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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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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基本法律及其修改权的现有研究,乃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为关注重点,但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修改权同样不应忽视。作为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修改权在“五四宪法”中由全国人大独享。鉴于全国人大存在的一些客观情况,“八二宪法”决定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基本法律修改权。《宪法》和《立法法》有关国家立法权的规定,构成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概括依据;某些特定法律中的“修改权条款”,则为全国人大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提供了具体依据。在既往的实践中,全国人大修改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宪法相关法”。虽然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频次不高,且呈现出下降趋势,但由全国人大进行的修改通常是较大幅度的修改。为确保全国人大更好地依宪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既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律修改问题上保持谦抑,亦应划定全国人大专属的基本法律修改事项,还要提高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律的能力。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上的“喧宾夺主”和屡屡“失范”与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宪法规范构成明显冲突.在全国人大既不能坚守其主导地位更不可能排他性地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情况下,“限权”和“废权”两种思维路径都无法引至问题的根本性解决.故此,应当跳出坚守全国人大在基本法律修改上的主导地位的固有思维模式,从重新配置国家立法权的视角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失范是一个事实。改变这一状况要求我们寻求宪法第67条第3项以外的规范资源。全国人大可以保留基本法律的修改权,并且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进行事后的合理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尊重先例的基础上有节制地行使基本法律的修改权。  相似文献   

4.
张勇 《时代法学》2011,9(1):39-45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并颁布刑法修正案,是符合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应成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主体,且拥有主要的、基本的立法权限,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则应当是次要的、部分的,由此决定两者的立法功能有着主次之分。刑法修正案应与其他刑法体例相互结合,发挥其系统性功能。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针对呈现立法扩张态势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功能矫正,由全国人大依法行使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由全体人大代表半数通过,并将现行刑法典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5.
论刑法修正案--兼谈刑事立法权之划分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典 ,是形式上的同一和内容上的替代关系 ,刑法修正案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取得了刑法典的效力 ,但是修正案的通过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而刑法典的通过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者的通过主体发生错位 ,因此 ,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刑法 ,由此揭示出一个隐藏的问题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和补充刑法 ,在根本上违反宪法 ,基于此 ,笔者对刑事立法权限的划分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本法律修改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权,其行使状况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基本法律修改权在目前仍存在失范现象,这会对法律制度的变更方式以及民意基础产生不良影响。宪法的授权不明、解释制度的不科学以及最高权力机关内部权力结构不合理则是造成失范现象的深层原因。要彻底改变这一现象则必须从宪政的角度着手。  相似文献   

7.
侃哥 《政府法制》2008,(19):7-9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陆续提出了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也提出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司法机关和一些部门的意见,经调查研究,多次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有关部门、部分专家的意见,起草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相似文献   

8.
逄锦温 《中国审判》2009,(12):74-77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Ⅸ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了重大修改。2009年10月1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公布并实施,将本条罪名由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准确把握并正确理解立法关于逃税罪的修改与完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9.
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评析与完善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渎职罪一章的犯罪主体做了严格限定,将其由过去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修订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给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主体的认定带来诸多困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认识上也并不一致。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何时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典总则的规定,应当说属于该法的基本原则的范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得任意修正刑法典总则的所有条文。应当制定单行刑法,死守《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刑法修改模式的理由已经不再充分。刑法不是万能的,刑事立法不应趋附于公众舆论,不应违反中国的二元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但是,哪一类社会关系应由法律来调整?哪一类社会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分工。这是多年来一直困绕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2.
关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修改的合法性问题的“依法”审查,必须回归《立法法》的明确规定,笼统地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并不适当。“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刑法上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的正式形成,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实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良好功效,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却使得我国刑法“死刑过多”老问题尚未解决、“生刑过重”新“病灶”业已生成,我国刑罚改革的发展前景可谓喜忧参半。终身监禁的创设性修订完全背离了无期徒刑保留论的基本立场,突出违反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不起刑罚人道主义的正当性拷问,因而理论上应当反思“完全堵塞”犯罪人回归之路的终身监禁的合法性问题,立法上应删除在宣判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之际即事先“预判”终身监禁的新规定,保留无期徒刑“准许假释”等补救措施的既有规定。  相似文献   

13.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刑法立法是刑事法治的基础,科学、民主、现代的刑法立法是现代刑事法治发展的起点与动力.作为社会的保障法、后盾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到1部单行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再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出台,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的.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二者之间的内容替代、形式同一、层级效力等同的关系 ,以及刑法修正案的以制定权为内容的增设新罪功能 ,决定刑法修正案的立法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刑法修正案的做法值得反思 ;与单行刑法对刑法进行修正比较 ,刑法修正案具有较多的优越性 ,但其局限性也不可忽视 ,其功能上的局限性决定刑法修正案不应是修正刑法的惟一模式 ,有时仍然需要通过颁布单行刑法乃至于全面修订刑法典来弥补。  相似文献   

15.
法律文书中该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兼论刑法文本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有评 《人民检察》2005,(15):53-56
刑法修正案可分为增加型条文、修改型条文、重复型条文和调序型条文等四种类型,在法律文书上应同时引用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利用下次修正刑法之机,根据历次刑法修正案,公布正式的刑法文本。  相似文献   

16.
一、刑法典频繁修正之检讨 完全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此后还会有《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尽管我们无法确切地预知将来修正什么规范(立法者既无法预知规划,更无法预知具体规范),但过往的历史和反复的现实往往预示着未来的趋势——我国刑法立法将一如既往地以修正案的形式推进对刑法典的修改补充,大有“一发不可收拾之势”.其结果是,犹如一幢本已庞大伟岸的建筑物,刑法典不断被“添砖加瓦”,经年之后,刑法典可能变得体系庞杂、容量倍增,就连外貌风格也可能迥异于初、面目全非.但是可以肯定,为此会有不少人感到欢欣鼓舞,因为刑法的每一次修正,一般都会被认为是一次刑事法律的完善和刑事法治的进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更是荣耀无比,因为作为工作成绩的刑事立法“硕果累累”、“成绩斐然”!  相似文献   

17.
新事评点     
《江淮法治》2010,(17):5-5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日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草案还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将死缓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8.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自5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内容上看具有以下特点:首次涉及总则内容的改动,50个条文中有19条对总则有修改,修改分则的同时兼顾总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的科学民主特性。《刑法修正案(八)》是有史以来修改范围最大,内容最多的修正案,关注的焦点从社会秩序转移到民生上来,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修正案》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均有影响,内容亮点频出,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相似文献   

19.
张明楷 《法学》2021,(2):3-18
在我国,对于新型法益侵害行为,常常先由司法解释进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后由刑事立法对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或者否认,部分司法解释成为试行性质的法律。不管刑事立法确认还是否认司法解释,都意味着司法解释存在类推解释现象。在司法为民的我国,要求面临社会舆论与社会需求巨大压力的司法机关杜绝类推解释,可能并不现实;与其期待司法机关不作类推解释,不如期待立法机关积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立法机关应当从几年通过一个修正案转变为一年通过几个修正案,从5年增加、修改50个左右刑法条文转变到1年增加、修改10个左右刑法条文。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必须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而非施行后)自然失效。  相似文献   

20.
何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立法解释。它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的背景《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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