不愿意。无奈,去年4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协商离婚,他也认为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但让我再等他一段时间。打电话时,我录下了和他协商离婚的通话,想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请问,我们的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相似文献   

6.
前不久,湖南省临澧县城关司法所走进一男一女。一进门、他们就争吵起来。不用问,这又是一对要离婚的夫妻,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所长郑文普迅速作出判断。对方自找介绍,男的叫王常清,35岁;女的叫曾召兰,32岁,系本县寒溪村人,双方自愿要求离婚。郑文普通过询问,了解到他们1990年结婚,男方系再婚,以前离婚时负责抚养一个小孩,现在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小孩,婚前双方无财产。离婚的理由是感情破裂,“三天一打架”。在离婚后抚养小孩和财产分割上,双方协议男方负责小孩的抚养费,只要工部安演尔自行车和4000元现金,女方负责抚养小孩,…  相似文献   

7.
[案情介绍]1994年6月,婚姻当事人王某(男)与张某某(女)在区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领取了结婚证。1999年7月,二人以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为由,到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按照法定程序,登记机关审核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件、材料,又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当事人还在有关材料上签了名、摁了手印,1999年8月,二人领取了离婚证。2001年2月,张某某父亲以监护人身份向区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王、张二人的离婚登记”。理由是: 1999年12月(离婚登记4个月后)张某某在安徽省滁州市一医院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  相似文献   

8.
李银河: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中国女性》:从我们的调查中可以看到,将近半数的网友认为女人再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上次婚姻的阴影。从感情上说,您对这件事是怎么理解的? 李银河:离婚毕竟是向一个你很熟悉,跟你生活了很长时间,自己也投入了很多感情的人告别,女人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在感情上会有创伤。有的人会觉得很痛苦,觉得人生很失败,这种创伤感可能持续一生,长  相似文献   

9.
2005年底,当事人甲(男)与乙(女) 双方来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表明自愿离婚,出具了合法有效证件,甲当场填写了《离婚协议书》,并自己写下了一份声明书。登记处人员经核实无误后,为双方颁发了离婚证。然而一个月后,甲的父亲丙找到民政局,要求撤销两人的离婚,丙的理由是:甲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离婚当日正在患病期,属《婚姻登记条例》中第十二条“限制民事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范畴,其离婚当属无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其有病还办理了离婚,属行政违法,要求追究执法过错行为。  相似文献   

10.
丈夫外出辛苦打工,妻子在家秘密离婚,而离婚成功的理由竟然是丈夫“下落不明”。百般无奈的丈夫提起再审,可即使他赢得了诉讼,也无法挽回自己的婚姻。  相似文献   

11.
律师信箱     
录音能否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编辑同志:我和丈夫是1995年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结婚后他想回四川老家创业,而我不想丢掉收入颇丰的工作,仍留在广东打工。我们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己目前的事业。我同他商量离婚,他又不愿意。无奈,去年4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协商离婚.他也认为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但让我再等他一段时间。打电话时,我录下了和他协商离婚的通话,想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请问,我们的谈话录音能否  相似文献   

12.
嘉宾: 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背景 2012年5月51日,作家冰心和丈夫吴文藻位于北京八达岭附近的墓碑被人用红色油漆涂上八个大字:“教子无方,枉为人表”。此事竟是冰心孙子吴山所为。冰心与吴文藻育有一几两女,其子吴平共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因吴平被打成右派而结束;后来与第二任妻子,即吴山的母亲陈凌霞结合,育有一儿一女。吴平与陈凌霞婚后感情淡薄,并于20¨年正式离婚。吴山的不满源于父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相似文献   

13.
例案律师王某与妻子张某于2012年6月在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7月8日,王某来到婚姻登记处申请撤换已经存档的离婚协议书,称因当初签定的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的分割一项析评临澧县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王某撤换已经存档的离婚协议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第一,王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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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奇百怪的离婚理由犹他州普莱士市有一个男人诉请法院判决他和妻子离婚,理由是她"在我们床头上方的墙壁上,挂了她四个前夫的照片"。新墨西哥州罗文市一个当妻子的向法院诉请离婚,理由是那行伍出身的丈夫"要我称他为'上校',而且每次看到他都得问他敬礼"。南科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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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李某为现役军人,其妻张某已怀孕4个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原因,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由于二人的婚姻权利各自都依法享有不同的"特别关照",情况特殊。为了保障现役军人和怀孕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建议二人到法院诉讼离婚,但二人均表示时间紧迫并对离婚没有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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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由父方抚养,女方应否负担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编辑同志:我和女方结婚二年,生一男孩,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孩子判给我抚养,女方没给抚养费。现已时隔数年,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向女方要孩子的一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俊宇俊宇读者:根据法律规定,父...  相似文献   

17.
师小妮 《新疆人大》2009,(10):41-41
案情:2008年初,李某与其丈夫刘某感情破裂,刘某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同年4月2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某向刘某支付32.5万元的房屋分割款。第二天,李某以讨债为名找到以讨债为业的石某和赵某,给两人看了其丈夫刘某在国外的100万元股权明细(该股权已消灭),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给李某打的5500美  相似文献   

18.
雷明贵 《湖湘论坛》2008,21(5):102-104
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是我国的两种法定离婚方式。考察近30年来离婚方式的变化,可以管窥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了解国家对婚姻的态度及社会治理方式的变化,把握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些动向。  相似文献   

19.
西方社会对婚姻家庭动荡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秀清 《中国妇运》2000,(10):42-43
从本世纪五、六十年代起,西方社会离婚率直线上升,并被作为人性自由得到推崇和鼓励,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在西方社会受到了严峻的挑战。196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无过错离婚法律”,取代“有过错离婚法”。即不要求提出对方有过错证据,不要求双方都同意离婚,只要夫妻中有一方提出离婚,就构成了离婚的理由。继加州之后美国各州相继通过了“无过错离婚法律”。人们认为,无过错离婚制度解决问题速度快既简便,费用又少,而且,离婚夫妻双方反目为仇的情况减少了。在一些州离婚不必找律师,90%的离婚案是在没有法…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在忽视着一个重大的问题:婚姻家庭案件(包括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撤销婚姻案件)中,除了夫妻或同居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外,未成年的子女也应该是当事人。尽管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和民事义务的承担,都依赖于其法定代理人,但与他们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应享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地位并不矛盾,而这种地位却很少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被确立和体现过。这样一来,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很难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事实上,离婚案件中我们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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